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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本科生法律英语教学改革研究

来源:硕士论文网,发布时间:2021-03-18 11:27|论文栏目:法学概论论文|浏览次数:
论文价格:150元/篇,论文编号:20210318,论文字数:30056,论文语种:中文,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硕士论文网第2021-03-18期,本期硕士论文写作指导老师为大家分享一篇法学概论论文文章《法学本科生法律英语教学改革研究》,供大家在写论文时进行参考。
  摘 要: 法学本科法律英语教学在我国涉外法律人才培养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在大学英语教学和法学专业双语教学之间起着重要的衔接和过渡作用。由于对法律英语教学的作用及其重要性认识不足,目前我国法学本科法律英语教学在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以及教学评估等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亟待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关键词: 法学本科; 法律英语; 问题; 教学改革
 
  21 世纪是一个高度全球化的时代,特别是经济的全球化使得市场对人才的需求向复合型、多元化方向发展。传统的专门型人才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市场需求,传统的人才培养模式也亟待改变。在法学本科教育领域,我国现有的培养模式面临着全球化带来的严峻挑战,法学本科教育面临着严重的“同质化”,严重脱离社会实际需求。2015 年麦可思研究院发布的《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法学专业仍然属于就业率低的“红牌”专业。一方面,法律人才存在结构性过剩,存在就业难和质量不高的问题。“另一方面,‘高端型’法律人才和‘基层型’法律人才求而难得。”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对于涉外法律人才产生了巨大的需求,但我国法律行业普遍缺乏既具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又能够熟练使用英语的法律人才。“目前全国能熟练与国外客户洽谈业务,签订法律合同的法律人才只有三千人左右,熟知国际法、国际贸易法和 WTO 规则的律师尤其稀缺,只占到律师人数的百分之一。”旺盛的需求和法律英语人才的短缺形成了巨大的反差,折射出我国目前的法律英语人才培养存在着很大的问题,亟待改革与完善。
法学本科生法律英语教学改革研究

  一、法学本科法律英语教学在涉外法律人才培养中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多次论及培养涉外法律人才的重要性。“由此可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已经将加强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重要性提升至关系党和国家、人民利益的高度。”各高校和学界已经在积极探索培养高端的涉外法律人才模式,提出了不同的观点,进行了不同的实践。总的来说,目前有三种主要的培养模式: “理念强化型、实验班型和专门化培养型。”为了培养涉外法律人才,双语教学已经成为各高校法学院系改革的重点。“今天的法学专业双语教学在起初的教学业务中添加了许多的行政行为色彩,正有力地推动着法科教学。”而法律英语课程则处在一个边缘化的尴尬境地。尽管法律英语教学的现状存在着各种问题,然而“法律英语课程教学开展十余年来,该课程教学成果显著,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培养法科学生专业英语实际运用能力的预期目标”。涉外法律人才的教育和其他教育一样,应当立足我国具体的教育实践,遵循教育的内在规律。全面开展法学双语教学和专门化的培养模式是一种应然的状态,但是受各种现有的教育资源的限制,不可能一蹴而就。我们应当重新审视已有的法律英语教学的具体实践,循序渐进、科学合理地推进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法律英语课程教学的成败直接关系到高校法学类本科专业的发展”。法律英语是法学教育中一门不可或缺的重要的非边缘性的课程。“忽视甚至取消法律英语课程的做法有悖教学规律,有害双语教学的效果。”法律英语教学之所以在法律英语人才培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是因为法律英语教学是顺利开展法学双语教学的前置环节,是普通大学英语教学向专业双语课程过渡的必要环节。如果学生没有掌握法律英语的语言特征,没有一定的法律语言的词汇储备和思维能力,是很难理解英文原版的法学教材的,法学双语教学的实际效果必然大打折扣。在我国长期的法律英语的教学实践中,正是由于对于法律英语地位认识的模糊,对于法律英语教学的重视程度不足,导致法律英语教学目标的模糊、教学内容的随意,教学方式的陈旧,教学评估标准的缺乏,从而使法学专业的双语教学失去坚实的基础。因此在培养涉外法律人才的过程中,法学本科法律英语教学具有不可或缺的承前启后的作用,法律英语教学应当进一步加强,而非弱化。

