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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参与北极治理的多层次合作法律规制问题探讨

来源:硕士论文网,发布时间:2021-03-19 15:08|论文栏目:国际法学论文|浏览次数:
论文价格:150元/篇,论文编号:20210319,论文字数:30056,论文语种:中文,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硕士论文网第2021-03-19期,本期硕士论文写作指导老师为大家分享一篇国际法学论文文章《中国参与北极治理的多层次合作法律规制问题探讨》,供大家在写论文时进行参考。
  摘 要: 随着北极冰川消融加速,北极事务的全球化意义日益凸显,北极国家主导、北极利益攸关国等域外国家积极参与的国际合作成为应对北极地区涉及全人类共同利益与共同关注事项的最佳方式。北极治理呼唤国际合作,以中国为代表的北极利益攸关国多以“贡献者”身份通过双多边合作形式参与北极治理。囿于国家利益、战略安全、地缘政治等多种因素考量,北极地区形成了软硬法混合的合作治理模式,但软法以其相较于硬法所具有的内容上灵活性和协商一致的达成形式更多地被北极域内外国家所采用,弥补了北极地区硬法不足的治理困境并对北极地区硬法形成起到一定促进作用,有助于深化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北极地区乃至国际社会的普遍尊重和实践。
  关键词: 北极利益攸关国; 北极治理; 北极双多边合作;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 软法
  北极航道航运价值的日益显现和北极能源资源亟待开发的现实可能性使得北极海洋环境保护、气候变化、生态安全等涉及人类共同利益的事项逐渐引发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并引发治理难题,因而迫切需要国际规则予以规制。面对日益复杂多变的北极问题,北极国家需要借助域外国家力量共同应对与处理。涉北极国际合作成为北极域内国家应对复杂问题和北极利益攸关国参与北极治理维护自身利益的关键途径,科学考察、航道开发与利用、海洋生态环境安全与保护等领域成为涉北极国际合作的重点领域。本文试图从中国参与北极治理多层次合作法律规制现状入手,阐析北极治理中存在的合作困境及制约因素,探讨北极合作法律规制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深化,进而深入剖析多层次合作法律规制对北极地区多层次命运共同体构建的积极作用,以期对未来中国参与北极治理多层次合作的理论研究有所裨益①。
中国参与北极治理的多层次合作法律规制问题探讨
一、中国参与北极治理对合作的需求
  近年来,国际社会热切追求北极地区“善治”的实现。国家治理层面的 “善治”是指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以求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公共管理过程。放眼于北极,则指通过北极域内外国家间的有效合作推动实现北极地区的可持续发展,进而保护全人类共同、长远的利益。根据全球治理委员会的定义,“治理是个人、公共或私人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称。它是使相互冲突或不同利益群体相互容纳并且采取合作行为的持续的过程。”[1]基于全人类共同关注事项的“善治”,也基于自身北极权益的维护,北极利益攸关国一直在积极探求同北极国家之间开展涉北极事务的国际合作。开放包容趋势下的北极发展机遇期对以中国为代表的北极利益攸关国来说,无疑是一个能够参与到北极开发的时机,而以资金、设备、人员等为依托的经济助力更是北极利益攸关国以北极治理参与者、北极基础设施建设者、北极公共服务提供者等贡献者的身份参与北极开发的最佳切入点,同北极国家进行以软硬法为依托的多层次合作也为中国参与北极治理提供了现实可行性和国际法保障。
