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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问题研究

来源:硕士论文网,发布时间:2021-06-24 09:45|论文栏目:社会学法律论文|浏览次数:
论文价格:150元/篇,论文编号:20210624,论文字数:30056,论文语种:中文,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硕士论文网第2021-06-24期,本期硕士论文写作指导老师为大家分享一篇社会学法律论文文章《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问题研究》,供大家在写论文时进行参考。
  摘要:电子商务虽是新生事物,但其发展速度十分惊人。它改变了传统的商务模式,给人们带来了方便和快捷。同时,对于消费者隐私权保护问题上存在一定的威胁。故本文从电子商务消费者隐私权的相关概念出发,然后论述了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受到侵害的表现,如消费者隐私信息被不当收集、消费者隐私信息被不法分析利用、消费者隐私信息被非法交易。进而就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分析,最后提出有效的解决对策,如完善对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法律体系、确立网络环境下个人数据保护的基本原则、明确网络经营者保护消费者隐私权的义务、教育网络用户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加强行业自律与对网络经营商的监管等。
  关键词:电子商务;消费者隐私权;保护

Consumer Privacy Protection in Electronic Commerce Research
Abstract: Although e-commerce is a new thing, but its growth rate is very alarming. It has changed the traditional business model, to bring the convenience and quick. Meanwhile, consumer privacy issues there is a certain threat. Therefore, this paper from the e-commerce consumer privacy related concept, and then discusses the performance of e-commerce consumer privacy rights have been violated, such as consumer privacy information is improperly collected, analyzed consumer privacy information is illegal use, consumer privacy information is illegal transactions. And then on the status of consumer privacy protection and problems into the analysis, and finally come up with effective countermeasures, such as the improvement of the legal system to protect consumer privacy, establish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protection of personal data under the network environment, a clear network operators the obligation to protect consumer privacy, education, Internet users to enhance self-protection awareness, strengthen self-discipline and supervision of the network operators and the like.
Keywords: e-commerce; consumer privacy; protection
引言
当今,随着计算机与通讯技术不断地发展,世界经济环境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以往那种面对面的的传统交易方式在如今这个互联网时代已经面临巨大的挑战。由于互联网发展非常的迅速,又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所以各国不断的出台各种法律法规来鼓励与支持网络平台交易,我国自然也受到全球化影响,也从中央到地方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温家宝总理在2012年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明确指出:“要积极的发展网络购物这种新型的消费业态”。根据中国互联网通信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2013年中国网购市场调研报告》中显示,截止2013年底,网络购物用户的规模已经到达了2.1亿人,网络购物的渗透率已经达到40%左右,比去年网络购物用户数量增加了2倍,网购的渗透率也提升了8个百分点。全年市场交易的总金额达到了6211亿元,较去年增长了108.1%。同时,网购市场在我国社会消费品市场中所占的份额也在不断的攀升,从2012年的2.2%提升到2013年的4.3%。根据艾瑞咨询即将发布的2014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数据,2014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达到2.8万亿,增长48.7%,仍然维持在较高的增长水平。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网络交易的速度发展非常快。
在这个电子商务发展的背景下,通过互联网交易虽然能够给人们带来多种多样的商品以及更快捷、更方便的服务,但是交易过程中面临的问题不可小觑。因为互联网交易是在虚拟的环境下进行的,它给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带来了新的问题,特别是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传统的交易方式是在商家与消费者面对面进行交易、谈判的,消费者基本上不需要透露个人的隐私。而对于互联网交易,由于商家与消费者不能面对面接触交谈,所以需要透露较多的消费者的个人隐私。
所以,在目前互联网交易发展迅速以及在网络交易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法相对滞后的情况下,在尊重互联网交易发展规律的前提下,从法律以及相关层面上采取各种措施与手段进行消费者隐私权保护问题值得深思与探究,这对增强人们对互联网交易的信心以及推动我国网络交易健康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1章 电子商务与消费者隐私权概述
1.1电子商务定义
电子商务是以网络信息为载体的一种商务活动的新模式,它利用全球化的互联网进行业务活动,将卖家、买家以及厂商、合作商通过互联网、企业的内部网络以及企业外部网络全方位的 结合起来,将企业的售前服务以及售后服务全程放在网上,在实现企业管理电子化的同时,最大限度的降低成本,提高企业的利润率以及企业的竞争力。电子商务不仅仅是单纯的技术问题,它代表的是新经济的革命,预示着新经济的更好、更快的发展。
1.2消费者隐私权内涵
消费者隐私权是指因个人生活需要而购买或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所享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领域与活动并受到法律保护的不受其他分非法侵犯的一种可以自由支配的人格权力。消费者隐私权实质上就是一种隐私权的一种,它是隐私权在消费者这个特殊群体上的具体表现,是对消费者权利内容的补充与扩展。
1.3电子商务背景下消费者隐私权的特点
1.3.1消费者隐私权具有财产属性 
在互联网交易中,隐私内容具有一定的财产属性与经济价值。通常在网络交易中隐私权的侵犯不再是对个人私人生活的好奇而去窥探,而是因为利益的驱使,利用个人信息的商业价值而被收集、分析与利用。比如一家网络经销商为例获得消费者的姓名、电子邮件、地址以及交易记录等信息,发现该名消费者具有购买经济类书籍的偏好,如是抓住消费者这点偏好,将经济类相关的书籍信息通过短信或者邮件的形式发送给消费者进行市场交易,而获取利润。
1.3.2消费者隐私权易受侵犯 
不论消费者是利用个人电脑还是利用网络经营者的电脑,都可能因为系统存在的漏洞而保护措施不力而受到病毒的攻击,从而打开电脑的安全大门,使的病毒程序肆无忌惮地查看他人的私人文件与硬盘,从中发现消费者的消费信息或者从网络经营者的销售记录中获取消费者的个人隐私。众所周知,因为互联网是无国界的,所以一旦众多消费者隐私信息被非法公开,其传播路径可以到达世界的每一个角落,造成不可估量的后果。
1.3.3消费者隐私权保护受到限制 
一方面,在线交易取决于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如非,网络交易将无法正常;消费者,另一方面,根据信息隐私权应得到保护,否则消费者信息隐私可能被非法传播,发生在消费者隐私权被侵犯。因此,对隐私权的保护应限制消费。如何平衡消费者权益与经营者的利益,既保证交易的畅通无阻又对消费者的权益进行适度的保护,这对于网络交易健康可持续发展有尤为重要。
 