  二、法学本科法律英语教学目前存在的问题

  ( 一) 教学目标缺乏明确性和具体性
  教学目标又称教学培养目标,是学科目的和任务的具体化,是教学中教与学的双边活动,是预期达到的学习结果和标准。法律英语的教学目的是培养既懂英语又懂法律的综合型、复合型、应用型高端人才。该类高端人才不仅具有扎实、丰富的法学知识,而且具有熟练的英语技能和良好的英语文化素养,能够在涉外法律实务中将法律专业知识和英语完美结合,是一种“法律 + 英语”人才。但是这一学科目标如何在具体的法律英语课程中实现,法律英语课程教学中如何处理法律和英语这两门学科的关系,法律英语教学是应当侧重法律知识的教学或是侧重法律英语语言技能的教学,或者是两者具有同等的地位,法律英语中的法律应当涵盖哪些法学学科以及受教育者应当对这些法学知识掌握到何种程度,法律英语中的英语教学应当包含哪些语言技能,以及在教学中应当侧重哪些语言技能等,学界缺乏认真、深入的研究。正是由于法律英语课程的教学目标缺乏进一步的具体化和细化,使得目前法律英语教学缺乏一个科学、合理、明确的评估标准,导致法律英语教学具有盲目性,效率低下,脱离实际需求。
  ( 二) 教学内容范围界定不明
  法律英语的教学内容在法律英语教学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起着导向的作用,“是高校在法律英语教学活动中所传授的知识、技能、技巧的逻辑体系,以及所灌输的思想观点,培养的行为习惯的总和”。法律英语教学内容是一定教学理论和教学原则的具体体现,是教学活动的重要载体,直接影响到法律英语教学目标的实现、教学方法的选择和应用。学界目前对于法律英语的教学内容并没有明确的界定。从目前的法律英语教材的内容来看,主要包括有关英语语言学的知识技能、有关法律专业知识技能、有关法律的文化传统等人文知识。关于法律英语的英语语言知识和技能,许多研究关注了法律英语和普通英语之间在词汇、句法、语言风格和文体等方面的不同,而忽视了法律英语和法律双语教学的内容的不同,甚至把法律英语教学等同于法律专业双语教学。因此,现有的大部分教材没有很好地使法律英语教学在大学英语教学与法律专业双语教学之间起到承前启后的过渡和衔接作用。
  ( 三) 教学方法忽视法律英语教学特点
  “教学方法是教师和学生为了实现教学目的,完成教学任务所采用的工作方式和学习方法的总称,它包括教师教的方法和学生学的方法。”法律英语是一种法律和英语的交叉学科,其教学方法既不同于法律的教学方法,又不同于语言的教学方法。由于观念上以及现实的环境条件等客观环境的限制,法学本科法律英语教学还是以传统的讲授法和阅读法为主。这些传统的方法没有给予学生足够的时间训练,使其难以掌握法律英语的语言知识,遑论法律英语语言应用能力的提升。有的法律英语的授课老师偏重于法律专业的授课方式,使用案例法进行教学,而忽视了学生法律英语语言知识的讲授和技能的训练。由于多数学生的法律英语语言知识和技能的基础较差,常常使案例教学沦为少数学生参与的一种讨论或者授课老师自讲自评的独角戏。由此可见,传统的普通英语教学方法和法律专业教学方法都不能很好地适应法律英语教学,亟待学界对法律英语教学方法进行深入系统研究,探索法律英语教学的本质和规律,改善和改革法学本科法律英语教学方法。
