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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平衡的研究

来源:硕士论文网,发布时间:2021-12-17 19:50|论文栏目:行政法学论文|浏览次数:
论文价格:150元/篇,论文编号:20211217,论文字数:30056,论文语种:中文,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硕士论文网第2021-12-17期,本期硕士论文写作指导老师为大家分享一篇行政法学论文文章《行政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平衡的研究》,供大家在写论文时进行参考。
 摘要:我国法学科法系构建的标志是体系化。体系化既能提高法系法学科的理性、稳定性和拓展性又自邑使法学科实现对社会现实的开放。法学科的体系化和实证主义法学观紧密相关,是法学家们希望由体系构建来达到法学科系统和法系统的自足独立。本文以德国行政法为法学科体系构建的参考样本,通过对其体系化构建过程的分析,特别是对其基本原则、抽象概念和法释义学这三方面在体系构建中的分析,采探讨出体系化对法学科建设的重要意义;另一方面也尝试归纳成功的法学科体系构建的基本过程和核心要素,对我国的法学体系构建提出意见。
  关键词:体系化抽象概念基本原则
 

  一、引言

  体系化长久以来都被视为我国法学体系构建的标志。体系化既可以提高学科的稳定性,也可以提高学科的规范效能并且能够使学科保持对社会现实的开放状态。总而言之,它体现出法学家希望藉由体系构建,来促成法学科系统独立自足的不断努力,体现出我国法学家对法学科形式的不断理性追求。本文首先肯定了法学科体系化构建的意义,通过分析法学科构建体系化的重要作用,在这个基础上整理出法学科体系构建一般方法。我国的行政法学学者不够重视学科体系的构建和制度均衡,更加关心的是如何导入价值和更新制度。体系化的思考方法虽然广泛应用于在我国法系的公私法领域,但在公法领域的有关研究远远不及在私法领域的有关研究。本文希望强调体系化对于法学科重要价值,也尝试总结一个法学科体系构建与全面发展所必需的要素。通过这样的研究,希望对我国行政法学科体系化的构建和全面发展提供帮助。
行政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平衡的研究

  二、体系化的特点和法学科体系构建的作用

  体系化是把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有长久作用力的理论、规则和概念经过筛选、总结,然后在学科中科学的结合起来。体系化是将原则、概念、类型、规则等用辩证统一的方式进行汇总,使这些不再单单是使法学世界有序化的尝试使人们能够更加概观性、、总体性和系统性地认识法世界的理性方法。体系化的核心是系统内在的统一性。体系化把原本错综复杂、杂乱无序的规则和事实结合成为一个统一的有机体。这一有机体在维持法学科自身的稳定和内部的自足的同时也促进了法秩序的稳定。其次,体系化有助于实现法体系与现实法秩序的稳定。学科系统思考的方法和体系结合的方法,既有助于实定法体系自身的内在统一又可以对学科的持续稳定起到帮助。虽然法学科体系与法体系并不是相同的概念,但是二者之间的关系却是不能割舍、互相照应和互相支持的。实现法学科的体系化可以为实现法的体系化提供帮助;同时法的体系化又可以为法学科的体系化提供参考。再次,构建学科的体系化即有助于该学科发展长久又有助于其广泛传播以及和其他学科的有序沟通。从事于学科体系化钻研的研究者,要学会从纷繁复杂的法规则中,挖掘出于法秩序背后深藏的含义,进而使用逻辑明确清晰、层次结构分明严谨的体系化方法,清晰严谨地表达出这种含义脉络来。最后,体系化思维有助于人们冲破束缚,从整体的角度出发作出正确的决定,因此也对不同部门法学之间的交流有所帮助。

