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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问题研究

来源:硕士论文网,发布时间:2022-01-05 08:14|论文栏目:婚姻法论文|浏览次数:
论文价格:150元/篇,论文编号:20220105,论文字数:30056,论文语种:中文,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硕士论文网第2022-01-05期,本期硕士论文写作指导老师为大家分享一篇婚姻法论文文章《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问题研究》,供大家在写论文时进行参考。
本文选择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分配进行研究是因为当前的中国正处于一个特殊时期,在全球新冠大流行、美国对华的经济制裁等外部严峻的大环境下,中国的表现相当的亮眼,首先是应对疫情的积极态度核大国担当,其次是在这种情形下我们国家的法治进程仍在稳步发展,最能体现的便是我国《民法典》的施行,这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第一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1.1.1 研究背景
当前的中国处于稳步发展的阶段,而夫妻关系作为社会关系极为重要的一种关系形态会影响着社会经济文明的进程。而夫妻关系中最常发生纠纷的便是夫妻财产问题,因为社会的不断进步,在参与社会生活中的双方有时视为一个整体而同时更多的是作为独立的个体,这也就使共同财产与债务出现了多元的变化。发展至今,人们茶余饭后广泛热议的不乏夫妻共同债务,若想厘清又需要对它的举证责任进行分配,不论是理论界或者是司法实务中,受困于立法等多方面因素,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在我国存在着很多不同的声音,但这些都是在法治发展进程必不可少会出现的,因此不用对其太过于焦虑, 因为在各个领域中都无法否认的便是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夫妻共债举证责任的分配的引线,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在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一直伴随着社会发展的进程,正因为如此它现在已经成为一个概括性的问题,这不仅仅是关系到一个个案的研究更是社会性的研究,夫妻共债的解决会同时促进多个家庭的稳定,社会和谐,国家的长治久安。由此我们可以看出, 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分配它具有双重的属性:一方面因为夫妻关系的存在体现了它的身份理论属性同时对债务举证的分配又具有财产实践的属性。而在身份属性中体现的夫妻身份关系具有天然的隐私性,对于证据的获取存在一定的困难,可能存在着债权人或者负债一方的配偶对债务不明确的、取证甚至是举证困难,又因在个案中可能会出现涉及到无辜配偶方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正是因为这样,更需要通过立法来完善举证责任的配置,为双方当事人提供法律支撑,为法官提供办案依据来进一步实现举证责任公平。对于夫妻共债先认定再举证责任分配最后具体清偿,顺序不可混淆缺一不可。首先对于它的认定,从我国对该问题的立法进程来看:因为旧法条中忽视了二者之间的联系, 仅仅把某一个方面割裂开来进行阐述,这不可避免地在司法实务过程中日渐出现了一些弊端,例如:基于离婚前提下,双方当事人之间可能形成了某种利益输送关系,一方当事人帮助另一方当事人损害受害方的利益,加害方从中获取了相应的报酬,这是对司法公正的藐视。正是在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 24 条作为依据带来的各种问题和困境下,2018 年《新司法解释》问世,新解释的出台不仅是对之前裁判案件的警示更是对举证责任的分配提出了新思路、新方法。当然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领导下,《民法典》的颁布则是更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分配研究中更强调把夫妻看成一个整体,同时兼顾多种夫妻共债的认定准则,要做到保证
双方的整体表意(主观表意论)和社会实用(实用论)相结合。为了实现债权人与夫妻双方作为个人财产时享有的权益不被恶意侵害,只有这样才能的体现两种基础债务分类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他们都不是孤立存在的不论是溯源还是展望都会获得不同的价值。当然,在立法或者是学理的发展进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凸显出旧规则的弊端,但我们要从中汲取出可取之处弥补
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问题研究
1.2 文献综述
  当前,我国在涉及解决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上仍旧是一大热点,尽管有部分学者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有一定研究但在举证的责任分配与清偿上仍是存在争议,并且要想明晰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首先对夫妻共同债务要有认定,二者是相互关联相辅相成的。
1.2.1 国内研究现状
  当前国内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研究多通过对解释(二)中对该制度下的举证责任进一步的划分提出建议。本文摘要中就阐明了之所以很多的专家学者对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分配这一话题进行研究论证立书著作正是因为不论在家庭关系框架下的夫妻存续关系亦或者是社会发展进程中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1、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研究
