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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绿色大学角度看环境法学教育方式的初步研究

来源:硕士论文网,发布时间:2021-12-15 17:21|论文栏目:环境法学论文|浏览次数:
论文价格:150元/篇,论文编号:20211215,论文字数:30056,论文语种:中文,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硕士论文网第2021-12-15期,本期硕士论文写作指导老师为大家分享一篇环境法学论文文章《从绿色大学角度看环境法学教育方式的初步研究》,供大家在写论文时进行参考。
  十八大报告提出,“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增强全民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形成合理消费的社会风尚,营造爱护生态环境的良好风气”。若就高校的发展与改革而言,绿色大学的建设最能体现该政策旨意。实践证明,绿色大学建设是促进学校事业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内在要求,并与大学承担的人才培养任务紧密相连。在国外,绿色大学(G reenU niversity)一词自 1972 年产生,之后与联合国倡导的可持续发展理念相联系,便形成了现在绿色大学概念的内涵。在我国,自 1998 年清华大学开展绿色大学示范工程活动以来,至今提出绿色大学建设目标的学校已逾百所,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生态文明建设和高等教育的良性发展。
从绿色大学角度看环境法学教育方式的初步研究

  一、绿色大学的含义与育人理念

  1.绿色大学的含义
  绿色大学的绿色,原指环境保护或生态,是 20世纪 60 年代末西方兴起的绿色运动的产物,现演替为可持续发展的同义词。首先,绿色大学是社会与时俱进的产物,直接表达了高校的时代特征与使命。绿色经济、绿色产业、绿色技术、绿色消费、绿色生活、低碳环保等绿色生态环境观,日益被人们耳闻目睹。其次,绿色大学以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观为办学理念。绿色大学的办学理念,彰显了生态、和谐、发展的绿色主题,倡导了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共存。再次,绿色大学建设以完善高校自身的环境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为重点。最后,每所绿色大学的创建都应立足本地、因校制宜。也就是说,绿色大学建设要有全球视野,也要有地方特色,通过“照着做”的模仿到“自己做”的创新,逐渐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绿色大学。
  2. 绿色大学的育人理念
  绿色大学建设在理念层面就是高校通过可持续发展思想和环境保护原则创造绿色人才的过程。绿色大学贯彻绿色意识的办学思想,将绿色理念融入学校的育人环节,使学校真正成为培养具有绿色意识人才的摇篮,不仅满足社会对绿色人才的要求,也使学校得以可持续发展。绿色大学建设在内容方面以绿色教育为核心。虽然学界对绿色教育的理解与表述差别较大,但其内涵既有环境保护知识与技能的教育,又有可持续发展价值观、伦理观和发展观的教育。从形式上看,绿色大学除了身教言传、为人所知的教育显性力量之外,还应包括潜移默化、易被忽视的教育隐性力量,也就是绿色大学向社会传播的绿色文化和绿色意识。只有不断地培育与优化这种绿色文化和绿色意识,才能更有效地服务于全社会的绿色文化建设。从功能上来说,绿色大学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同时,仍特别强调其大学的基本教育功能和科研功能,
始终承担着人才培养的重要责任。

  二、绿色大学与环境法学的契合

  1.可持续发展:环境法学与绿色大学的价值契合
  可持续发展是当代人类的共同选择,也是绿色大学建设的价值内涵。作为一种既满足当代人需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求能力构成危害的新思维,可持续发展要求突破发展就是经济建设的单一思路,形成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新理念。在此背景下,可持续发展不仅是技术问题,也是法律问题。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和解决各种问题的一种战略,是人类利益多元化和利益冲突以及不同观念的必然反映和理性选择。就法律价值而言,环境法作为法的组成部分,除具有公平、正义、效率和秩序等法的一般价值之外,还因为环境法是国家调节环境社会关系的社会法。其价值主体不可能是公法主体的国家,也不可能是私法主体的私人,而只能是公共社会。就此需要与利益来言,主要表现为人类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这正是环境法特有的价值所在。作为保护环境整体价值的环境法,其目的就是对不利于环境可持续的行为进行限制。相比较而言,公法以国家利益为本位,对政权的安全与稳固的关心多于对社会发展的关心;私法以个人利益为本位,对自身利益的考虑多于对社会发展的考虑。只有环境法在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之间保持适度的张力,提供对其他法律追求的目的所表现出来的过分扩张进行限制来保护环境利益。就此而言,环境法才是可持续发展最有力的推进器与促进者。
  2.绿色教育:绿色大学建设与环境法学教育的内容契合
  作为创建绿色大学核心内容的绿色教育,旨在通过课堂教学、实践教学和开展各类环境宣传等教育活动培养绿色人才,并将环境保护原则和可持续发展价值观融入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等综合性教学与实践探索之中,使之成为全校学生的基础知识结构和综合素质培养的重要内容。无独有偶,环境法作为环境保护的手段与策略之一,是法律作为调节社会关系的根据与运用生态规律保护环境的紧密结合,并以环境科学理论作为其科学基础。不难发现,环境法教育与绿色大学建设在此有着共同的内容交集,那就是由环境知识技能、环境伦理道德和环境法律法规构成的绿色教育知识体系。

