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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诚实信用原则

来源:硕士论文网,发布时间:2021-07-09 15:16|论文栏目:法学概论论文|浏览次数:
论文价格:150元/篇,论文编号:20210709,论文字数:30056,论文语种:中文,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硕士论文网第2021-07-09期,本期硕士论文写作指导老师为大家分享一篇法学概论论文文章《论诚实信用原则》,供大家在写论文时进行参考。
  个人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政府信用和企业信用最终都需要取决于个人信用,个人信用是直接反映了整个社会的信用水平。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体的经营行为大大增加,自然人的市场信誉等信用情况已经成为重要信息。为了避免人们被诈骗,维护好一个正常的市场秩序,要尽快建立一个关于个人信用信息网的网站
   【内容摘要】诚实信用对个人来说就是对自己的责任要忠诚,而诚实信用原则它是现代法治社会以及市场经济中的一项法律与基本道德准则,其在民法中是被称作“帝王条款”,是最高的指导原则。本文研究的目的是要准确掌握诚实信用的涵义,并希望能够让其在法制建设中得到进一步确立的法律地位。为此,本文对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解读,主要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涵义以及法律地位进行阐述,然后从市场经济本身属性的角度、政治的角度以及法律自身的角度来对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法理分析;随后分析我国国民诚信水平的现状,其包括对官员、从业人员、以及企业的一些失信行为。最后对其提出构建和完善我国诚信体系的对策,包括加强诚信立法、诚信教育、以及建设信用政府与个人信用体系。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 行为规则 立法
 
 
一、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解读
(一)诚实信用原则概念
在《布莱克法律词典》上关于诚信的概念做了一个详细的解释,它是一种没有欺诈或欺骗;实际地;或真实地;没有伪装或假装;清白无辜地;持信赖和信任态度;没有注意到欺诈等。实际的,或真正的,以及不假装的,怀有善意;或诚实地,与忠实地,和公开地。善意就是一种没有专门意思和成文定义的不可触摸的抽象的优良品质,与其他事物相伴随,它包括诚实的信念、不存恶意、没有骗取或追求不合理好处的目的。在普通用法中,这一词语一般用来描述目的诚实和不欺诈的内状态,概言之,就是要忠实于自己的义务或责任。
论诚实信用原则
(二)诚实信用原则涵义
1、需要对方当事人不欺骗。诚实信用就是要坦诚相待,并且得到他人的信任。这就是要求人们在从事民事活动地时候,应该要对民事的信息进行充分披露才行,并实现各方的利益均衡。
2、需要对自己个人行为表里一致。诚是个人内心与个人语言是一致才行,信是个人语言要与个人内心一致,那么诚实信用,其本意就是要求这个市场每个人能够按照市场制度来进行互利互惠,它所要求的们每个人都能在缔约合同时能够做到没有欺骗,在缔约合同之后又能够诚实守信去履行,并且至始至终都是忠实于自己的承诺。
3、需要做到民事行为是善意的,即使没有实实在在的法律规定。善意就是在进行民事活动的主体在行使权利的时候能够不仅保护与考虑对方的利益,社会利益,而且还能通过正确的途径去实现,因为在法律文书里面是不可能出现现实中所有的案例,这就会要求民事活动不管是哪一方都能够在没有实实在在的法律规定中做到自我约束,能本着善意去行动,而各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官的制裁。
(三)诚实信用原则法律地位
1、其为民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民事主体在活动时是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时,那么不管其有没有履行义务与否,都是符合了善意的要求,也就是对对方利益以及社会利益都进行了考虑与保护,并通过了正确的手段去实现。当然,关于何为正确,是可以由法院来根据当事人双方具体情况去决定的,所以,诚实信用原则已经成了民事法律的最高指导原则,贯穿到了各个法律领域当中。
2、众多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原则,更是当今市场需要遵守的法律准则。因为诚实信用原则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其要求的是人们在进行民事活动时,能够具备善意的心理状态,所以诚实信用原则成了法治社会道德规范的核心,也是每个社会成员所必须遵守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将法律法规的所有漏洞尽可能的进行补救,并且赋予了法官很多自由的裁量权去实现社会的正义,所以不管是在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会有比较明确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相应地也从民法延伸到了各种其他法律领域,而不管是公法和私法,不管是实体法和程序法,都成为一项涵盖公、私法的世界性的法律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
首先,诚实信用原则是具有行为准则的功能,其能够引导当事人按照法律来履行义务以及行使权力,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的目的,是谋求社会各方利益的平衡。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社会活动主体主观上必须具有诚实、守信、善意的心理状况,在从事社会经济活动中,不仅应当忠于事实真相,不得欺骗他人,损人利己,而且应当依照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不得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以此实现当事人之间外部利益关系上的平衡,保持社会稳定与和谐的发展。正是由于诚实信用原则坚持要求社会活动主体在主观上必须以诚实、守信、善意的心理状态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从而为社会活动主体从事各种社会活动提供了基本的行为模式与标准。