  ( 四) 教学评估重视终结性评价,忽视形成性评价
  “教学评估是大学法律英语课程教学的一个重要环节。全面、客观、科学、准确的评估体系对于实现课程目标至关重要。”完善、科学的评估对于实现课程目标至关重要。通过教学评估可以获得教学反馈信息,使教师能够及时进行总结和反思,从而改进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同时,通过评估信息反馈,学生可以及时调整学习策略、改进学习方法,从而进一步提高学习效率。教学评估有两种方式: 形成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形成性评价是一种过程评价,“是对学生日常学习过程中的表现、所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以及所反映出的情感、态度、策略等方面进行综合性评价”。形成性评价能够使学生及时地获得自己学习信息的反馈,帮助其有效调控自己的学习过程,有利于学生从被动接受评价转变成为评价的主体和积极参与者。根据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英语教学与测试研究中心课题组的研究,形成性评价包括以下 7 种具体的方式: ( 1) 课堂学习活动评价; ( 2) 学习效果自评; ( 3) 学习效果互评; ( 4) 学习档案; ( 5) 问卷调查与访谈; ( 6) 平时测验; ( 7) 教务、院系以及教师的评价。终结性评价是经过一段学习后对学生学习效果的全面考察。“终结性评价必须以考查学生综合语言运用能力为目标,力争科学地、全面地考查学生在经过一段学习后所具有的语言水平。”测试是终结性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得以一次考试成绩作为总体性评价和最终学业成绩。就我国法学本科法律英语课程评估现状而言,普遍存在着忽视形成性评价的现象。教师和学生很难及时获得教学过程中的反馈信息。即使有的高校实行了期中学生评教和教师评学制度,但是这种评价结果也没有及时反馈给师生双方。该种反馈机制要么缺乏,要么流于形式。对于课堂学习活动评价、学习效果自评、学习效果互评、学习档案等形成性评价的方式更是较少用。造成这种局面具有多种现实的原因,譬如囿于教师的教学理念,大班授课不便等。然而,即使是终结性评价,大多数法律英语课程的评价也是单一的期末考试。这种教学评估的方式缺乏科学性、规范性和公平性,不能客观反映实际教学效果,也不能有效改进学习效果和教学效果。
  ( 五) 教学师资队伍缺乏
  法律英语教学目标的实现、教学内容的完成、教学方法的改革等归根结底需要一支高素质的法律英语复合型教师队伍来具体实施。而目前我国高校极度缺乏这样的一支队伍。有学者研究显示,目前我国法律英语教师队伍主要有以下四类: 一是由高校的英语专业教师,经过自学或者通过培训获得相应的法律知识; 二是法律教师中英语较好者; 三是英语为母语 的 外 籍 教 师; 四 是 具 有 跨 专 业 背 景 的 教师。这四种法律英语教师在法律英语教学中各有利弊,但最大的问题是,在我国目前的教育体制下,由于缺乏体系性的法律英语复合型教师培养制度,导致法律英语教师的匮乏。