  对于夫妻共债的认定,我国不同的学者所持的学术观点各有千秋,例如,王雷所持观点:解释(二)第 24 条应该以《婚姻法》第 41 条的相关理论作为基础,从时间顺序的角度来延续夫妻关系认定下的“共同生活”的标准。尚晨光所持观点:对于共同债务的认定不能片面的听一方的证词,对于共同债务的认定过程中,我们不能把夫妻双方分裂开来,应当把他们视为一个整体,不论是否存在意思表示的差异。①夏吟兰所持观点: 在夫妻共同债务关系中,是否有共同的意思表示合意至关重要,这甚至超越了对债务认定的前提基础。②江滢所持观点:双方的共同意思是以“日常家事代理权”为界限的, 归属于日常生活所需的家事代理无可争议是共债,同时对于超越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的研究在不同的案件中存在着个体性的差异,一般情形下我们要考虑多方的原因进行整合判断。③陈文在相关著作中对于民间借贷纠纷中产生的争议所持观点也近似。上述学者的观点在著作中都能体现解释(二)第 24 条的观点,例如:夏吟兰等人共同编辑的著作当中就能体现这种观点,虽然他们的观点存在微小的差异但这对于研究是有着讨论价值的。这两本书中的相似处在于提出了建议与思路可以缓解当前法律和解释中存在的困境,着重强调了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中对于双方共同意思的财产约定以及约定公开的原则,同时深度解析了“共债共签”这一理论,从根本上防止恶意诉讼损害一方权益的发生。朱国爱所持的观点:主要是从问题的角度出发来解决问题,认为在这种标准体制下体现了双方的不平等,他是倾向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我们在研究过程中要广泛吸收,做到有自己的观点同时不偏不倚,既要看到效率又要保证公平,既要兼顾实质的正义又要考虑形式上的公平,共性与个性的共存才能刚好的推进司法的进步, 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因此,更需要在把立法和司法层面结合起来,确立普适性的标准, 例如:“共债共签”下的准则落实、“共同生产经营”和“共同生活”的标准等。陈法所持的观点:借鉴国外的相关规则结合我国立法现状从保护双方的权益,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以及实现社会研究价值等多方面来研究我国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的分配。
第二章 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分配的概述
2.1 举证责任分配的含义
  在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分配中首先应该明晰的是举证责任分配的含义,本文从两个方面来阐述:从一方面来说,顾名思义不论是夫妻共同性的负债亦或者是其他类型划分下的债务,在平衡关系中无论是从行为或者是结果意义上都应当对归属于自己一方的责任进行证据的提供。在涉及到案件的相关证据应当由谁提供的问题,即举证责任分配给这个当事人之后,他应提交充足的证据证明他的主张,如果没能提交充足的证据加以证明,就不能支持其主张,其所主张的事实就不能认定为真实,如果不能证明主要的法律关系事实,则极有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①另一方面客观结果中的举证责任则是指在法官认为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如不再有充足的证据能够进一步真正的证明事实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则认定为该事实不存在。②在实践中,很多时候证据在双方的博弈之后都变得真伪不明,这样的情形下,对主张是否采纳就要用到这一概念,即真伪不明就认定为主张的事实不存在。在通常的司法实务领域中看这个问题,对于举证责任适用更多地关注焦点则是放在了上述中后一种上,因为证据具有时效性、客观性和关联性,对于不同夫妻共同债务类型的划分标准下,为了实现形式意义上的公平,对原被告双方划分在不同情形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意味着不论是哪一方都会对亟待他需要举证的事实进行积极的行为,因为这直接关系到案件后面的审判,证据在庭审中提出后并不意味着可以直接适用,需要法官进行甄别,对孤证予以确认,使案件事实能在完整的证据链条下被呈现。因此,如果对提交的证据没有进行解释论证,那么就可能会给自己带来败诉的不利后果。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③除了有对自己的主张进行举证的一般性规定之外,还有一些例外的特殊性的举证责任分配标准,这也警示我们要想实现司法公正就必须要对证据逻辑、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衡量以及举证责任合理优化划分。
2.2 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分类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分类存在很多争议,但最广泛的分法便是夫妻之间的个人债务和共同债务两种,而本文主要是针对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进行论证分析,故个人债务就此带过不多加赘述。在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历史长河中最新的便是在《民法典》第 1064 条中出现的三类划分,不论是从实体法的角度亦或者是从程序法的角度,都能比较从容地加以涵盖。这里着重阐述一下在民事诉讼法中的观点:首先除了双方当事人(主体)之外,最关键的便是诉讼标的,在以往的分类中往往会把债务分为更为微观的分类,例如:借贷性负债、消费性负债等,但本文的标的从大方向上分为两类,有的学者甚至更为细致得分为了三类,其实是可以涵盖进来的,在不同的法域中它的体现也各有千秋,例如我们既可以把这两大类划分为婚姻家庭生活和财产下,同时在法的范围下也可以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不同。这就不得不说生产过程中的纠纷, 由于家事代理制度的法律规范较为狭窄,在适用中通常把它设为法律规范中的暂行规定。其实不难看出这种两大类的分类归根结底都是基于“夫妻共同行为”,并且在特别法中也有呈现,例如在合伙企业法、公司法、合同法甚至是保险法中是有竞合的。在民事诉讼法虽规定了一般性的“谁主张谁举证”的标准,也存在着一些特殊性的举证证明责任划分的准则,而在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重,就不能笼统地适用该规定,因为无论是一般的证明责任亦或者是证明责任倒置都无法在根本上缓解举证中出现的难题,例如:对于当事人双方来说,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出现原本应当对立的双方竟然相互勾结在一起,为了获益来损害共同个人的行为,这在诉讼中应受到严厉的惩罚,它违背了举证诉讼过程中的初衷。为此,民法典中新的分类应运而生,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上述情形中困境。
第三章 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分配的法律适用....................................................................................... 19
