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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电子商务对中国关税征收管理的影响与应对

来源:硕士论文网,发布时间:2022-01-06 20:45|论文栏目:电子商务关税论文|浏览次数:
论文价格:150元/篇,论文编号:20220106,论文字数:30056,论文语种:中文,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硕士论文网第2022-01-06期,本期硕士论文写作指导老师为大家分享一篇电子商务关税论文文章《国际电子商务对中国关税征收管理的影响与应对》,供大家在写论文时进行参考。
  内容摘要 国际电子商务是近些年来新兴的贸易方式,它迅速发展并成为时代潮流,也由此带来了对我国传统关税征收管理 制度的挑战和机遇,本文从税收理论和实务制度的角度出发,阐述了国际电子商务在纳税人、交易凭证、货币支 付、贸易性质等方面的认定和监管上给海关征收管理工作造成的困难和压力,并提出了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从 思想上重视将面临的问题、完善关税政策和法律法规、确定我国电子商务的关税征税原则、制定对应的关税征管 措施、参与建立统一的国际规则、加强国际情报交流与合作。
  关键词 国际电子商务 征收管理 影响 意见 建议


  一、电子商务对传统的关税征收管理模 式提出了新课题
  电子商务是近年来伴随着社会进步和现 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应运而生的一种新型 贸易方式,它是以互联网环境为依托,企业 和个人从事数字化数据处理和传送的商业活 动,包括通过公开的网络或非公开的网络传 送文字、音像等。与传统商务相比,电子商务具有下述特 点:1、全球性。互联网本身是开放的,没有 国界,也就没有地域、距离限制,电子商务 利用了互联网的这一优势,开辟了巨大的网 上商业市场,使企业发展空间跨越国界,不 断增大。2、流动性。任何人只要拥有一台电 脑、一个调制解调器和一部电话就可以通过 互联网参与国际贸易活动,不必在一地建立 传统商务活动所需的固定基地。3、隐蔽性。 越来越多的交易都被无纸化操作和匿名交易 所代替,不涉及现金,无需开具收支凭证, 作为征税依据的发票、帐簿等纸制凭证,已 慢慢地不存在,这使审计失去了基础。4、电 子化、数字化。电子商务以电子流代替了实 物流,传统的实物交易和服务被转换成数据, 在互联网上传输和交易,可以大量减少人力、 物力,降低成本。正是这些特点影响了传统 税收原则的运用,并给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带来困难。在我国,电子商务起步较晚,但是,我 国的电子商务具有很大的潜力,据预测,我 国的上网人数将以年均40%的速度增加, 2004年已突破4000万人,这将大大地促进 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不仅对传统贸易 方式和社会经济活动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 也对传统税收原则、税务管理提出了挑战。 由于贸易全球化的普及和互联网的便捷,电 子商务中大量的活动表现为跨国(地区)业 务,这就给我国关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提出了 新要求,带来了新课题,对此应当予以高度 重视。
国际电子商务对中国关税征收管理的影响与应对
  二、国际上关于电子商务关税征收管理 政策的研究与制定
  是否应对国际电子商务征收关税,至今 还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各国(主要是电子 商务较为发达的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和 地区)和国际性组织(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 织——OECD)对此问题进行了深入、广泛 的讨论和研究,已有少数国家颁布了一些有 关电子商务税收的法规,OECD也就电子商 务税务政策形成了框架协议并确立一些原则。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积极倡导对国 际电子商务永久性免征关税。