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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合作模式下法学实务教学体系的重构

来源:硕士论文网,发布时间:2021-03-18 14:45|论文栏目:国际法学论文|浏览次数:
论文价格:150元/篇,论文编号:20210318,论文字数:30056,论文语种:中文,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硕士论文网第2021-03-18期,本期硕士论文写作指导老师为大家分享一篇国际法学论文文章《团队合作模式下法学实务教学体系的重构》,供大家在写论文时进行参考。
  摘 要: 实践教学在法学教育中占有重要地位,但我国实践教学存在诸多问题,具体表现为教学目标定位不准、教学体系不完善、教学课程设置不合理。论证在教学团队目标和模式下,针对法学实践教学进行重新定位和思考,使法学实践教学突破既有补充地位的藩篱,进行体系化设计,使其成为法学教育中与理论教育并行发展的重要部分。
  关键词: 教学团队; 实践教学; 体系化
 
  教育部为了不断提高高等学校教师素质和教学能力,确保高等教育教学质量的不断提升,在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中提出了建设各级教学团队的目标,充分发挥教师队伍的整体力量,改变传统单打独斗的教师个体的教学能力和教学模式的教学方法,形成一条顺畅的教学交流通道,充分发挥资深专业教师的教学经验优势,利用青年教师的不同学术背景和庞大的信息优势,完成高校教师教学模式的突破。这里首先从法学实践教学入手,思考在法学实践教学中如何利用教学团队的力量,改变传统的实践教学模式,整合教学资源,实现实践教学的体系化,完成高素质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
团队合作模式下法律实务教学体系的重构

  一、我国法学实践教学现状概观

  法学教学过程中,实践教学贯穿在每一门课程中,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但是如何进行实践教学,每一个教师有自己的思路和方法,在自己的课堂教学和课后作业中完成实践教学的目标。教师间没有形成一种体系化的模式,缺少沟通和交流,学生接受的更是碎片式的实践能力的培养。虽然这种状态可以在知识的传授和教学模式的采用方面充分体现个性化的特征,但是这种教学模式不仅会出现资源浪费的现象,更会导致整个实践教学模式缺少开放性。国外的法学教育,以美国为例,它的法学教育是研究生教育,学生原来的专业背景和成熟的心智决定了它的法学教育是多元而且注重应用能力的培养。这样实践教学就是法学教育中的核心内容。尤其是法律诊所课程对学生的实践能力要求非常高。因此在强调个性化教学的同时,他们很早就关注到教学团队资源优势对法学教育水平提高的影响,强调在突出教师个人课程特色的同时,以团队的方式分工合作实施诊所法律课程。国内的法学教育起始于后高中阶段,对法学理论和基本原则的掌握是法学教育的第一步。由于学制和学时的限制,法学实践教学的内容所占比例并不大。虽然根据课程特点和教育背景,在传统的教学模式中分别加入了“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教学”“实习教学”“法律援助实践”“法律诊所教育”等一系列实践教学模式,但是这些模式的采用与不同教师的教学理念、教学方法和信息的占有密切相关,不具有普遍性和体系性,无法将不同实践教学模式在统一教学理念的指导下进行体系化设计。因此,在法律人才培养构成中,要针对有限的实践教学内容和有限的实践教学课时,完成最大化的实践能力的培养。我们可以借助教学团队的力量,进行整体设计,来实现我们的教学目标。