  三、体系构建系统理论与要素

  体系化是科学有效地对已有学科知识进行有机整合,构建学科的体系化并不是简单的制度叠加和概念累积,它需要将纷繁复杂的规则通过具有一定目的性和逻辑性的方式有机高效地结合为一个整体。在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历史上,构建体系化的方法主要是有两种,即评价法学和概念法学,研究法体系和法学科体系构建也必须研究这两种法学的不同阐述。
  (一)体系逻辑性的评价法学描述
  以拉伦茨为首的法学家是强烈地反对概念法学的,他们试图探索实质要素在法体系的构建中的作用而不是单单研究形式要素。因此,在体系的构建过程中,凭借某种方法是相当重要的。体系构建就是把规范背后的评价准则和规范之间的脉络清晰明了地体现出来。拉伦茨也将概念作为体系构建的要素之一,但这里的概念是一种“规定功能的法概念”,已经不同于概念法学那种形式逻辑化的、教条化的、“抽象概念”。拉伦茨法体系中除了这种有特定功能的法概念之外还有一十分重要的组成要素就是类型。与抽象概念相比类型更加具体和直观也更加接近现实。在拉伦茨的评价法学理论中,法律原则才是一个结构完整的法内部体系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法类型和法概念仅仅是沟通法内部体系和外部体系的桥梁。和概念和类型相比,法律原则能够更加清晰明了地展示出法规范的价值和其内部的意义关联,所以法律原则是保证体系统一的最为重要的因素并且能够将法体系的各个组成部分系统有机地结合成为一个整体。
  (二)体系逻辑性的概念法学描述
  用概念法学的观点来看,法体系在一定程度上的具有自足性。是因为法体系是把形式逻辑作为主旨,然后把抽象的概念体系做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这些法体系中的抽象概念因为抽象程度的差别,所以在体系中的位置也不尽相同。概念越抽象其对应的位阶也就越高,由此往上叠加,最终成为与金字塔结构相似的构造。而处于金字塔的塔尖的概念就是抽象程度最高概念,它即是法体系的基础,也是所有位阶在其之下的概念的直接来源。概念法学通过这种抽象化的作业构建成一个看起来条理思路合理、结构层次分明的有效体系。这~体系通过使用抽象的概念把看起来杂乱无章的规范内容进行了归类整合,同时借助于形式逻辑保证了体系的一致和谐。概念法学因此确信,在这种法体系下,通过简单的逻辑涵摄既可以保证每一个案件都能够被准确裁,又可保证法秩序自身的稳定性。
  (三)体系逻辑与价值统一的系统研究
  虽然一些学者认为评价法学克服了概念法学过于看重形式逻辑的弊端,同时认可拉伦茨为首的法学家提出的法学方法论为当代法学方法论的最高成果。然而在本质上来看,这两种理论在法体系构建上的观点,都仅仅是法学者在法律理念研究上的理论成果。在实际应用中,成功构建法体系不但要考虑到评价法学的价值性,又要考虑到概念法学的逻辑性;必须实现两者的有机结合。

  四、行政法体系的自治与独立、开放与均衡

  德国行政法的以核心元素主要是基本原则、抽象概念和法释义学,它是一种完整的法学体系,是以现实与传统、逻辑与经验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这一体系使行政法不再仅仅停滞于简单地总结各种纷繁复杂的行政实践和规范,而是能够合理地使用逻辑媒介,进而能够准确清晰地定义各种基础概念然后将其进行高效的关联,再进一步将法规范和其承载主体——生活事实统一化和简单化。
  (一)行政法体系的独立与自治
  实证主义法学一直主张着重于法规范自身的体系化、逻辑性和一致性,进而排除掉内在理论、价值诉求等一些不确定的因素,保证法体系的完整。但正是因为法律体系化、规范完整性和逻辑一致性的追求,使得法学成长为一门具有独立性的科学,摆脱了宗教、伦理和哲学的束缚,并且为人类社会提供了和自然法一样重要的法认识和法构建方法。
  (二)行政法体系的开放与均衡
  体系化的构建对于法学来说,即保证了法的可预期性和安定性,又保证了法面向未来保持开放,能够得到修正、丰富甚至是重塑结构。从法律原则的角度来分析,现代行政法的中心虽然依旧是行政法治,但德国的行政法治已经实现了实质法治国而不再是形式法治国并且得到了重组,也因此被赋予了更加丰富的实质性内涵而不再是原来狭隘且形式化的法治。在实质法治国的前提条件下,指导行政的准则不单单是依法行政。行政既要受到法律的约束也必须能够符合实质法治国的其他基本要求:保障人民群众对于国家行为的信赖、在社会生活中维护法的安定性、追求目标所采用的行为手段必须符合该目标的价值等等,依法行政也因此实现了向法治行政的转变。法治行政是符合实质法治国的原理、目标和约束要求下的行政,它使行政的目标不再是单一的合法性而成为能够兼顾合法性与合目的性,同时使行政活动的核心价值转变为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这是与形式化的依法行政是把实证法作为适法性衡量的唯一标准不同的。