  三、改进法学本科法律英语教学的建议

  ( 一) 明确和细化教学目标
  法律英语应当以提高英语语言的实际应用能力为目标,学习如何使用英语处理立法、司法、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以及从事法律研究工作。法律英语教学的终极目标是要适应国家社会发展的需要,培养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的精通英语、通晓涉外法律知识、具有涉外法律技能的“精英明法”复合型国际化人才。结合法律英语学科目标,我们应当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法律英语教学的目标。法律英语教学的目标应当包括两大方面: 语言方面和法律方面。语言方面的总体目标首先应当是帮助学生打下较为扎实的法律语言基础,掌握良好的语言学习方法。其次,进一步细分为语言知识、语言技能和交际能力的培养。语言知识包括语音、语法、词汇。这些具体的目标可再进一步量化,比如要求掌握一定数量常用的法律英语核心词汇。可以借用当今的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科学地确定出法律英语课程需要学生掌握的具体的词汇数量。在法律知识的掌握方面,根据后续开设的法律专业双语课程的需要,法律英语课程应当要求学生对于英美法律知识做一个概括性的基本了解,并且对于英美法律文化知识有一个基本的了解。法律英语课程目标应当体现法律英语向法律专业双语课的过渡性和衔接性。
  ( 二) 合理界定教学内容
  法律英语具有的向法律专业双语课的过渡性和衔接性要求法律英语不应当过于侧重英美法律知识的学习,而应当注重培养学生扎实的法律英语语言基础技能和基本功底。这就要求法律英语的教学内容应当侧重法律英语的视听说、阅读理解、法律翻译等语言技能的训练。同时,由于法律英语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其教学内容还应涵盖法律英语文书的写作、法律文献的检索、涉外法务的实践、法律推理培养等。对于应当了解的英美法基础知识,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英语教学与测试研究中心课题组将其范围界定在宪法、合同法、财产法、侵权法、证据法、刑法/刑事诉讼法 个基础部门法之内,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 三) 改革教学方法
  法律英语教学方法应当借鉴英语语言的教学方法和法律专业的教学方法,使二者能够相辅相成。法律英语本质上是一种专门用途英语( ESP) 。ESP是基于学习者需求的一种教学理念,是“一种语言学习理念,在该理念的引导下,所有关于学习内容和学习方法的决定都依赖于学习者的学习需求”。英语教学有着其内在的本质规律和相应的教学方法。比较有影响的英语教学法有翻译法、听说法、情景法、认知法、交际法、任务型教学法等。英美法的传统教学方法是案例教学法。这些方法各有优劣,如何结合我国法律英语教学的实际,融合英语和法律两个不同学科的教学方法,做到真正以学生需求为导问,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在法律英语教学中,要特别重视法律英语教学具有较强的实践性这一特点,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加强实践环节的教学。囿于客观条件的限制,大多数法律英语课程的实践教学都流于形式,效果不佳,但近年也有一些可喜的变化。学界目前越来越重视涉外法律人才的实践活动,举办了一些全国性的法律英语赛事。比如杰赛普国际模拟法庭比赛、国际刑法模拟法庭比赛、WTO 模拟法庭比赛、贸仲杯赛事等。学校可以这些赛事为抓手,致力于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律英语水平。通过组织学生参加贸仲杯和 WTO 模拟法庭等赛事提升参赛学生法律英语的水平。
  ( 四) 形成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并重
  要做到两种评价方法并重,首先应当对法律英语教师进行评估培训,使他们熟悉各种具体的评估方法。其次,要为实施形成性评价创造条件。比如,应严格限制法律英语教学班级学生数量的规模,改变目前动辄 100 人左右大班授课的局面,把班级人数严格控制在 30 人以下。同时,对授课教师进行适当的物质奖励。由于过程性评估加大了授课教师的工作量,可以适当提高法律英语授课教师的工作量系数,体现授课教师的劳动价值。对于终结性评价方式,鼓励教师实行多元化的测试方式,在法律英语提高阶段鼓励学生参加法律英语证书( LEC) 全国统一考试等,使终结性评价结果更加科学、公平、规范。
  ( 五) 多元化培养师资队伍
  从短期来看,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各高校首先应当内部挖潜,把法律英语师资队伍培养的重点阵地放在法学院和外语学院,鼓励两院教师率先突破传统法学教育与单一外语教学的旧模式,科学系统地学习研究法律英语,成为“精英明法”的复合型教师。同时,选派两院有条件的教师到国外法学院进行访学,增强他们的英美法专业知识和英语语言技能。其次,引进具有国外法学院留学背景的归国人员,或者母语是英语的具有国外法学专业的外籍人员。从长期来讲,国家应当把培养法律英语教师上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在一些顶尖的国内高校法学院设置法律英语教育专业,专门培养法律英语专业教育人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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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国英. 我国涉外律师英语现状及发展研究〔J〕.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报,2014( 4) : 90.
〔3〕刁振宇. 论涉外法律人才的重要性〔J〕. 法制博览,2015( 11) : 115.
〔4〕万猛,李晓辉. 卓越涉外法律人才专门化培养模式探析〔J〕. 中国大学教学,2013( 2)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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