 
第2章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受到侵害的表现
2.1消费者隐私信息被不当收集
经营者为了商业上的用途或者其他的特定的目的,通常会采用多种方式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进行收集。经营者和网络服务商收集个人信息的途径一般有两种:首先是通过网络交易或者向消费者提供网络服务,直接收集消费者提供的各种注册信息与交易信息;其实通过互联网技术监控个人的网上活动,间接的获取消费者网页浏览的资料。如果消费者想使用某些网络服务,譬如博客、电子邮件一般是需要注册成为会员,并向网站提供其事先设定的注册信息。网络经营者在于消费者进行交易的过程中也能直接获取消费者的交易信息。譬如,消费者通过当当网购买商品就需要提交姓名、手机号码以及支付方式等相关信息。除了个人知情情况下获取个人信息外,企业或者网站还秘密收集消费者的网页浏览信息。个人浏览网页时,网站可记录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信息,所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类型与型号、以及在网页浏览时停留的时间,关注了哪些信息等。这些信息被统称为个人网页浏览信息,因为它能够记录消费者在网上冲浪的痕迹。通过对这些信息进行分析、保护与记录,网站可以准确地计算出网页的点击率,从而确定个人最喜欢的网页内容。
2.2消费者隐私信息被不法分析利用
经营者往往会利用自己掌握的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而建立起强大的综合数据库,从中分析出一些个人并未透露的信息,从而获得具有商业价值信息而用于生产经营。网络服务商私底下还可以通过一些追踪软件来跟踪用户的网上活动,收集一些有关个人爱好以及其他可识别的信息,然后根据这些信息进行分析与判断,向消费者有针对性的发送信息或者传送广告。这样,不管我们在什么时间登陆的哪些网站,或者浏览了哪些新闻,选购了哪些商品都会被网站服务商详细的记录下来,并被加以利用与分析。经常进行网上购物的人往往会有这种经历,在购买一种商品不久后,电子邮件中就会充斥着各种类似与这种商品的信息,手机也会经常受到一些商家打折促销的短信。所以说,我们一旦在网上购物时留下了自己的信息,就很可能别莫名的追踪,从此生活处处充斥着垃圾信息。
2.3消费者隐私信息被非法交易 
消费者的隐私信息受到侵害还表现为隐私信息被非法的转让或者擅自的更改。隐私信息交易目前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商家之家互换信息,或者是与合作商共享信息。这种共享使得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更多的被商家知晓与利用,无异于变相的进行个人隐私的侵害。通常商家会有很多的合作商,如果共享的范围不加以控制的话,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就很可能别广泛的传播。另一种形式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买卖,将个人信息作为“商品”而卖给第三人或者转让给他人使用。在网络上提供各种商品与服务的公司中,其中就有一类是出售个人信息的公司。它们利用多种途径而收集到的消费者个人信息,通过明码标价出售给相关公司而获取利益。这种将个人信息商品化的行为通常是未经过消费者个人的同意,更没有向消费者个人支付过任何的费用,完全违背保护个人隐私权的原则,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个人隐私权。
 
