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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来源:硕士论文网,发布时间:2021-07-13 10:59|论文栏目:法学概论论文|浏览次数:
论文价格:150元/篇,论文编号:20210713,论文字数:30056,论文语种:中文,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硕士论文网第2021-07-13期,本期硕士论文写作指导老师为大家分享一篇法学概论论文文章《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供大家在写论文时进行参考。
[摘要]随着计算机的普及和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己经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网络的广泛应用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便捷、迅速的服务,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与此同时,人们的隐私也通过网络受到了极大的侵害。因此网络隐私权也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文以“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为题,就网络隐私权的概念、侵权行为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系统的阐述,通过借鉴国外的典型模式,结合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现状,提出关于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  侵权行为  法律保护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计算机已普及到每家每户。随着网络这个虚拟空间的诞生,人们与网络之间的关系从而变得日益密切。然而,网络在给人们带来信息的同时,其开放性、互动性和虚拟性也给网络环境中的个人隐私的保护带来了极大的隐患。因此,网络隐私成为了一项重要的关注问题。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也逐渐开展。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一、网络隐私权概述
(一)隐私权概念
隐私权是指自己有权保护自己的隐私内容不被他人知晓,保持自己隐私的私密性,有权决定是否公开隐私以及公 隐私的范围。隐私权是一种人格权,以自然人为主体。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人格权最明显的特征在于其非财产性。隐私权是保障自然人私人生活的安宁和私人信息安全依法受到保护的权利。
(二)网络隐私权概念
网络隐私权是隐私权在网络中的延伸,网络隐私权是指自然人私人活动依法受到保护以及在网上享有私人空间、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知悉、复制、公开、篡改、利用的一种人格权;也包括禁止网络用户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图像、事实以及排谤等。
二、侵权行为分析
(一)网络隐私权侵权主体
网络侵权主体通过正当或不正当手段获得他人网上个人信息,在未经他人允许的前提下,将个人信息公开或在网络中传播。还有些网络用户窃取他人通讯地址、银行账号及密码,篡改他人个人信息。网络侵权者处于各种各样的目的,运用各种手段,收集对自己有用的个人信息。网络侵权者的主体包括:政府部门、企业雇主、黑客、网络服务商。
1.政府部门
政府部门具有社会管理的职能,有关政策的制定、实施与监督都离不开与公民有关的信息数据,其中也包括公民的个人信息。因此政府具有合法且正当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权利。政府在正常程序的社会保障管理中,可能在无意中侵犯隐私。
2.企业雇主
雇主对员工的工作进行监控,过去这一监控行为仅仅限于跟踪客户满意程度、查看雇员的销售数据以及雇员工作成果。然而随着先进的高科技监控设备广泛应用,一方面雇主已不再满足对产品质量及基本工作状况地检查;另一方面雇员则认为,即使是在工作场所也应当有一些适当的私人空间,雇主在未得到雇员允许情况下,不应该随意查看其个人数据信息。雇佣双方之间的矛盾, 实际上是双方不同利益之间地冲突。
3.黑客
黑客,原是指热衷电脑程序设计人员,后来逐渐引申为拥有专业技术手段,非法进入他人设有权限的计算机空间的人。黑客利用各种专业技术手段进入、篡改、窃取网络用户的私人信息,被侵权者很难发现他们的身份。黑客侵权最能体现网络隐私权被侵犯的特点:隐蔽性强、技术性高。
4.网络服务商
网站服务商对公民在网络上的踪迹了如指掌,比如,公民连入互联网的IP地址,登陆网站的具体时间、浏览过哪些网页等等。一些网站的服务商在利益的驱使下,未经用户本人同意,搜集公民在网络上活动的踪迹,进一步了解、掌握其个人信息及爱好,建立用户信息数据库,将用户的姓名、年龄、住址、电话、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等真实重要的信息合并,用于自身营销或转售他人,从中获取巨额利润。这一过程中就存在对公民网络个人信息侵害的隐患。
(二)网络络隐私权的侵权客体
1.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大致分为以下几类:(1)个人注册登录的信息。网络用户在申请注册邮箱、购物、交友时,网络服务商往往要求用户填写真实的个人信息,包括年龄、性别、住址、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工作单位、娱乐爱好等,这些都属于用户个人隐私。(2)用户的消费、财产相关信息。各类账户密码包括用户在上网购物消费交易时使用的信用卡号及密码、银行卡号及密码,这些都是有关个人经济秘密的隐私,网络服务商应当保密。(3)邮箱地址。电子邮箱的方便快捷成为现代社交的重要途径,用户个人的邮箱无端被公之于众,致使受到大量垃圾邮件,个人生活受到打扰,分明侵犯了用户的隐私权。
2.个人活动
个人活动基本上包含了个人的日常活动、交际等隐私。这类隐私在传统社会的存在有其依赖的固有空间,以有形的形式存在,但网络社会的隐私不具有这种有形的条件,取而代之的是抽象的无形空间,且有动态和具体的表征。某种特定的活动与行为,以及在活动过程中所呈现的相关个人信息是其主要的表现。对于这类隐私的保护,对包含网络服务商在内的任何人都提出要求,即不得私自泄露、宣扬、干涉他人私人事务,偷窥他人电子邮件。
3.个人领域