这就使得作为一种伦理道德规范的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了法律规范的属性,具有了法律的强制性效力,任何人都不得以相互之间的协议或其他方式加以排除和规避。其次,诚实信用原则是法官审理案件时能够为之提供的判断标准,具有的为法官审理案件提供价值判断标准的功能。由人们创立的法律条款是有限的,但是被审理的案件却是无限的。如果处理一些案件没有做出规定的,但是法官又不能不审判,这个时候就可以拿出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判断标准,然后解决纠纷。此外,诚实信用原则还有解释合同的功能。当事人在拟定立合同的时候,可能会因为所采用的文词不当,没有把真实的意思表现出来;或者是因为不精通法律知识,对权利义务关系不能很好的弄清楚,于是使合同的履行出现了困难,最后发生纠纷。在此种情况中,仲裁机构就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将合同的目的、性质等进行综合考虑,探寻出当事人最真实的意思,以正确、合理地解释合同,确定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法理分析
(一)从市场经济本身的属性来看诚实信用原则
关于市场经济的内涵和规律,从法国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们开始,人们就一直在进行探索。法国思想家卢梭提出的“契约论”,认为人与人之间应该形成“契约关系”,这样才能保一汪社会整体秩序,保证社会的整体利益。德国现代著名的经济学家、社会学家、历史学家马克斯·韦伯在其《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中论述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动力,认为诚实信用对于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有着重要意义,并多次强调“信用就是金钱”。美国当代著名学者福山在其《信任—社会美德与繁荣的创造》一书中,也通过严密的分析,证实了诚实信用作为一种社会美德对现代化产生的巨大影响。世界各国市场经济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也已经证明,诚实信用在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有人把信用看作是市场经济豹基础,认为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或称为契约经济。人类是在商品经济之后才开始要求交换等价商品以及经济利益对等的,但是因为交易过,也会希望如果自己受到了损失也可以找到方法来进行赔偿,这种方法就是诚实信用原则,让那些遵守规则的讲信用的人能够获得最大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是交易的一种必然表现,随着市场的逐渐完善而发展起来的。
(二)从政治的角度看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是一个国家的国格体现,只有一个讲信用的国家才能赢得人们的拥护与爱戴,这个国家也才有它应该有的尊严与地位,所以它标志着一个国家力量的强弱,中国共产党在十五大报告中告诉我们要建设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就是要解放生产力,诚实信用原则已经成为了大家共同所遵守的准则,在不去损害社会、他人、整个市场的秩序去谋取自己的利益,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还是德治经济,我们在坚持依法治国的同时也应该要坚持以德治国,诚实信用原则也是这两种治国方式的重要结合点。
(三)从法律自身看诚实信用原则
由于市场始终是得依靠法律来确定其资格的,所以市场经济本身就是一种法治经济,市场的全体财产要依靠法律的保护,交易规则也是要依靠法律法律才能生效,同时政府在对市场进行调节时也是得依靠法律才行,贫富分化也得依靠法律的调节,在市场经济下,人与人之间的相处总是并存着矛盾的发生,所以在解决纠纷时也是得依靠法律,但是滞后的立法却很难应付这些问题,无法解决这些纠纷,搜易这样的话,只有公法与私法相互作用才能解决,那么两者能够结合的点无疑就成了诚实信用原则,两者可以相互弥补各自的不足,其实很多法律里面也体现了公法与私法相互弥补的倾向。
三、我国国民诚信水平的现状
(一)一些地方政府及其官员的失信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
一些地方政府制定的有些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出台缺乏合理性、科学性、公平性、公正性和严肃性,因而在实际中很难贯彻到位:有的部门和官员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违法不究的问题也时有发生。一些政府官员为了自己的升迁,有的好大喜功、虚报浮夸、弄虚作假,大搞所谓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有的拘私舞弊、贪赃枉法,而置群众的安危冷暖于不顾,一方面严重破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另一方面也严重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有的人利用手中的权利和金钱养情人、包二奶、漂娟,不但破坏了正常的家庭关系,还败坏了社会风气,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一些行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失信严重败坏了应有的职业道德
在一些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的行业,出现的失信行为,受到了全社会的广泛谴责。如,有的医务人员为了牟取暴利,开高价处方、卖高价药、吃回扣、收红包,有的不顾起码的职业道德,置患者的生死于不顾。有的人为了得到某种学历或文凭,请人代考;有的为了获得一定的利益代人考试,等等,严重影响了教育这片传统的净土在人们心目中的良好形象。有的建筑业和房地产业从业者偷工减料,搞“豆腐渣工程”,严重影响了国家的声誉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有的医药制造业和食品加工制造业,生产不合格的产品。或牟取暴利,高价销售与人民群众的健康密切相关的产品等。
(三)一些企业失信在全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