美国规定免征 通过因特网交易的无形产品(如电子岀版物、 软件等)的关税,暂不征收(或称为延期征 收)国内“网络进入税,作为全球电子商务 发展规模最大、普及率最高的国家,美国在 国际电子商务关税政策上的研究和态度对国 际上形成统一的规则将产生重要影响。以印 度、巴基斯坦等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则坚 决反对对电子商务长期免征关税,他们大多 希望、主张对电子商务(电子数字化产品) 征收关税,从而设置保护民族产业和维护国 家权益的屏障。目前,美国依仗其电子商务 主导国的地位,倡导大多数世界贸易组织成 员国签订了维持因特网零关税状态的协议, 但这并不涉及实物采购即从一个网址定购产 品,然后釆取普通方式越过有形边界交付使 用。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国际电子商务在 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引发的关税问题还不 突出,因此我国尚没有对付国际电子商务的 关税法律法规。但我们应密切关注国际电子 商务的发展态势及其对关税的影响,尽早提 出应对的政策和管理措施。
  三、国际电子商务对我国关税征收管理 工作的影响
  (一)客户身份难以确定,关税的征收无 从谈起
  在税法中,对“常设机构"有明确的定 义,即: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 部分经营的固定场所(包括分支机构、工厂、 车间、销售部和常设代理机构等)。而从事电 子商务的企业往往是通过在一国(地)的因 特网提供商的服务器上租用一个“空间”(即 设立一个网址),进行网上交易,并没有实际 上的贸易地点,它在服务器所在国(地)既 无固定的营业场所,也无从事经营的人员。 在国际税收中,一国通常以“常设机构”标 准作为判定纳税主体的依据,而现行税法关 于常设机构的规定已不适用电子商务交易中 对于常设机构的认定。国际上对这一问题始 终没有统一的规定。由此,国际电子商务中 客户的身份难以认定。按照现行税制,判断一种商业行为是否 应课税及课税数量与客户身份密切相关。比 如我国目前实行的出口退税和对进口商品征 收关税的政策,这些活动都必须查明客户的 身份。如果将现有的税收原则应用于电子商 务税收,本来有纳税义务的企业很可能冒充 自己向国外供货并以此骗取出口退税,或是 通过隐瞒商品的真实消费从而逃避进口关税。 虽然科技在发展,但是从技术角度看,无论 是追踪付款过程还是供货过程,都难以查清 供货目的国或是买方身份,从而无法确认应 征税的贸易究竟是国内还是国际贸易,使传 统的税制在应用过程中遇到了极大困难。在 不能确定是否为国际贸易的情况下,关税的 征收也就无从谈起。
  (二) 电子商务交易的“隐匿化"引起凭 证的缺失和不确定
  国际电子商务活动中所交易的商品如是 无形物,在传输过程中则不需要通过常规的 海关检查,也不需要通过传统的运输方式就 可以实现。失去了有效的征税凭证,海关就 失去了对这一类型商品的监督和控制,从而 给关税的征收带来了困难。我国海关现行的制度,为了确认纳税人 的申报缴税与实际应纳税是否相同,要求纳 税人保留并提供准确的会计记录以备检查。 传统上,这些记录用书面形式保存。然而, 电子信息技术的运用,在互联网的环境下, 订购、支付、甚至数字化产品的交付都可通 过网络进行,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订单、 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 帐簿,汇款支付等均变成了数字流和信息流, 电子凭证可被轻易修改而不留任何线索,导 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电子商务 还可以轻易改变营业地点,其流动性与隐蔽 性,对关税征管和稽查造成极大的压力。在关税征管电子化相对滞后于网络技术 发展的形势下,海关如何追踪、掌握、审计 有别于纸质交易凭证的电子数字交易数据, 进而对交易隐匿的电子商务进行公平、有效 的管理成为必须解决的问题。
  (三) 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增加了关税征 收管理的难度
  联机银行与电子货币的出现,大大降低 了跨国交易的成本。一些资深银行纷纷在网 上开通“联机银行”业务,已经被数字化、 电子化的电子货币,可以迅速将钱转移到国 夕卜,通过互联网进行远距离支付。一些公司 已开始利用电子货币在避税地的“网络银行” 开设资金帐户,开展海外投资业务。联机银 2 —