  三、绿色大学视域下环境法学教育模式的现状考量

  第一点是环境法学教育培养目标较为狭窄,难以承担通识性绿色教育之重。早在 20 世纪末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成立伊始,来自全国各高校近百名代表联合签名,呈请当时国家教委将环境法学课程作为全国法律院、系学生的必修课和高校学生的公共课予以规定,直到 2007 年环境法才成为法学核心课程之一,但至今仍有部分高校法学专业尚未开设环境法专业课程。至于当时将其作为高校学生公共课的提案却杳无音信。加之各种人才选拔考试基本与环境法学内容无涉,足见政府等机构对该门课程的重视程度远不如其他部门法学,这显然与绿色大学理念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有差距。第二点是环境法学教育培养方式僵化,难以形成特色。国内多数院校环境法的培养模式往往表现为以课堂为中心、课本为中心、教师为中心的机械式教学;考核方式基本为学期末统一考试、考查或者论文考核,并以此作为学生成绩的唯一考量标准。可见,环境法教育培养方式在绿色大学视域下因不顾学科特点、忽视因地制宜而无特色可言。第三点是环境法学教育内容不科学,难以造就绿色人才。不可否定现有多数环境法教材作为高校法学本科的专业教材,其质量毋庸置疑。但问题在于,如果教学仅拘泥于现有教材内容,生硬陈旧的案例,是无法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的。也就是说,作为绿色大学建设核心的绿色教育,需要将环境保护原则与可持续发展价值观融入高校综合性教学和实践环节中,应当涵盖环境知识与技能、环境伦理、环境法律法规等知识范畴。在此语境下,现有环境法学教育内容以培养学生法律理性的章节偏多,而在学生生态理性的培养方面着墨较少。第四点是环境法学教育方法单一,难以培养实践人才。美国霍姆斯大法官有句至理名言,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若想获悉环境法的立法与执法效果,必须深入实践才能发现与解决问题;若想取得环境法理论研究的突破与灵感,实践的探索必不可少。诚然,未经实践打造的法律,因其气质与灵性淡薄而与真正的法律相去甚远;未经实践验证的法学理论,犹如空中楼阁。虽然法律实践或者实践教育如此重要,但学校对环境法学实践教育的重要性认识不够,甚至多数情况下实践教学有名无实。

  四、健全和完善环境法学教育模式

  当前,很少有人探讨绿色大学建设与环境法教育模式改革的问题。不难看出,关注绿色大学建设中与育人相关的环境法学教育问题,是为了思考在全球环境问题凸显的背景下,高校环境法学教育如何孕育新的思想或者模式。
  1.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结合,完善环境法教育培养目标
  目前关于我国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代表性学说有:一是职业化说,认为目前法科学生培养规模供大于求,就业形势趋紧,而应强化法学教育的职业化色彩和市场面向;二是理性化说,认为应将人文关怀置于法学教育的核心地位,法学教育既是知识的传授,又是正义、公平、秩序等理性价值的化身,由此培养出的学生应担当造福国家和社会之重任;三是综合化说,认为法学教育的宗旨既在于教育对象法律人格和人文素质的养成,又要体现法律职业的专业训练。虽然环境法学与法学系种属关系而存在某些个殊性,但笔者仍赞成第三种观点。也就是说,环境法教育既是一种通识教育,也是一种专业教育。在此并非简单地折中或者调和,而是基于环境法专业教育与绿色大学绿色教育的本质特征和基本要求所进行的理性选择。
  2.普适性教育与地方性教育融合,优化环境法教育培养模式
  法律是世俗的实践智慧,一种地方性知识,环境法概莫能外,相关的教育培养模式在完成普适性教育的同时,还应作出适当调整。一方面,环境法教育应关注高校的绿色大学建设。在摒弃环境法填鸭式教育和弥补考察方法单一化的基础上,本着文以化人,因校制宜,构建具有绿色意识的办学思想的教学内容,将绿色理念融入学校的办学理念中,使学校真正成为培养具有绿色意识人才的摇篮,这不仅满足社会对绿色人才的要求,也使学校得以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环境法教育应关注本土化的生态文明建设。在全球环境问题日益严峻的今天,加强环境法教育、推动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是法学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在此背景下,我们探索环境法教育应为绿色大学和地方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智力支持,意义深远。
  3.生态理性与法律理性互补,夯实环境法教育内容
  一方面,环境法教育内容决定于其学科特点。环境法学有别于其他部门法学,表现为它是一般法律规范与法律化的科学技术规范的知识体系,是社会性与科学性高度融合的法律规范,应在环境保护方面发挥有别于其他社会调整机制。换言之,作为调节社会关系的根据与运用生态规律调控环境的沟通协调,环境法学与环境科学密不可分、相辅相成。另一方面,环境法教育内容决定于绿色大学的生态理性。环境法教育与绿色大学建设的沟通与协调,表现为可持续发展在高校发展中的内在规范性、科学性与伦理要求,符合生态理性的基本立场和价值主张。
  4.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兼顾,改进环境法教育方法
  通常情况下,需要正确处理好环境法学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的方法问题。毋庸置疑,一方面教师开展理论教育,向学生传授环境法基本理论与法律制度,是开展实践教育、回应现实环境问题的基础和前提;另一方面教师开展实践教育,通过实践反哺理论,促进社会与课堂的循环共生共进。如前所述,绿色教育是绿色大学建设的核心,是通过课堂教学、实践教学和开展各类环境宣传教育活动培养绿色人才的过程。不难看出,绿色大学的建设实践与环境法实践教育在此是相通的。我们可以通过法律诊所、模拟法庭、学生参与环境公益行动、课题研究的深化等平台,运用调研、演讲、辩论、实地考察等教学手段,弥补环境法学理论教育的不足。所以,积极开展环境法学教育改革与实践工作,不断探索绿色大学建设与环境法教育模式相结合的可行性途径,相关研究仍有待于进一步深入。

作者:赵翔  单位: 贵阳学院社会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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