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论文网是一家专业的硕士毕业论文网站,主要提供硕士论文指导、论文修改、论文查重、硕士论文范文参考资料、分享硕士毕业论文写作方法。
您当前所在位置:硕士论文网首页 > 法律论文 > 合同法论文 > 个人独资企业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个人独资企业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来源:硕士论文网,发布时间:2021-07-08 14:35|论文栏目:合同法论文|浏览次数:
论文价格:150元/篇,论文编号:20210708,论文字数:30056,论文语种:中文,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硕士论文网第2021-07-08期,本期硕士论文写作指导老师为大家分享一篇合同法论文文章《个人独资企业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供大家在写论文时进行参考。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善企业立法的又一新成果,它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共同构成了我国市场主体的法律框架。《个人独资企业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于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组织和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个人独资企业,它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市场经济的本质就是法治经济,所以为了发展我国的市场经济,必须完善我国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制度。因此本文从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与特征出发,然后阐述了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理基础,重点论述个人独资企业法存在的问题,如事务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债务清偿制度存在的问题;信用制度存在的问题等,最后基于以上问题提出对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个人独资企业,问题,措施
 
Abstract:"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Individual Proprietorship Enterprise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individual-owned Enterprise Law"), shall take effect January 1, 2000. This is the perfect business legislation under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is another new results, it is with the "Company Law", "Partnership Enterprise Law" together constitute the legal framework of market players. The promulg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the "individual-owned Enterprise Law", for the specification of an individual proprietorship enterprise organization and behavior, t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investors and creditors of individual proprietorship enterprises has important significance.One important part of the modern enterprise system is the individual-owned enterprises, which play an irreplaceable role in China's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The nature of the market economy is the rule of law, economy, so in order to develop China's market economy, we must improve the legal system of individual-owned enterprises. Therefore, this paper the concept and characteristics of an individual proprietorship enterprise point of view, and then describes the legal basis of a sole proprietorship enterprise law, the existence of a sole proprietorship enterprise focuses on law issues, such as transaction management system for the problems; problems of debt settlement system; credit system problems, etc. Finally, based on the issues raised above the corresponding solutions.
 