行与电子货币的出现,将使得海关原有通过 银行对支付交易进行监管的操作模式难以在 国际电子商务中奏效。并且,随着计算机加 密技术的成熟,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 等多种保护方式掩藏交易信息。海关既要严 格执行法律对纳税人知识产权和隐私权的保 护规定,又要广泛搜集纳税人的交易资料, 这对于我国海关征收管理工作是新的挑战。
(四)数字产品性质的认定使得关税征收 有可能产生障碍
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税法对商品 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和无形资产的使用都作 了区分,并且制定了不同的课税规定。然而 在电子商务中交易商可以将原先以有形财产 形式表现的商品转变为数字形式来提供。如: 书籍、报刊、音像制品等各种有形商品和计 算机软件、专有技术等无形商品,以及各种 咨询服务,都可以通过数据化处理而直接经 过互联网传送,传统的按照交易标的性质和 交易活动形式来征收关税的方式难以再使用。 如,书籍或音乐作品在传统贸易中只能以实 物的形式存在,生产、销售、购买书籍或磁 带、光碟等被看作是产品的生产、销售和购 买。现在假定一国的某商家以计算机在线交 易方式向在另一国的某客户提供电子书刊或 音乐产品,客户只需在互联网上购买数据权 便可随时浏览或下载其喜欢或需要的文章资 料及乐曲,那么这种以数字形式提供的数据 和信息应认为是货物贸易还是服务贸易,抑 或特许权使用费呢?不对此加以界定,在关 税的征收过程中势必会产生各国之间的分歧, 使得我国关税的征收产生障碍。
  四、对制定适应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形势 的关税政策的意见与建议
  (一)在指导思想上应引起重视
  我国目前的电子商务尚处于萌芽阶段, 但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已成为一种势不可挡 的历史趋势和时代潮流,在认识和对待我国 电子商务和关税的关系上,我们应采取一种 积极面对的态度,树立超前意识,更新传统 观念,以顺应和迎接新的时代。
   (二)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关税 政策和法律
  一方面,应立足现行税收法规并加以补 充、完善,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 务作为一种新的有别于传统商务的贸易方式, 其承载的内容仍然是现存社会中人们时常使 用的商品、劳务,其内容实质并未发生变化。 现行的税收法规及其体现的税收原则是社会 生产、贸易活动的社会规范,基本上是适用 于电子商务的,我们应继续以现行税收法规 及其体现的税收原则,去解释、分析、研究 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
另一方面,应进一步完善现行法律,重 新修订和解释一些传统的关税领域的概念, 补充有关针对电子商务的条款。考虑到我国 仍属于发展中国家,是先进技术的纯进口国, 为维护国家利益,在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时, 应坚持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的原则。 从长远来看,必须研究、补充制定相关的税 收法规,适应国际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需要, 使对电子商务的关税征管有法可依。
  (三)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确 定我国电子商务的关税征税原则
  目前在电子商务国际立法(包括税收法 规)的进程中,已呈现国际立法先于各国国 内立法,且欧美等发达国家居主导地位的趋 势,对此我们应予以高度重视和密切关注。 借鉴国际和国外的成功经验,建立适应我国 国情的关税征税原则。首先,应符合税收中性原则。它是指征关税不应影响企业在电子商务 交易方式与传统交易方式之间的经济选择, 即:不能使关税政策对不同商务形式的选择 造成歧视,不应该对高新技术的发展构成阻 力。以我国目前的国情而论,我国信息产业 还处于稚嫩时期,网址资源已相当紧张,加 上我国一部分企业经营方式落后、机制僵化、 信息不灵,因而急需依托因特网改善经营状 况,如果我国关税政策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 不仅会妨碍了企业的经营发展,而且使税收 也变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其次,应讲求公平税负原则。