隐私权保护
 
第3章 消费者隐私权受到侵害的案例分析
3.1案例概况
2001年,美国Toysmart案例让消费者隐私保护个人信息处理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Toysmart是玩具零售商在网上,直到2001年6月关闭时,其数据库包含约25万客户的个人和家庭信息,如消费者的姓名,地址,电子邮件,交易记录,购物偏好,家中的孩子的性别,姓名,生日和自己的喜好等玩具,关闭后,该公司计划数据库作为破产财产出售在美国和华尔街日报公开拍卖的客户信息数据库。作为债权人的秸秆数据库这不足为奇出售,但Toysmart公司保证消费者在其隐私政策,不向三分之一方泄露个人信息。根据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一)5,对消费者信息的销售构成欺诈为由提起诉讼,联邦贸易委员会。一审,联邦贸易委员会同意Toysmart允许它出售的数据库到另一个公司在同行业中,但公司应遵守Toysmart数据库具有隐私保护对消费者的承诺。即便如此,消费者仍然还是会十分关心他们的信息,法院也必须数据库可以出售。为了避免他们的公众形象和信誉的损害,占Toysmart在迪士尼公司下属公司愿意出价五万美元购买60%的股份,并破坏数据库。最后,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上述款项,但数据库不得转让给迪斯尼公司,这应该被Toysmart进行销毁。在这一点上,巨大的消费者隐私案件才宣告结束了。
 
     2014年,李某在天猫买衣服的时候,将名称,联系信息和支付信息进行提交,同时也看到其他的东西,在天猫网上停留了很长一段时间。这时天猫网站技术人员管理后的一天,看到这样的信息,记录的接触面积,并根据他对化妆品的网站上停留的时间越长,卖化妆品的合作伙伴的重要信息,结果李某每一天接到一些化妆品营销信息和电话,李某的生活造成的问题。因此,隐私权作为“商品”的消费在第三人的销售或转让给他人。这种销售方式没有支付任何费用,如个人消费者,也违反了保护个人信息的完全隐私的原则,严重侵犯了个人隐私的消费者权利。
再比如在张小姐的办公室工作,发现他的邮箱每天都充斥着垃圾邮件,让她困惑的,其他是从哪里得到她的信息。记者在网上发现,有公司公开张贴“购买”的个人电子邮件地址,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私人信息。这说明了张小姐的疑虑,其电子邮件地址等私人信息,通过这种非法公司正式与传播。
3.2案例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由以上案例引申出:我国目前在消费者隐私权保护问题上还存在许多的问题。首先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与作为我国最基本的公民人身权利保护的法律《民法通则》都没有将公民的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项独立人格权而加以保护。也就是说,我国对于隐私权保护采取的只是间接性的保护方式,即法律不承认隐私权是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而存在,一旦公民的个人隐私受到侵害,受害人只能将这种损害依附于他人诉因,请求法律的保护与救济。除此之外,由于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隐私权,也就不会对隐私权的含义以及主客体等做出详细的规定,对于所谓的隐私权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的规定也过于笼统与抽象,缺乏实操性,使得司法实践中法官使用法律时无所适从,消费者的隐私权得不到有效而全面的保护。
其次在电子商务交易的背景下,消费者的隐私权受到侵害后,消费者要求损害赔偿时的诉讼很难进行。因为在传统的交易模式中,消费者与经营者是面对面的进行接触,消费者能够很容易的界定诉讼的主体,举证也容易。譬如,消费者接到一个推销保健品的电话,对方推销员不仅知道自己的电话号码与姓名、职业等信息,消费者在此时还很纳闷,不知道对方究竟是谁,更不知道他从何种渠道取得了自己的信息,一时间根本无法确定诉讼对象,也找不到有力证据进行诉讼。就像李某案一样,也无法确认诉讼的对象,因为网够网站太多,自己填了相关的信息,在不同的网站上买了不同的东西,无法确定是哪家网站泄露了自己的信息。
3.3针对案例提出解决消费者隐私权保护存在问题的对策
针对以上案例中消费者隐私权受到侵害应该采取如下措施:首先政府应该加强对传播设施的管理。作为政府部门的宏观管理也必须鼓起勇气去迎接挑战,不只是钱引进最优秀的技术专家,积极推动科技交流与合作的国家和城市,优先之间,是集在一起的力量可以发展一种新的通用信息系统基础设施的类型,并且必须在整个部署新的信息基础设施。信息系统基础设施的发展,需要全社会的配合,也需要全社会所有的技术和经验。有一个好的信息系统基础设施,政府可以发现一系列的问题出现在信息传播过程中的时间和采取有效的行动,从而进一步的道德意义网络在贸易实践中可以有一个更好的把握和控制。 
其次,要对企业员工进行思想教育,提高他们的道德意识水平,如员工提出了“先做人,后做事”,引导道德意识的形成。在广大消费者的隐私问题,例如,我们可以看到,作为企业网络的主体,网上交易将在网站首先是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措施是有用的,在员工的思想导致压力的消费者和侵犯隐私权,双方的缺点隐私的重要性其次,作为目标受众介绍产品时也应标明其隐私保护的公司,让消费者可以买的放心。
最后,对于消费者自己要善于利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只有这样,网络交易中自身隐私权才能收到良好的保护。 
 