个人领域在传统社会通常指现实世界的私人空间,包括个人住宅、私人空间、学生书包等。网络世界里,又出现了服务器、数据库、电子邮箱等,与传统社会的私人空间相比,网络中的个人领域更容易遭到非法侵入,如商家向个人的电子邮箱里投放垃圾邮件;网络黑客入侵他人电脑,进行浏览、下载、更改、窃取等一系列的破坏活动。网络坏境里的个人领域同样属于隐私权保护的领域。
(三)网络隐私权的侵权特点
1.侵害方式更加便捷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向不特定的人群发布信息,需要通过报纸、广播、杂志、电台等媒体的过滤后才能发布传达,计算机网络作为一种越来越普及的信息交流平台,为获取和传播未经数据主体同意的隐私资料提供了方便,用户私生活的不安定因素显著升高。
2.侵害手段隐蔽,日趋高科技化
计算机网络世界里,大多数网络用户的身份是可以隐蔽的,大部分人并不希望他人知晓自己浏览了哪些网站、发送的邮件。这些活动只要不违法不损害他人的权利和公共利益都属于个人隐私。同时网络环境的隐蔽性也给不法分子提供了隐身之处。一些利用先进技术来进行个人隐私侵害的罪犯,他们的侵害手段更是不断翻新。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与普及为侵害网络隐私权提供了高科技的技术保障,各种破译他人空间密码的软件层出不穷,因此网络隐私的不安全系数日趋增尚。
3.网络侵权后果严重
个人信息一旦被泄露,其传播速度之快、传播范围之广是难以预料的,被别有心计之人或不明真相之人无休止转载、复制后,其严重后果短时间内难以消灭。因此对网络个人隐私的保护仍然困难重重。
(四)侵犯网络隐私权的具体行为
1.对个人数据的侵害行为
个人及社会组织可以通过各种各样的途径在互联网上收集大量数据,由于互联网的全球联通性,任何人的私人信息一旦上了网,对自己的个人数据很有可能就丧失了控制能力。常见的个人信息收集方法有几种: 通过用户的IP地址进行收集和服务商通过提供免费服务收集用户信息。
2.对私人活动的侵害行为
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电子邮件因其快速、价廉等优势逐渐取代传统邮件,成为现代社会非常重要的通讯方式。在通讯过程中,电子邮件尽管有密码加以保卫,其内容仍然有可能被电脑黑客栏截,造成对个人隐私权的侵害。雇主为了防止员工利用公司内部网络在工作时间收发私人信件及处理个人事务、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言论等,利用技术手段监看员工电子邮件的现状比较常见。但电子邮件和书面信件属于宪法保护的基本人权也是个人隐私权保护的范围一样应该受到法律保护,雇主无权监看雇员的电子邮件,否则就是违法。
3.针对私人领域的侵害行为
这种侵害表现为釆用非法手段访问他人数据资料库和电脑系统以及非法进入他人电子邮箱修改邮件内容,寄发垃圾邮件。打开我们的邮箱,几乎每个人都会每隔一段时间就会收到内容莫名其妙、形式多种多样的垃圾邮件。有的是推销产品服务,更有甚者发送反动公告的……这些垃圾邮件即使删除了,也会影响用户的情绪。目前,垃圾邮件充斥整个互联网,由于每个邮箱使用空间是有限的,垃圾邮件的肆意横行,将消耗网络资源,降低网络的使用效率。
三、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现状
2014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规定》内容,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当前在互联网上,基于私人目的的“人肉搜索”行为时有出现,被侵权人的个人信息很可能在网上被公布,这给很多被侵权人造成困扰。《规定》的这项条款实际上从法律层面上对这种行为进行约束,另一方面又对这种行为进行规范。因此,个人隐私禁止人肉曝光,个人转帖或承担。
(一)法律法规有待强化
虽然上述规定对网络隐私权的侵权予以支持,但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仅有《侵权责任法》直接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规定侵害隐私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其他法律均未直接涉及隐私权的保护,存在法律空隙,使公民隐私权的保护面临很大的危险,给司法实践中涉及侵犯公民隐私权的案件的认定和赔偿带来很大的困难。我国法律仅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规范中有所规定,并未形成全面、详尽、完善的法律体系。从我国的现状看,我国法律对网络隐私权的规定较为笼统,效力层级低,应完善立法,加强对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二)监管不力
网络行业作为近年来新兴的产业,在各个方面的发展与规范还不是很成熟。其中问题表现比较突出的在于网络服务商群体中存在以交易用户信息为目的的商业渔利活动。这种“信息交易”并未受到法律规制、愈演愈烈,用户很难在网络环境中控制自己的个人信息,大大增加了用户个人信息走漏的风险。
(三)网络行业自律缺失
整体而言,我国网络行业仅有《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和《中国电子商
务诚信公约》两大公约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作了粗略的规定,并没有明确界定网络隐私权的范围,缺少对网络隐私权侵权的判定和侵权后果的规定。由此看出我国网络行业协会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监督自律作用,网络行业自律规范亟需完善。具体而言,我国互联网网站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仅限于一些保护声明,而这些声明大多附带免责声明,内容简单,缺乏对网民隐私信息的使用说明和安全保障。
四、完善我国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保护的建议
(一)完善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立法
 1.完善民法体系中对网络隐私权的专门规定
    我国将隐私权划为独立的人格权利予以保护,但是对具体网络隐私权的规定很不完善。因此明确网络隐私权的相关概念,是完善网络环境隐私权的第一步。随着时代的变化,己有二十多年历史的《民法通则》虽有司法解释的补充,但是也难以应对与日俱增的时代步伐。
2. 明确规定侵害网络隐私权的行为