Keywords: individual-owned enterprises, problems, measures
个人独资企业

引言
    个人独资企业是一种简单而古老的企业形式,它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从1999年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出台到21世纪,我国的个人独资企业的发展仍旧不完善,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重要的一个原因是所有制歧视造成的。这使得我国的个人独资企业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不具备公平的竞争条件,更谈不上政策的特殊扶持和法律的全面保护。目前,我国个人独资企业面临的诸多实际问题仍未得到解决,法律制度存在着缺陷,这在客观上阻碍了我国个人独资企业的发展。本文将从明确个人独资企业的一般原理入手,以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为依托,探究我国个人独资企业发展的法律制度障碍,为架构完善的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保护体系提出一系列观点,从而扫清其发展的法律制度障碍,拓展其发展空间,以利于促进我国个人独资企业的发展壮大。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及特征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又称个人业主制企业或独资企业,它是由业主个人出资兴办,由业主自己直接经营的企业。业主享有企业的全部经营所得,同时对企业的债务负有完全的责任,如果经营失败出现资不抵债时,业主要用自己的家财以抵偿债务。这种企业在法律上称作自然人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是企业法律形态中最简单、最古老的一类。除具有企业组织形式一般特征外,与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公司制企业相比较还有以下独有的法律特征:第一,个人独资企业是单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有一个自然人投资即可设立,投资主体具有单一性、排他性。另外,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即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不能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第二,投资人的投资以及企业所得财产为投资人所有,企业事务管理归投资人直接控制。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人投资设立,企业的财产也由投资人个人享有所有权,即产权自有。因此,在产权的关系上,企业财产和盈利由投资人个人享有,其有权自由处分;在经济管理方面,因产权自有而决定了投资人享有完全不受限制的企业经营决策权。第三,个人独资企业为非法人组织。个人独资企业是企业的一种形式,但它只是由一个自然人一人投资设立的,介于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经营实体,它本身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不是法人。其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自然人的属性比较突出,不具有社团的性质,所以它没有自己的法律人格。个人独资企业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从本质上讲,是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个人人格和经营实体的身份进行的,虽然它也是一种经营组织或实体,但它不具有法人条件,没有法人资格,而仅仅是一种有别于自然人和法人的民事主体。第四,投资人以其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性质是由投资人个人财产性质所决定,个人独资企业对外的经营活动,实质上是投资人个人的经营活动,企业对外发生的债务,理应是投资人个人的债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用个人的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即清偿企业债务不限于企业财产,还应包括投资人的其他个人财产。如果投资人是用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就要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理基础
    对于“法的价值”使用方法,法理学派认为有三种:首先是法的目的价值,其次是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最后是法的形式价值。就本文研究而言,选择了第一种,它是指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以及增加那些价值。个人独资企业的存在可以说是法的形式价值的一种体现。其制度的设立基础就是在于能够促进与增加社会价值。个人独资企业作为非法人企业中的一种重要的形式,以其与法人在制设计度上的不同事实上的填补着法人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不足,事实上导引民间资本走向市场。个人独资企业也称为个人业主制企业、个人企业,是指由个人出资兴办,完全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的企业组织形式。这种企业在法律上是自然人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个人独资企业是最早产生也是最简单的企业组织形式,流行于小规模生产时期,但即使是在现代经济社会中,这种企业在数量上也占多数。如在美国,个人独资企业就占企业总数的70%以上。这类企业往往规模较小,在小型加工、零售商业、服务业等领域较为活跃。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为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没有企业法人所要求的严格条件、设立简便,因而数量众多,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法律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制度,其根本在于法的目的价值使然。也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必然选择。
个人独资企业的建立是自然人行使财产权的体现,是自然人自由的延伸。作为一个人,他天然地享有神圣不可侵犯的生命权、财产权和自由追求幸福生活的权利。美国《独立宣言》中就申明:“我们认为下述真理不言而喻:人人生而平等;他们被造物主赋予某些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建立政府,政府的正当权力经被治理者同意而产生。”。财产权是实现包括生命权在内的其他一切权利的主要工具。财产权意味着人们有权采取经济行动以获得、利用和处置财产,它是人类谋求生存、发展、建立和拥有家园的权利,是生命权的延伸,是人类自由与尊严的保障。没有财产权,其他权利就不可能实现。因为人们必须通过自己的努力来维持生命,如果没有占有和支配自己劳动成果的权利,也就丧失了维持生命的正当手段。个人独资企业制度的设立就是人们通过自己的努力来维持生命、占有和支配自己劳动成果的权利的体现,是人所应由的自由的体现。它通过自己所有资本的投入,创造价值,在最大的程度上满足自然人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
三、个人独资企业法存在的问题
(一)事务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9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事务管理”。受托人是接受委托井对委托人负有诚信、勤勉义务的人,在企业中拥有授权范围内的决策权和管理权。虽然如此重要,但《个人独资企业法》并末对受托人的资格加以规定。
资本主义国家对受托人分为两类:一类是全权受托人,一类是专项受托人,前者对企业的全部业务负责,后者只对某一项业务负责,:二者在业务范围上存在着区别。这种分类方式无疑对投资人考察受托人的才干以及表示对受托人的信任程度又有很大帮助。此外,这种受托人与代理商又有根本性的区别。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受托人本身无独立的商人资格,它只能根据委托人的授权并以委托人的名义代表委托人从事为企业利益的活动,某项业务的完成并不意味着其资格的完结。而代理商则本身具有独立商人资格,但同时又能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从事某种有利于委托人的商业活动。一旦该项活动完成或因其他原因而结束,该代理商的代理权即告消灭。委托人对其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再继续承担责任”。
在实践中,当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聘请一人任经理并要求进行工商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局如何审定该受聘人的身份?如果受托人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代表委托人为法律行为,其责任应当如何负担?是委托人还是受托人?亦或是二者连带承担?还有,当委托人与受托人间因利益或其他产:生纠纷,在受托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委托人是否承担失察之责?反之,委托人是否可以免除责任?凡此种种,法律均没有明确规定。同时,受托人因对企业事务管理负责,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一项基本要求,试想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何能让投资者放心?如何能让交易对方放心?
(二)债务清偿制度存在的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1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企业债务时,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这是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清偿问题,看似合理,但存在问题。对于企业债务与投资人个人债务之间的关系,《个人独资企业法》并没有规定清楚,只是规定了企业债务的清偿,对于同时存在的企业债务与个人债务,个人债务应该如何清偿?究竟是企业剩余债务与个人债务一道按比例从个人其他财产中受偿;还是先清偿个人债务再与企业剩余债务一道按比例受偿;以及投资人和双方资不抵债时债务如何清偿?《个人独资企业法》对此均未作规定。这不利于对个人独资企业债权人与投资者个人债务债权人的权益保护,在客观上造成对各债权人进行法律保护的不公平、不平衡性,无法实现公平保护同等性质债权的价值取向。