3.1 我国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分配的法律变化............................................................................... 19
3.1.1 从价值取舍到价值整合........................................................................................................ 20
3.2 不同类型夫妻共债举证责任分配适用中的问题........................................................................... 20
3.2.1“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与“超出”的责任分配.................................................20
3.2.2“共债共签”举证分配下的问题......................................................................................... 24
3.2.3 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举证困境.................................................................................... 25
第四章 我国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分配的完善....................................................................................... 27
4.1.1 夫妻共同生活与家庭利益标准............................................................................................ 27
4.1.2 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判断.................................................................................................... 27
4.2 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分配的方案............................................................................................... 29
4.2.1 法律要件分配规则与推定规则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中的适用........................................29
4.2.2 举证责任具体分配方案........................................................................................................ 29
结语
本文选择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分配进行研究是因为当前的中国正处于一个特殊时期,在全球新冠大流行、美国对华的经济制裁等外部严峻的大环境下,中国的表现相当的亮眼,首先是应对疫情的积极态度核大国担当,其次是在这种情形下我们国家的法治进程仍在稳步发展,最能体现的便是我国《民法典》的施行,这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在这个阶段中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夫妻关系就显得尤为突出,因为经济发展全球化和网络化之下的贸易往来更加紧密,人们的思想观念处于传统与新潮碰撞的阶段,不仅是积极意义的财产,还应当关注消极意义上的债务问题,这是永不冷却的话题。在当前的立法和司法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有了初步的成效,但是在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分配领域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指导性案例仍旧不够健全,标准不清,界定和具体的分配没有形成统一。正是因为举证责任的分配在学理与实务中形成的差异,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热议与司法实务中的混淆。区别于旧法条的两种割裂开的认定标准,在《新司法解释》以及《民法典》中为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带来一个新的方法和思路:举证责任进行分配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划分是相辅相成的,二者不能割裂开来。当然不能否认的是《新司法解释中》的各项规定也是有弊端的,《民法典》第 1064 条的规定,目的就是希望通过规范债权人的审慎义务能够从源头上缓解学术界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分配的争议,但这样单方性的法律的条纹必不可少会造成对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损害。《民法典》与之前的旧法条的规定对比可以看出,在实务中带来的最大变化就是把夫妻借债中对款项资金流向的举证证明责任划分给了债权人尽管这只是大框架之下责任举证的一小部分,但这无疑是给债权人施加了不小的举证压力。因为在实务案件中通常债权人对于欠债方夫妻的款项用途难以取证,即使能举证该证据的证明效力也是存在疑问的。①在司法实务中对夫妻共债举证责任的重新配置,能够实现的也仅仅是对双方当事人之间利益平衡来回摇摆,但是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②因此在这种情形下《民法典》的出台为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的分配的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同时也对不同债务类型划分下的举证责任分配方案提供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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