    在刑事和民事法律中应当规定侵犯网络隐私权的法律责任。对于较为严重的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犯罪行为,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在民事法律规范中,应当明确规定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赔偿方式和赔偿标准,以避免司法实践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造成司法不公正。在赔偿标准上,应当以能够弥补受害者的损失为原则,在网络隐私权侵权案件的赔偿中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
3.对网络隐私权单独立法保护
应当根据网络环境的发展和民法的基本精神确立该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明确网络隐私权的定义、权利内容、制定本法目的、法律规范的对象等内容。该法
的核心部分为权利义务的相关规定,首先是确立个人资料保护的规则。其次,确定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权利义务。
(二)政府加大网络监管
1.成立专门的隐私权保护机构
国家必须设立专门的机构对信息网络进行统一有效的管理,才能适应信息社会的不断发展,可以避免信息泄露对国家、社会、个人生活带来的负面影响。目前,许多国家和地区都设立了保护隐私权的专门机构,例如中国香港的“个人隐私资料专员公署”,网站没有按照规则列出保护网络用户个人隐私的表明,或者对网络用户的隐私权保护不到位,该网站就会收到来自隐私权保护机构要求其限期整改的警告。假如该网站仍然继续违反规定,将受到惩处。香港个人隐私资料专员公署的设置非常值得内地的参考。
2.合理使用网络监控手段
网络监控是及时发现和防止有害信息传播,保护网络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的重要手段。加强网络监控也是世界各国解决网络安全问题的普遍做法。对于网络监控,一些网站和用户极力反对,担心其秘密或隐私受到控制和侵害,政府在监管的过程中应当缩小行政行为对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侵害,政府通过网络开展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应该明确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立法的形式规范政府部门对个人数据收集、利用、管理的行为。
3.加强网络道德建设,培养用户自我保护意识
在网络开放、自由、隐秘环境下,网络用户的个人隐私权很容易受到侵犯,加之没有完善、统一的法律体系保护,网络隐私侵权频繁发生,因此必须加强网络道德建设。首先,政府应当通过各种途径,例如微博、微信等途径对网民行为
进行积极的指导,通过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普及宣传工作,让广大群众知悉网络隐私权的具体内容、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方式、被侵权时如何权利救济等。青少年的权利意识更加薄弱,权利更容易被侵害,应当重点加强对青少年的宣传力度。政府通过播放宣传片、有奖竞答、提供免费网络道德学习课程等途径,提高网民道德水平。网络用户在利用网络信息同时要对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格外小心,避免真实信息被别有用心的人拼凑起来公布出去,造成对隐私权的侵害。政府、社会、个人形成合力,从根本上创造良好的网络环境,实现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三)构建行业自律体系
我国网络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其监督职能,对网络行业产品和服务质量、竞争手段、经营作风进行严格监督,维护行业信誉,鼓励公平竞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具体而言,我国网络行业应依据法律、政策和惯例,制定隐私权保护声明并公布,制订规范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政策并切实贯彻实施,培育相应的中介机构对各网站隐私权保护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认证,积极加入一些关于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国际条约或国际组织等。
五、结论
网络已成为信息时代人们交流必不可少的工具,网上个人信息不断被泄露的现状引发了人们对网络隐私权的担忧。我国互联网诞生不到二十年的时间,我国网民却迅速激增,成为世界第一大网民大国。然而我国规范互联网的相关法律仍然不够健全,对于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相关立法更是有待完善。本文通过对网络隐私权相关理论的概述,围绕目前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现状和存在问题进行逐一探讨,并结合自身所学的理论知识提出了几点针对性的完善措施。建立完善的网络隐私权保护体系不是朝夕之事,未来需要我们不断探索,唯有如此才能有利于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利明:《隐私权概念的再界定》,载《法学家》2012 年第 1 期。
2、王利明主编:《人格权法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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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张秀兰:《网络隐私权保护研究》,北京图书出版社2011年版,第161页。
6、王秀哲:《隐私权的宪法保护》,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
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11号。
8、杨萌:论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保护[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11年。
9、周汉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及立法研究报告》(专家建议稿),法律出版社 2009 年版,第 83页。
10、汪玉凯:《加强网络治理是各国政府重要的职责》,《光明日报》,2012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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