  二、我国传统法学本科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

  法学专业目前面临两大困境: 一是学制时间短,就业周期长。四年的法学专业毕业后,绝大多数学生不能马上找到专业对口的工作,因此在多年的就业率统计中,法学专业常排在末位; 二是学制时间短,实践能力培养不足,难以迅速适应岗位需求,缺少应有的职业技能。困境形成的客观原因在于我国法学专业学制过短,没有足够的实践培养实践能力。主观原因在于目前法学实践教学从定位到实施都存在诸多问题,没有达到应有的教学效果,无法弥补法学教育中职业技能的缺失,无法满足法治社会对实务性法律人才的迫切需求。但是法学教育是一门职业性教育,法律工作者要具有很强的技能,我们不需要纸上谈兵的法律人,需要能够处理法律问题的实践性人才。
  ( 一) 实践教学在法学教育中的定位存在偏差
  作为成文法国家的特色,我国法学教育注重理论知识的传播和掌握,它的优势在于知识传播的体系化、理论的抽象性和逻辑的严谨性,对法律的前世今生以及生存的环境、影响因素进行全方位体系化的研究和探讨,培养的也是一种理解法律和诠释法律的能力。而实践教学在我国一直作为对理论教学的补充和检验被放在辅助的位置,这一目标定位过于狭窄和片面,没有从法律职业对人才培养的高度去规划教学内容和模式,这样的结果导致实践教学只是理论教学的补充。按照理论教学的模式和进度去发展实践教学,将实践教学放置在教学的低位阶,这一定位的偏差导致实践教学问题重重。其实法学教育的目标是立体的,包括体系化法学理论、法学素养和应用法律能力的培养。因而,实践教学有自身的任务和目标,培养法律人的职业能力、职业技巧、职业素质,才是它真正的价值,而这些恰恰是理论教学的劣势。
  ( 二) 实践教学在法学专业课程设置中的比例偏差
  我国本科教育的学制有四年,在课程设置中包括了公共课、专业基础课、专业主干课、专业选修课等,这些课程占据了全部课程的 90% ,实践课的比重大约在 10% ,这就形成了法学专业课程设置中的理论与实践比例严重失调的局面。法学是一个应用学科,虽然理论知识占主导地位,但实践是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这就形成法学教育的理论与实践并存的双重属性。由于课时的限制,法学实践课程主要集中在实习环节。但法学院校中除大四的毕业实习外,学生在前三年的学习过程中,学校几乎不会安排对外实习的机会。即使是毕业实习也不超过 2 个月。虽然假期期间有些同学自己会主动到公检法部门实习,但短短的一个假期的实习对法院检察院的业务只有一些表层接触,很难深入到具体的法律实务,效果并不明显,因此,毕业实习的时间应当适当延长。
  ( 三) 法学实践课缺乏体系化,师资和考核机制准备不足
  为了丰富法学实践教学,各法学院校结合国内外实践,将法学实践教学的设置分为内外两种体系。首先,设置了多样的校内实践: 案例教学、模拟法庭、诊所教育; 同时也设置了多样的校外实践: 庭审旁听、法律援助、律师实务、毕业实习等。但目前实践教学的这两种体系都存诸多问题。从学校内部体系的实践教学看,一般都没有统一的内容、没有统一的施行方法、没有统一可操作性教材,也没有科学合理的考评机制,甚至部分法学院内实践教学课程基本是虚设,只停留在教学计划中没有将这些课程真正开设; 从学校外部体系的实践教学看,没有形成稳定的教学环节,没有与外部法律职业部门建立起长期的互动机制,没有达到教学资源与社会资源的合理整合,这是一种不规范的、临时性的与法律实践部门联系并不紧密的实践教学。由此可见,我国现在很多院校的实践教学呈现出一种无序、状态。同实践教学不仅仅是一种教学方法,它还是一门课程这门课程对教师的要求较高,理论功底扎实,司法实践经验丰富。目前我国法学院的专职教师基本录用的是有博士学位的法学专业人才,但他们基本都是没出过校门或者出了一个校门进了另一个校门,理论知识丰富,实务经验不足,实践课的开设存在困难。实践教学应该有专门的考核机制。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是实践教学目标实现的保障。目前来看,实践教学在考试模式上,依然以理论知识的考核为主,考试方式依然是以书面文字方式,考分的高低取决于能否准确的复述标准答案,这种考核方式无法有效地检验实践教学的优劣。同时,实践教学也缺少有组织的评价主体,评价结果缺少权威性。