(三)信用制度存在的问题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信用建立在业主的个人信用的基础上。个人信用制度是指根据居民的家庭收入与资产,己发生的借贷与偿还、信用透支、发生不良信用时所受处罚与诉讼情况,对个人信用等级进行评估并随时记录、存档,以便信用的供给方决定是否对其贷款和贷款多少的制度。在市场经济中,信用是一个人涉足社会的“通行证”。当这种个人信用成为全社会烙守的信用准则时,就能建立起良好的信用秩序。然而这些年来人们痛感我们社会诚信缺失的危机,据2002年1月25日中国青年报载,中行北京分行取消了信用卡取现透支,原因是个人信用制度很不完善,导致恶性透支事件屡屡发生,银行风险加大,银行不得不提高个人信贷“门槛”,对大多数中低消费者而言,“用今天的钱圆明天的梦”仍然不过是一个动听的广告词。其实,银行设置种种防线实属无奈,根源就在于个人信用缺失。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本身并不拥有任何财产,企业信用完全建立在业主个人信用的基础上,而且个人独资企业进入门槛较低,无法定最低出资额的要求,对于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并无明确规定,仅要求投资者在设立申请书中载明其出资方式即可。他们的营业执照上没有注册资本登记栏,这使得个人独资企业在商业交往中缺乏足够的信誉度,我国个人信用体系还很不完善,基本上没有建立个人信用记录机制,也没有对个人信用进行评价的机构,更没有个人信用的运行机制。由于信用制度的缺陷,导致个人独资企业融资困难,最终制约了个人独资企业的发展。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问题完善建议
(一)事务管理制度的完善
在实践中,当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聘请一人任经理并要求进行工商登一记时,工商行政管理局如何审定该受聘人的身份?如果受托人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代表委托人为法律行为,其责任应当如何负担?是委托人还是受托人?亦或是二者连带承担?还有,当委托人与受托人间因利益或其他产生纠纷,在受托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千,委托人是否承担失察之责?反之,委托人是否可以免除责任?凡此种种,法律均没有明确规定。同时,受托人因对企业事务管理负责,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一项基本要求,试想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何能让投资者放心?如何能让交易对方放心?我国法律将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9条规定受托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在立法上不能不说是一个失误。对此,应当在修改此法时加上“完全”二字。同时,在实际审查受托人资格时,必须按照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条件衡量。此外,即使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是法律、法规禁上从事营业性活动的人,也不能成为受托人。这样,就全面的解决了受托人的资格问题,保证了这种委托关系的健康存续,从而为个人独资企业依法经营发展奠定法律基础。
(二)债务清偿制度的完善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当企业债务与投资人个人债务同时存在时,究竟是企业剩余债务与个人债务一道按比例从个人其他财产中受偿;还是先清偿个人债务再与企业剩余债务一道报比例受偿;以及投资人和双方资不抵债时债务如何清偿?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对此并末作规定。
为更好的解决这些问题,实现法律对同等性质债权的公平保护,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应当借鉴并引入“双重优先原则”(dualpriorities)。双重优先原则是英美合伙法中的一条著名的衡平法原则,是指当合伙企业和合伙人双方或单方资不抵债时,合伙企业债权人优先从合伙企业中受偿,单独债权优先从单独财产中受偿,即两方债权人同时分别优先受偿。而且,合伙企业财产还债后的剩余部分应按比例分配给各合伙人,并视为单独财产的一部分,用来清偿单独债权人。反过来,单独财产还债后的剩余额也应用来清偿合伙债务。当个人独资企业财产和投资人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个人债务和企业债务,且各债权人均提出清偿债务请求权时,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应先以企业财产清偿企业债务,企业剩余债务与个人债务以个人财产按比例清偿,这就损害了个人债务债权人的利益。这显然是对同等性质的债权,法律没有给予平等的保护。而依据“双重优先原则”,对同等性质的债权就能给予平等的保护。
依据民法原理,个人债务也可以从企业财产中受偿,似乎平等的保护了各自债权人的利益。但从有利于个人独资企业稳定发展的角度来看,个人债务应当优先从个人财产中受偿。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毕竟是一个经营实体,只有当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个人债务时,才能从企业财产中受偿。因此,在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确立“双重优先原则”确有必要。鉴于以上原因,为了有利于个人独资企业的稳定发展的同时,又平等的保护了双方债权人的利益,建议增加一款规定,作为《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1条第2款:“当个人独资企业财产和投资人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企业债务和个人债务时,个人债务从个人财产中优先受偿。
   (三)信用制度的完善
第一,政府要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这要求制定各项优惠政策,完善各种法律法规,健全社会支持和服务体系。同时,政府要加强教育宣传,要在全社会形成一种诚实守信光荣,违约失信可耻的舆论氛围。第二,加强对失信的惩罚力度。要实行风险预警制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会同有关部门对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情况进行监控。当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负债率达到一定比例并影响债权人利益时,有关部门或债权人可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该企业提出歇业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况,依法对个人独资企业采取控制变更、停业整顿、督促歇业、予以注销等相应措施。完善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会制度,对于因经营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个人独资企业,要防止其恶意逃债。同时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备案制度,凡有严重的逃避债务、经济犯罪等不良信用记录者,在法定时间内不得注册新的企业。第三,建立个人独资企业商业信誉评估系统,推进信息的收集和分享。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信息不透明、经营运行暗箱操作,这是制约个人独资企业信用体系建立的重要方面。当前急需加快企业信息化建设,作为实施个人独资企业信用工程的支撑点;相关部门要通力配合,保障企业信息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因此,要建立各种相关的社会信用中介,实现一个完善的信息生产和传递系统的建立。通过信息分享来改变银行与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局面。第四,调动信用担保机构的积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明确表示支持发展个人独资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鼓励各种担保机构为个人独资企业提供信用担保,相应的,各地政府也在着手扶持、发展担保业。但是一定要避免以往担保机构脱离市场经济规律,最终难以为继。西方发达国家的大量实践表明,个人独资企业贷款担保业务是不能盈利的,但对于工程保证、资产证券化等商业性的信用担保是可以盈利的。因此,要让个人独资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真正地进行商业化运作,使其真正发展成为一个行业。只有实现了担保机构的盈利与良性循环,才能有更多的参与者进入此行业。
结束语
  个人独资企业是一种简单而古老的企业形式,它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市场经济的建立、发展、繁荣离不开个人独资企业的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发展、繁荣当然也离不开个人独资企业的繁荣发展是分不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为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保障个人独资企业的发展,我们应不断完善个人独资企业法律保护制度,构建完善的个人独资企业法律保护制度,弥补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缺陷,给个人独资企业以平等的保护,同时因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形式的先天不足,应给予个人独资企业以特殊的关爱扶持,从而促进个人独资企业的发展,繁荣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参考文献
[1]张亚光:《论我国企业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载于《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年第3期。
[2]施政文:《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实话中的若干问题》,载于《当代法学》2014年第2期。
[3]郑之杰、吴振国、刘学信:《中小企业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年7月第l版。
[4]张精华:《德国市场经济体制》,兰州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3版。
[5]夏利民、包锡妹著:《企业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12月版。
[6]孔祥俊:《中国集体企业制度创新一一公司制合作制股份合作制》,中国方正出版社。2013年第2版。
[7]吴振国:《西方发达国家企业法律制度概观》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1月版。
[8]全国人大财经委编《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热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7月版。
[9]刘剑文、杨汉平等:《非公有制企业法律保护》,西苑出版社2015年8月第l版。
[10]刘艺灵:《个人独资企业的转让和继承》,载于《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3年3月第1期(总第52期)。
 