有的企业为了牟取非法利益,或肆意践踏合约、违法经营,或生产假冒伪劣产品、搞价格欺诈,或大作虚假广告,不但使广大消费者经济上受到损失,严重的还影响了消费者的生命安全;有的为了逃税,在财务报表上弄虚作假;有的企业之间相互拖欠资金,不仅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增加了交易成本,扰乱了市场秩序,降低了企业市场竞争力,而且极大地提高了整个社会经济的运行成本;有的为了吸引投资,披露虚假信息、数据。
四、对策
(一)加强诚信立法,健全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法律
我们需要把人们的行为准则用法律的形式来规定,以此来保证在这个市场中不会有失信的行为发生,在处理时能从法律法规中找到相应的依据。建立长期、稳定的市场监管法律体系,用法律手段整治社会信用,解决社会信用低下的问题,使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形成良性循环。
1、要确立民事活动基本准则的地位,需要我们尽早颁布《民法典》。其是国家用来调节市场的基本法典,是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典。其他国家基本法典已经订立了几百年,而我国仅有过渡型的《民法通则》。因此,要制定民法典,确立“诚实信用原则”这一民事活动基本准则的地位。只有这样,才能完善各种交易行为,为法院正确处理民商事案件提供明确的裁判规则,从制度上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2、要强化公司的信用意识,需要完善公司的制度。公司法人是市场经济中数量最大的民事活动主体,公司因其具有合理的财产和利益机制、法人运行机制、内部管理机制、权利制衡机制,从而成为了现代市场经济社会最活跃、最重要的企业形态。但是我国法人制度尚不健全,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社会信用的混乱,出现了大量利用现行法人制度的缺陷,违背社会信用的行为。这就要求我们尽快建立和完善公司制度。为此,一是要建立完善的企业法人解散时的清算制度,明确规定,解散的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的,股东或者出资者应对企业法人负担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登记部门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清算期间,企业法人停止清算范围外的一切活动。二是建立法人格否认制度。对由于董事长、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的违法行为造成公司资不抵债的,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董事长、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承担无限责任。
(二)加强诚信教育,强化公众诚信意识
任何经济活动都必须有强大的社会力量来规范和约束。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诚实守信的道德操守是契约经济的基础和支撑。道德根植于人的利己和利他的本能需要.具有他律和自律的力量。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但也需要有道德的力量来维系。任河夸大法律作用,认为法律是解决一切问题的灵丹妙药的想法是不符合唯物主义辩证法的,是形而上学的。党中央在“三个代表”理论的指引下,站在历史的、全局的、战略的高度.适时地提出了依德治国的思想方略,作为依法治国的有益补充,是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法律和历史规律的。加大道德建设力度,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以产权为基础、以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理顺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
(三)建设信用政府,奠定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石
我国的信用在国际上是不错的,特别是在亚洲金融危机的时候,我国政府还坚持了不贬值的货币政策,使得我国在国内外都是信誉非常好,可是同时也不得不知道的是某些地方政府以及部门仍然存在着信用缺失的行为。这个从一定意义上来说的话,现在社会有很多不讲信用的行为,这其实就与这些地方政府以及部门的行为失范有关,总是无所作为有的甚至还会推波助澜,因此,如果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话,把政府的信用建设就应该放在首要位置。
(四)建立个人信用体系
个人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政府信用和企业信用最终都需要取决于个人信用,个人信用是直接反映了整个社会的信用水平。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体的经营行为大大增加,自然人的市场信誉等信用情况已经成为重要信息。为了避免人们被诈骗,维护好一个正常的市场秩序,要尽快建立一个关于个人信用信息网的网站,并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以督促公民培养个人的诚信意识和信用责任感,推动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由于我国地域广阔,人口众多,要对全部人口进行信用登记很不现实,也没有必要,可以根据公民个人的实际的需要来进行信用登记。对于那些从事商品交易活动比较频繁的、并且有必要取得一些信用这种无形资产的公民来说,可以要求他们必须进行信用登记。而对于那些很少从事商业活动的公民来说,那么就是没有必要要求其必须进行信用登记。到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成了一定的程度,在各方面的条件成熟以后,再逐步建立全民信用登记制度,公民个人一旦有了不良信用记录,在一定时间内就不允许再取得工商登记、银行贷款、个人信用卡服务等,以此对被认定为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进行惩罚,让失信者付出较大的成本和代价,形成全社会诚实信用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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