 第4章 完善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制度的建议
4.1完善对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法律体系 
根据我国的目前的实际情况,在立法方面最要紧的任务就是要从根本上明确隐私权的法律地位,确定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神圣不可侵犯。在制定具体的民法的时候,也要增加相关的隐私权条款,为保护隐私权奠定基础。同时也作为保护消费者隐私权的依据,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消费者隐私权的相关规定,用法律形式来规范个人信息的使用,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在这个互联网发展与普及的时代,人们已经越来越广泛的利用互联网来传送信息与交流。所以对于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它是保证人们的人身权具有完整性与彻底性的武器。另外,有一个专门的法律对网络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进行全面的,也有网络上的规范,如未成年人的隐私,Cookies技术等得到保护,因此应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作为一种特殊的网络,一步一个自上而下形成了一个相对刚性的具体步骤,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制度。
 
4.2确立网络环境下个人数据保护的基本原则
网络的充分发展需要得到用户对个人数据的安全的信任,特别是在我国网络交易还刚刚起步,所以不仅要强调信息的自由流动还要加强对互联网隐私权的保护。不管在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以及管理与处理上都必须遵循相关的原则。明确收集个人信息的目的与意图,应当特定的、采用合理的、合法的手段并经过消费者同意,不得在收集时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使用个人信息更要合法,不得超过先前确定的目的与范围;处理个人信息也应该符合适当、合法的原则,为了保证个人信息的完整性,有时候可以采用技术手段进行保护,确保个人信息的准确性,并且对收集来的资料进行整理分类加以保护而不受到第三方的侵犯。
4.3明确网络经营者保护消费者隐私权的义务 
4.3.1制定隐私权保护政策与措施的义务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网上个人资料和隐私的法律,保护网络用户的个人数据,隐私是主要依靠自律的网站。为了保护网络用户的网站运营商应制定自己的“隐私政策的隐私”。这一政策一方面现场操作人员的个人行为,使他们可以如何在第一保护消费者隐私权的日常工作;另一方面,只有一个“隐私政策”和公众,为了让消费者知道如何应对网络消费者的隐私权,并网站的运营商提供服务的选择。“隐私权政策”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对使用Cookie的声明,对Cookies的选择和拒绝,Cookies的目的,对个人信息收集的目的,披露个人信息,共享和权利的主体,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个人资料信息的机密性和完整性的安全,网站经营者的责任,等等。
4.3.2说明和提示义务 
网络虚拟性质与现实社会有很大的差异,通常用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网络用户,互联网上的个人隐私极易受到损害。结合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大量的信息流已成为一种必然趋势。无论企业,政府,或个人信息,可以通过个人电脑连接到网络的电子数据,点击鼠标可以很容易获得大量的各种信息,它通常包含的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因此,在虚拟的网络社会,网络用户的隐私,往往损害了和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网站运营商必须锻炼指导和提示风险。建议包括网络用户关注的“隐私政策网站的内容”。此外,互联网用户可以在一个公共聊天室和类似场合透露你的个人信息,网站经营者应提示网络用户以适当的方式,除非必要,不要在网上公开个人信息;提示网络用户保护好自己的数据,不披露在互联网和其他个人资料信息的电子邮件地址,尤其是敏感的数据,如现金卡号码,信用卡号码,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等等。
   