( 一) 合作为中国参与北极治理提供了可行性
  中国作为“重要北极利益攸关方”,一直在积极探求同北极国家之间开展涉北极事务的国际合作。全球气候变暖北极海冰加速消融,北极航道开发利用进程将不可避免地前移。但北极生态环境脆弱,在被大规模开发之前,需要完善北极的环境污染检测机制、环境损害应急机制和环境损害后的补救机制。这些环保机制的建立需要北极国家投入资金、设备、科研人员的支持,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综合国力获得了一定提升,能够在这些方面对北极国家给予能力范围内的帮助,从而助力北极地区生态环境的保护。中国始终秉持“合作共赢”原则向北极国家及国际社会展示中国参与北极地区环境治理的诚意,消减北极国家对北极利益攸关国所持的怀疑和排斥心理,并进一步拓深北极利益攸关国同北极国家的双边契约型条约实践,力求对北极利益攸关国参与北极事务有所裨益。北极地区虽蕴藏着丰富的能源资源,但开发难度大,如何在保障北极地区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发利用北极对亟待通过北极航道利用以发展国内经济,以及保障北极地区资源、经济、安全、航运、科研以及环境保护等北极利益的北极国家而言是一个严峻的挑战。囿于国内经济实力有限,北极国家不能为勘探开发北极资源能源、开发利用北极航道等北极开发事项提供充足的资金及完备的科研设备等,北极国家需要借助其他国家在这些方面的援助,因而寻求同他国的北极合作成为北极国家开发北极地区的最佳途径。北极国家维护各自的北极利益需要谋求同他国的国际合作,而北极域外国家参与北极开发也必须借助同北极国家的务实合作,以维护该北极利益攸关国的北极利益。北极利益攸关国同北极域内国家开展双多边合作切实参与北极治理并共同开发利用北极,对北极合作方来说是一个共赢的选择。
( 二) 国际合作为中国参与北极治理提供了路径保障
  双多边合作是北极利益攸关国参与北极治理的重要途径,以现实观之,北极利益攸关国多选择同北极国家展开双多边北极合作的方式参与到北极开发进程之中,这其中不乏政治、外交等层面因素影响,且北极双多边合作更具操作性和可行性。北极利益攸关国同北极国家通过软硬法规制途径进行双多边合作意味着合作方愿将倡议内容或自觉遵守,或上升为国际硬法规则并承担规则义务以实际行动落实推进合作进程。例如,已于 2018 年 10 月在格陵兰岛由美国、俄罗斯、加拿大、挪威、丹麦、冰岛、中国、日本、韩国和欧盟十方代表正式签署通过的《防止北冰洋中部公海无管制渔业活动协定》系北极利益攸关国通过多边硬法途径同北极国家开展多边合作的典型事例。北极利益攸关国同北极国家间以软硬法为依托的北极双多边合作是北极开发建设顺利行进的坚实法律保障,促进了北极治理的法治化发展。中国国内良好的政策支持也是中国参与北极开发治理的坚实保障,正在如火如荼进行中的“一带一路”倡议合作项目以及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 2018 年 1 月 26 日发布的《中国的北极政策》白皮书为中国同北极国家提供了在现阶段以及不远的将来就北极事务开展更多合作项目的重要指导,并为确保未来北极合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力的国内政策保障。白皮书中明确指出,北极问题已不再只是北极国家之间或者北极区域范围内的问题,而是涉及到北极域内外国家和国际社会整体利益的全球性事项,关乎全人类的共同生存与发展。其明确中国是北极事务的积极参与者、建设者和贡献者。中国参与北极事务的有效途径即为开展同北极域内外国家的多领域合作,中国将在北极建立多层次、全方位、宽领域的合作关系,在气候变化、科研、环保、航道、资源、人文等领域以合作共赢为原则,贯彻全方位的合作。国际法规范是北极域外国家参与北极合作治理的重要保障,拓宽了北极域外国家参与北极治理的广度和深度,并促使北极地区更多领域软法规范的兴起和硬法规则的达