 
 
 
谢 辞
    本论文是在我的导师亲切关怀和悉心指导下完成的。他严肃的科学态度,严谨的治学精神,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深深地感染和激励着我。从课题的选择到最终完成,老师都始终给予我细心的指导和不懈的支持。从入学以来老师不仅在学业上给我以精心指导,同时还在思想、生活上给我以无微不至的关怀,在此谨向老师致以诚挚的谢意和崇高的敬意。在此,我还要感谢在一起愉快的度过大学生活的各位同门,正是由于你们的帮助和支持,我才能克服一个一个的困难和疑惑,直至本文的顺利完成。
    在论文即将完成之际,我的心情无法平静,从开始进入课题到论文的顺利完成,有多少可敬的师长、同学、朋友给了我无言的帮助,在这里请接受我诚挚的谢意!
    最后我还要感谢一直默默支持我的家人,谢谢你们!
 
 
 
 
 
 

该论文为收费论文,请扫描二维码添加客服人员购买全文。
二维码

以上论文内容是由硕士论文网为您提供的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的内容,如需查看更多硕士毕业论文范文,查找硕士论文、博士论文、研究生论文参考资料,欢迎访问硕士论文网合同法论文栏目。
Copyright © 2020 硕士论文网 版权所有 电话:18974909803 QQ:190433398
硕士论文网主要为广大毕业生提供硕士毕业论文、博士毕业论文、研究生毕业论文范文,分享硕士论文写作方法,如需硕士毕业论文指导,欢迎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