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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大兴安岭地区生态旅游法律保护

来源:硕士论文网,发布时间:2021-06-16 19:31|论文栏目:旅游法律论文|浏览次数:
论文价格:150元/篇,论文编号:20210616,论文字数:30056,论文语种:中文,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硕士论文网第2021-06-16期,本期硕士论文写作指导老师为大家分享一篇旅游法律论文文章《浅析大兴安岭地区生态旅游法律保护》,供大家在写论文时进行参考。
  摘 要: 随着大兴安岭地区全面停止木材商业性采伐后,林区经济转型亟需找到一个突破口。现阶段,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进步与人民生活质量的全面提升,人们有更多的时间去追求精神层面的愉悦,而作为一种能够给人的身体与心灵都带来舒适的活动,旅游逐渐转变成为了人们放松心灵的一种重要选择。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战略性产业,旅游业不仅带动系数大,并且资源消耗也相对来说比较低,具有显著的节能环保优势。
  关键词: 大兴安岭; 生态旅游; 法律保障

  一、生态旅游与可持续发展理念

  生态旅游( Ecotourism) 这一概念,是于 1983 年由国际自然保护联盟( IUKN) 特别顾问谢贝洛斯·拉斯喀瑞( Ceballas- Laskurain ) 於 首 次 提 出。 1990 年 国 际 生 态 旅 游 协 会( Ce International Ecotourism Society) 把其定义为: 在一定的自然区域中保护环境并提高当地居民福利的一种旅游行为。从本质上来讲,我们所说的生态旅游,其实就是指在某一自然地域当中进行的、有责任的旅游行为。为了能够更好的对自然文化景观进行欣赏与享受,其要求在确保生态环境的同时,来降低旅游对于自然生态所产生的不良影响,以此来为当地人口提供一种更加有益的经济与社会环境。就针对于生态旅游而言,其不仅要求旅游的物件必须是自然景物,同时也要求物件不能够遭到损害。现阶段,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人类正面临巨大的环境危机,再加上人们环境意识的不断提升与绿色理念的快速传播,作为一种重要的绿色旅游消费,生态旅游这一概念一提出来就得到了很大的反响,在这样的情况下,生态旅游的内涵也实现了进一步的丰富与充实,要想解决目前的问题,就要求我国的旅游业必须要以“生态旅游”为第一要点,向着绿色旅游的方向,来根据目前所存在的各种问题,顺应自身的国情需要,强化环境保护,积极开展生态旅游活动。
大兴安岭地区生态旅游法律保护研究

  二、大兴安岭地区生态旅游法律保障问题

  我区近年来也大力开发旅游产业,在加快推进旅游业的进步与发展时,要求我们必须要进一步强化其自身对于自然环境所产生的危害。特别是有的人打着生态旅游的旗号,而实际上却做着破坏环境的事情。所以,我们要认真分析我区在进行生态旅游业的开发与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对国外先进经验的学习与借鉴,来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建立起顺应我区生态旅游发展需求的法律法规保障制度,这将对我区的环境保护事业和旅游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起到有力的保障作用,才能在保护环境的同时促进经济的发展与进步。
  ( 一) 生态旅游法律保障体系的完善
  第一,要求我们制定完善《旅游基本法》,并在其中强化对生态旅游业的管理与规范,明确旅游企业与政府以及旅游者的权责义务。我区应尽快制定一部适合大兴安岭的旅游管理条例,来强化对地方特色旅游资源的开发与保护。第二,要对各项法律法规加以完善,在生态旅游当中,往往会牵涉到多个方面的环境与社会因素,所以说,我们不仅要进行旅游法规的制定,同时也要对其配套法律制度加以完善。
  ( 二) 建立权责分明的管理机构
  首先,我们应当及时调整各个部门的管理权限,并在此基础上,来具体根据各个部门的职能,进行职权的合理划归。确保环境资源的管理与保护权限能够合理的分离开,确保环境保护管理的权限能够全部归属于环保机关。其次,要进行生态旅游区的统一管理,为旅游区内的各个管理机构设置统一的管理权限,并以此来建立起相对有效并且完善的保护与监测系统。并且,要完善生态环境监测预防体系,并对生态旅游业的市场准入资格进行严格的把关。
  ( 三) 加强生态旅游法律宣传和环保教育
  就针对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社会公众与各级政府并没有真正意识到环境资源保护的重要性。因此,我们应当对其进行有效的宣传教育,来呼吁政府与公众提高环保道德与生态意识。在宣传的过程中,应当优化改进传统的宣传方式,将生态意识充分的融入到人们的思维意识里面,引导其重视全局利益与长远利益。当然,就针对于生态旅游实践本身来说,其原本也能够对公众与政府环保意识的提高起到积极的影响作用。
  ( 四) 健全生态旅游法律监督体系
  良好的监督是确保生态旅游质量的基础,而法律监督执行的质量,也能够对生态旅游的效果产生直接的影响,因此,我们必须要强化生态旅游的法律监督,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出其自身所具有的生态保护作用。就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我们应当让监督对象与主体之间脱离开来。所以说,我们就要设置一个相对独立的监督机构来对其进行监督管理。由于独立监督机构不会受到个人与团体以及行政机关的影响,能够更加客观、公正、独立的进行监督,实行垂直管理。
 

[ 参 考 文 献 ]

[1]周 延. 大 兴 安 岭 生 态 功 能 区 建 设 模 式 研 究[D]. 东 北 林 业 大学,2012.
[2]李炜. 大小兴安岭生态功能区建设生态补偿机制研究[D]. 东北林业大学,2012.
[3]洪松. 大兴安岭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研究[D]. 东北林业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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