成[19]。其中,北极地区最具代表性的软法文件则属北极环境保护战略。该战略构建了与其他相关利益主体合作进行北极环境治理的平台及沟通渠道。虽然该战略最初是由北极八国签署达成的,但因北极环境保护战略本身并非区域性条约,作为其主要平台的北极理事会也并非区域性组织,在此意义下,该战略的达成实则为北极利益攸关国等域外主体的参与提供了便利条件①。参与主体通过战略( AEPS) 及北极理事会的平台进行信息的沟通和交流,并在共同研究的基础上推动相关科学技术的进步,在该软法规范规制下,采取积极行动,更加高效地对北极环境展开治理,是域外国家通过软法规范参与北极环境领域治理的典型例证。再如,于 2017 年 11 月 30 日通过的《防止北冰洋中部公海无管制渔业活动协定》案文草案弥补了北冰洋中部公海渔业管理长时间处于缺乏硬法规则规制的空白状态,该草案已于2018 年 10 月在格陵兰岛由十方代表正式签署通过。回顾该硬法规则草案出现的前期历程[20],不难发现国际软法规范的身影。国际软法规范对该部即将正式签署生效的硬法规范来说,起到了关键性的试错推动作用。回溯至 2015 年 7 月《关于防止北冰洋中部公海无管制捕鱼联合宣言》的发布,该软法规范是由美国、俄罗斯、加拿大、丹麦、挪威等 5 个北冰洋沿岸国在挪威奥斯陆联合发布。同年 12 月,冰岛、中国、日本、韩国以及欧盟加入谈判,其作为利益攸关方参与了北冰洋中部公海渔业软法规范的制定过程。该宣言的联合发布以及后期利益攸关方加入后的多轮谈判,均是在北极国家意识到北极地区生态系统脆弱但北冰洋中部公海渔业具有商业开发可能性从而对北极地区生态造成影响的危机意识下作出的战略抉择。北极国家意识到北冰洋中部公海渔业管理需要潜在的捕捞方的参与才可切实实现可持续开发。而此种情势下,达成相应的国际软法规范将相关利益主体涵括进去,符合现实的客观需求。由《关于防止北冰洋中部公海无管制捕鱼联合宣言》到近期签署的《防止北冰洋中部公海无管制渔业活动协定》,更是完成了由软法规范到硬法规则的一个善始善终的螺旋式反复和逐步推进过程。
  构建北极双多边层面命运共同体需要北极国家间及北极域内外国家间在更多的北极事务上达成合意,以促成更多依托双多边软法规范和硬法规则等国际法路径开展的北极合作得以达成。在北极国际合作的发展历程中,双多边合作多借助软法方式达成,而通过契约性条约方式达成的北极合作领域极为有限,但毋庸置疑,条约性硬法更有助于保障合作双方北极权益的实现。在北极条约性硬法合作实践中,双边契约性条约始终扮演着重要角色,既满足了棘手难题的及时解决,又促进了北极地区和平有序的开发进程。以双边契约性条约合作为重点突破口有助于推动北极双多边层面命运共同体的构建。北极国家耽于“北极全球公共性”的观点是北极利益攸关国等域外国家意欲淡化北极国家在北极地区的权利和利益而提出的观点[25],北极利益攸关国①纵然承认北极国家对其领土、大陆架以及专属经济区范围内的主权和主权权利以及对北极事务的主导权,但北极国家更有必要看到北极利益攸关国等域外主体合作参与北极治理对于北极地区实现“善治”的积极影响[26]。在同北极国家开展涉北极事务的国际合作中,中国一直秉持“合作共赢”的原则,中国所首倡和践行的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也体现了中国作为重要的“北极利益攸关方”积极参与北极开发和北极治理的大国担当,是中国负责任大国形象的重要体现。
结语
  在北极治理多层次合作法律规制中,中国积极通过国际法路径参与北极合作,展现中国作为北极可持续发展的“参与者”、“贡献者”对维护北极国家北极利益以及北极未来可持续发展的积极影响。北极治理国际合作实践是北极治理多层次合作法律规制体系建立的重要支撑。域外国家通过国际合作有效参与北极治理,进一步提高了北极治理参与能力,有利于推动北极地区多层次合作法律规制体系的建立完善,最终实现北极地区的“善治”。北极治理多层次合作中蕴含着国际法“合作共赢”的内在理念,而“合作共赢”这一理念亦是中国所倡导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核心,更是构建北极治理多层次命运共同体的核心理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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