  五、德国行政法体系构建及平衡对我国行政法体系的帮助

  通过对外国法的一定程度上借鉴,我国的近代法制得到整体构建和发展。通过改革开放以来模仿国外相关法律,我国的行政法制的整体结构趋于完整,同时部门法的理论和实践也得到了丰富和充盈。目前我国的行政法,在具体制度中兼收英美,在整体架构上又近于德日,同时为了更加符合中国国情,在一定程度上参考了中国传统的行政理念和方式。通过这种接纳吸收式的学科构建方法,行政法学一度在部门法中地位颇高,并且在短时间发展迅速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这种欣欣向荣的繁荣景象背后往往隐藏着各种漏洞。因为广泛地学习参考各国行政法学的基本模式,我国的行政法学科的体系逻辑则显得不够协调。学科整体的不够协调不但导致行政法制度中产生多种漏洞,而且导致行政法制度在规范和管制方面不够强有力。当前,对已经成型的中国行政法进行系统化的整理已成为我国的主要任务。对所有的相关渊源加以了解、评估和整理才能有助于系统思考及体系化构建。它必须对所有学科要素进行范围的划定并且同时指明其发展方向。它必须被描述为抽象的概念,并且在此基础上发展成原理统一的系统,进而清晰地展现出行政规则、行政概念、行政制度与行政原则之间的关系。它还必须清晰地描述出作为系统要素和学科基础的核心概念。最后,还要细致地检查系统内部的逻辑是否完整一致。中国行政法学要想获得平衡迈进和整体发展,必须经过这种逻辑性检视和体系化锻造。
  综上所述,在我国行政法的体系化构建的过程中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参考德国行政法的体系化构建。德国行政法表现为一种逻辑和价值相统一的有机体,这与构建过程中,抽象概念、基本原则和法释义学的互相协调配合是分不开的。因此体系化的德国行政法在理性、稳定性和可发展性等方面也更加成熟。德国行政法的体系化构建与均衡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其长时间执行的实证主义法学观,同时体现出法学者强烈关心法学科形式理性。但是重视法学科的形式理性的基本出发点仍然是希望借助于形式理性使法系统和法学科系统能够抵抗那些以正义、道德等方式出现的意识形态对于法的干扰,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独立自足性。与德国行政法的体系化相比较,虽然我国行政法在短时间里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但是仍然在系统构建和体系化思考上有所不足,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行政法学的整体发展。希望通过讨论德国行政法体系化构建和平衡的有关问题,能够为我国行政法的进一步的优化提供帮助。
 

参考文献:

【l】李洪雷.中国行政法(学)的发展趋势——兼评。新行政法”的兴起.行政法学研究.2014(1).
【2】王贵松.论近代中国行政法学的起源.法学家.2014(4).
【3】朱芒.中国行政法学的体系化困境及其突破方向.清华法学,2015(1).
【4】王学辉.反思中国行政法学存在豹政治背景——通往中簪行政法学自我意识之路.行政法学研究.2010(3).
 
邱云    河北地质大学法政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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