4.3.3个人资料的合理使用与禁止、限制使用义务 
对个人资料信息的使用目的,必须基于合理的和在预定的时间和使用范围。个人资料信息的使用可以不超出限制了,不得违背法律或社会道德。对个人资料信息的非法使用,将会受到法律的禁止和制裁,同时给予保护的合理使用个人资料信息。
4.3.4对内容的监视与删除义务 
网络的健康发展,网络运营商必须作出合理的内容在发布现场监测,一旦发现有侵犯隐私权,名誉等内容的文字,时尚被删除。否则,因为信誉,侵犯隐私,到另一个网络运营商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用户可以设置网络的信息反馈渠道,一旦用户发现违背自己和他人隐私的发生,等等可以通知相关的网站,就在第一时间内删除侵权网站。
4.4教育网络用户加强自我保护意识 
网络用户的自我保护意识是保护隐私的第一道无形防线,未雨绸缪是胜于亡羊补牢。网络用户要提高意识,不要透露你的个人信息在互联网上,特别是个人金融信息更靠谱。当消费者网上购物时,最好选择那些很著名的网站,不能随便信任网站上的中奖信息。
技术的进步使网络用户有更多的选择来保护他们的隐私。计算机用户可以更新,以防止病毒的病毒攻击,打开防火墙保护的水平。因此,用户可以选择安装杀毒软件杀木马经常使得保护在A计算机的不断发展,不断在同一时间,经常清除浏览器缓存,设置的习惯:不信任的网站。如果我们可以让互联网用户需要使用USB闪存驱动器到重要的信息与计算机分离截止商店重要信息学院计算机上网,把重要的文件设置密码,确保重要信息的安全性。
4.5加强行业自律与对网络经营商的监管 
法律不是万能的,因为法律的滞后性和繁杂的无力的社会生活,使法律在法律的一些社会问题不改变时间跟进,同时需要解决一些问题,一些行业五月一日试图制定自己的行业法规,对的时间合理的成分吸收到法律行业内标准的权利,成为法律的一部分。
目前互联网行业自律组织在我国的最重要的一点是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互联网协会成立于五月二十五日2001。由国内从事互联网网络运营商,服务提供商,设备制造商,系统集成商和行业,科研,教育机构等七十多个人员共同推出的“互联网。2002年3月26日,中国互联网协会正式发布了《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共31本公约,分别,为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原则的宗旨,互联网信息服务,运营服务,使用该服务,互联网接入,网络产品的开发,生产和其他科学研究,在纪律问题如规则领域的互联网和其他从业人员的相关教育与服务。中国互联网协会作为自律组织,可以在该协会的范围,创造一个良好的网络环境,保护网络用户的隐私权和其他权利和利益。网络运营商单独的自律是不是侵犯隐私权的消费者,因此,国家应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加强对网络运营商的监管,规范网络运营商的业务。对于侵害他人合法权利和消费者的隐私和其他网络运营商的利益,坚决制裁,鼓励网络运营商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来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同时,大力加强网络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引进高科技人才,开发相关软件,对消费者对网络活动隐私权的保护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
 
结论
进入二十一世纪后,网络经济的发展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日常工作和生活方式。随着信息技术的普及,消费者对网络贸易的依赖后会越来越高,同时消费者的隐私权保护问题也可能上升。网上交易是建立在消费者信任的基础,信任直接决定了网上交易的发展前景。需要建立符合我国法律体系自身的特点,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但由于该锤说“一个法律制度,如果不能跟上时代的需要或要求,并抓住最后的时间只有短暂的意义的概念,然后显然是不可取的。在一个不断变化的世界,就像法律是一个永恒的工具,因此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因此,我国现阶段需求现状的基础上,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从发达国家和地区加快我国网络交易中消费者隐私权立法的先进经验,吸取教训,并配合政府相关管理和技术支持,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和隐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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