  三、教学团队模式下法学实践教学的设计

  在现有的法学四年学制不改变,在教师的选聘机制不改变的情况下,如何对实践教学合理定位、科学设置,以实现法学职业化目标是我们的思考的问题。在实践教学的设置上,进行重新定位,实现高校教师的整体素质和教学能力的提高,为学生提供高质量的实践教学资源。因此,在法学实践教学中如何利用教学团队的力量,改变传统的实践教学模式,整合教学资源,实现实践教学的体系化,实现高素质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是我们努力的方向。从法学教育核心课程的设置来看,民商法学的课程占据较大比例。可以先组合一个民商法教学团队,以民商法教学团队为依托,根据民法、物权法、合同法、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法以及相关商法中的公司法、破产法、保险法、海商法、证券法等法律的不同特点和共同的目标,在统一的实践教学理念下推出统一的教学模板,进行课程设置、教材编写、教学大纲的拟定和教师之间的资源共享和交流。其中,因为商法的国际化趋势日渐突出,那就以商法国际化的目标为起点,选用国外最新教材和实战案例分析,实现商法教学的全面双语化,和一批公司尤其是国际化的公司进行交流,形成教学语言———教学内容———教学应用的体系化; 在传统的民法课程中,根据其本土化的特点,在教学过程中将课堂中的实践和课堂后的实践有机结合,改变教学和实践分离的状况。课堂中是模拟实战,将引入统一的案例评析法、模拟教学法。课后是真正的实战,利用法学院的法律诊所和法律援助中心,学生可以真正用学过的知识服务大众,这个完整的过程不仅锻炼了学生的知识应用能力,更是学生法律人职业道德形成的关键。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做好以下两方面工作:
  ( 一) 实践教学体系化教学计划的设计
  为克服实践教学分散不成体系的弊端,组织相关课程的教师编写统一的实践教学设计方案和教材,将民商法学科的十几门课程进行整合,采用由浅入深、由易到难分步走的做法,形成民商法专业课程的实践教学方案。
  ( 二) 实践教学体系化教学计划的实施
  民商专业团队根据整体的教学计划,要求不同课程的教师根据自己的课程特点,按照实践教学计划方案进行实施,不可以任意调整,每门课程整体推进,最终对计划的实施效果进行整体的评估和检验,根据实施情况进行统一的调整和改进。这样在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利用教学团队的优势,形成法学实践教学体系化模式,进行广泛的资源共享,对实践教学进行分课程、分时段的设计。在所有的教学中将课堂中的实践和课堂后的实践有机结合。课堂中将引入统一的案例评析法、模拟教学法; 课后将“法律诊所模式”“法律援助模式”“法律案件工作坊”形成统一的教学模板和教学计划,利用团队优势,发挥每一位教师的优长,彻底改变实践教学自由化、零散化的状态,形成体系化的实践教学模式,真正解决法律人才“产销对路”的问题。这里尤其适用团队模式的实践教学是“法律诊所模式”。诊所式法律教育的优点非常突出: 首先此种模式更为重视能力,不仅要求学生掌握基本的法律法规,还可以培养学生法律职业特有的思维方式和分析问题、判断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要求学生像律师那样思考问题。“诊所”这种实践教学模式,单一学科无法进行,因为面临的案件咨询和服务不会明确为每一学科,它需要学生来判定由哪一部法律来调整,所以这需要一个由多个学科的老师组成的综合教学团队,来带领法科高年级学生来完成。体系化教学团队的设计,不仅将会改变法律诊所模式”在中国实施受阻的尴尬局面,而且将会使这种英美法系的教学模式在中国进一步本土化,演化成为一种实践教学模式。