即保持传 统贸易与电子商务的税负一致。再次,对电子商务制定适当的关税优惠 政策。以我国目前的技术水平,对电子商务进 行普遍征收关税,税收成本高,技术难度大, 在短时期内没有可操作性。对目前我国的电 子商务暂时采取适当优惠的关税政策,以促进电子商务在我国的迅猛发展,开辟新的税 收来源。对于这一崭新、具有重大意义及强 渗透性的产业,在其发展初期,国家从政策 优惠的角度对电子商务给予一定程度的支持 还是非常必要的。但是,从长远角度来看,对国际电子商 务永久性免征关税主要是对象美国这样的电 子商务发达国家有利,作为在该领域起步较 晚的我国,不仅会损失财政收入,而且发达 国家可以不付任何代价在全球范围内自由地 利用世界各国的优势要素进行生产和销售, 将会严重侵蚀我国这样的要素国家的利益。 所以,我们应执行适度的关税优惠政策,为 我国今后电子商务的发展多做研究和规划。
  (四)制定一些适应我国电子商务需要的 关税征管措施
  1、 明确纳税人身份。我国税收法规(包 括关税方面)应明确我国对于国际电子商务 活动中纳税人认定标准和依据,是参照 OECD的规则,还是美国或欧盟等国家(地 区)的法规,还是设计我国自己的标准,在 这个问题上应有清楚明确的规定。2、 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海关备案制度。 实行电子商务后,企业形态将发生很大变化, 出现虚拟的网上企业,因此,必须要求所有 上网单位都向海关申报网址、电子邮箱号码 等上网资料,取得海关的备案号,以此作为 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必备条件之一。并把公 司的营业执照号码、税务登记号码、海关备 案号和银行帐号(包括在联机银行的帐号) 等公示在其网站上。海关实施征收管理和稽 查时,可以通过查询企业网站,来获取企业 的相关信息,及时对企业实行有效的监控。3、 紧紧围绕银行资金结算这一关键环节 开展海关征管工作。电子商务交易中的人 (卖买双方)、钱(货款)、物(有形的、无形 的)仍存在于一定的空间和时间之中,绝不 会因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化"而“虚拟" 得无影无踪。任何事物在其相互联系的环节 中都有主要环节。在电子商务的信息流、资 金流、物资流三个环节中,资金流是主要的 环节。在研究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时,我们应 抓住“资金流”这个关键,建立监管支付体 系的海关征管体制。目前,在我国通过网上银行,还未实现 大额、实时、跨国资金结算,电子货币还未 真正推行,电子商务法律不健全,电子票据 的法律效力尚未完全确立,因此,付款手段一 没有发生根本变化。通过掌握银行资金帐户 往来情况进行海关征管是当前对付电子商务 的重要手段。4、建立关税电子征管系统。总结海关开 发建设“金关工程”的经验,针对电子商务 的技术特征,开发、设计、制定监控电子商 务的关税征管软件和标准,为今后对电子商 务进行征管做好技术准备。
  (五) 参与和推进国际上广泛认可的电子 商务税收政策的制定
   积极参与国际上关于电子商务税收制度 的研究和制定,推进建立统一的征税原则, 使得现行各国在实际征管活动中面临的电子 数字产品的认定等争论问题得以解决,为国 与国之间的税收征管创造便利和效率。同时 在参与的过程中,争取我国的合理权益。
  (六) 在税收征管和稽查过程中加强国际 情报交流和合作
  由于电子商务是全球化、网络化、开放 化的贸易方式,其高流动性、隐匿性削弱了 征税机关获取交易信息的能力,更会引发诸 多国际税收问题,单独一国的征税机关很难 全面掌握跨国纳税人的情况。这就对各国的 税收协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通过各国 税收机关的密切合作,收集纳税人来自世界 各国的信息情报,才能切实提高海关对电子 商务的征管水平。

参考文献
1、 《OECD税收协定范本注释》,中国税务出版 社,2000年版。
2、 邓寿鹏著:《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综合报告》, 经济出版社,2003年版。
3、 孙振玲著:《国际电子商务的关税问题初 探》,《财政与税务》,2004年第2期。
4、 张秦,韩峰著:《论电子商务的税收管辖权 模式》,《税收译丛L 2002年第1期

王 华,上海海关高等专科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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