  四、教学团队模式下法学实践教学的创新

  教学团队模式下法学实践教学的设计创新之处在于,立足教育部卓越人才培养计划的实施和教学团队的设立与推广的教学改革背景,对传统实践教学模式的突破与创新设计,主要表现为:
  ( 一) 新设计———课程的分阶段体系化设计的实践教学
  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在不同的学年度有不同的核心内容,根据教学计划,开设课程的内容差别较大。民商法学十几门课程,每门课程实践教学的内容、教学方式也各不相同,我们的教学团队模式设计是分阶段的。第一步以民法、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为主导进行整体的设计; 第二步是以商法中核心课程如公司法、破产法、保险法等法律为辅助整体设计。力求让实践课程呈现出统一、连续、多样的特点,既调动学生的参与兴趣又最好限度地实现教学目标,达到最好的教学效果。
  ( 二) 新模式———分层级实施的体系化教学内容
  在法学专业的四年中,法学实践教学体系化设计后,会形成一种内在的连续性。但是根据不同年级的知识掌握情况,法学实践教学的内容和方式要有所差别。大学一、二年级,学生处于感性实践阶段,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观念和专业兴趣; 大学三、四年级学生属于理性实践阶段,侧重培养学生的解决实际问题的法律职业能力,安排全面系统的实践活动。因此,法学院学生从大学一年级的第二学期开始实践教学第一层级,开设“案例工作坊”,使学生开始进入实践教学; 大学二年级在“案例工作坊”的基础上,可以定期组织“学生模拟法庭”,这是实践教学深入阶段 ; 大学三年级在“学生模拟法庭”的基础上,可以开展综合性的“法律援助实践”“法律诊所教育”,进入实践教学的高级阶段; 大学四年级,在以上实践教学模式完成的基础上,到各级司法部门开始“法律实习”,实践教学进入检验与完善阶段。
  ( 三) 新定位———融入理论课程之中的实践教学
   实践教学分阶段的体系化设计创新之处,在于完全改变了传统上所有课程都完成后,学生才有一次集中实习的状况。因为集中实习实践的时候,这时的实践已经脱离了课堂的学习内容,学生对大部分基本理论和基本概念已经模糊,很难将二者有效结合起来,这样实践是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理论的目标就无法实现,就会出现理论课程与实践课程完全分离的状态。但是实践教学的分阶段体系化设计,是将“案例工作坊”“学生模拟法庭”“法律援助实践”“法律诊所教育”,在不同阶段逐步引入,而“案例工作坊”贯彻始终,这样就可以将实践课程融入理论课程之中,只是不同课程、不同阶段实践的重点内容和方式有所不同,但整个的法学理论学习和实践是完全同步进行的。在这方面中国政法大学实施的“同步实践教学模式”是值得借鉴的。中国政法大学以高校和法律实务部门深度合作为基础,将法律实务部门的大量优质资源引入高校,如实况转播庭审,学校和有关法院签署协议,实现每天转播一个法院庭审,供学生观摩和学习,将动态司法资源转化为法学资源。此种模式实施以来,学生的专业水平、法律思维、法律职业技能较以前得到显著提升。这种同步方式新颖、实用,解决了法学实践教学中的很多问题,值得其他院校模仿和引进。法学教育是一个职业能力综合培养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如何将法学理论、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结合起来是我们努力的目标。在学校的法学教育中我们能做的就是设计分阶段体系化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以此为桥梁实现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的结合,回归法学教育应有的属性。法学教学是一个全面化的过程,不仅应向学生传授法律知识,还应培养学生的法律信仰、法律伦理以及学习法学的方法等,以最终达到培养学生养成运用法律思维去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参考文献

〔1〕翟羽艳. 反思与选择: 卓越法律人才目标下法学实践能力培养的困境与出路[J]. 大连大学学报,2018( 2) : 11.
〔2〕孙忠玲,耿明. 法学教育教学改革探索[M]. 云南: 云南大学出版社,2012: 15.
〔3〕唐力,刘有东. 反思与改革: 法学本科实践教学创新模式研究———以法律职业教育为视角的一种思考[J].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0( 1)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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