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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视角下海平面上升对小岛屿国家影响分析

来源:硕士论文网,发布时间:2021-08-05 10:17|论文栏目:国际法学论文|浏览次数:
论文价格:150元/篇,论文编号:20210805,论文字数:30056,论文语种:中文,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硕士论文网第2021-08-05期,本期硕士论文写作指导老师为大家分享一篇国际法学论文文章《国际法视角下海平面上升对小岛屿国家影响分析》,供大家在写论文时进行参考。
 从地区角度来看,海平面上升带来的影响差异较大,在不同国家中,沿海地区和地势较低的小岛屿国家更容易受到影响,国际社会的的挑战由此产生。国家国际法,跨过界气候难民的人权保护以及许多其他法律问题。近些年来,国家领土消失逐渐成为现实,就低洼地区的小岛屿国家而言,问题已经十分严峻。他们需要面对的是国土被不断上升的海平面缩淹没,是失去家园,全国居民将被安置在国外
绪论
一、选题背景
  全球气候变化是国际社会面临的主要挑战之一,但气候变化问题从来都不是单纯的环境问题与生态问题,气候变化对和平与安全的影响真实可见,并将在未来的岁月里更多地显现出来。因全球气候变化所带来的资源需求上涨,沃土与淡水资源枯竭等因素很可能加剧社会紧张局势、政治动荡和暴力冲突。而关于气候变化的国际谈判更是涉及国家间复杂的利益冲突与政治角力,谈判过程中逐渐衍生出了对立的阵营和林立的国家集团,如欧盟、伞形集团、基础四国、最不发达国家、石油输出国组织、雨林国家联盟以及本文的研究对象—小岛屿发展中国家(Small Islands Developing States,以下简称小岛屿国家)。相对于其他集团,小岛屿国家受到特殊条件限制,这些国家面积较小,地点偏远,生态脆弱,易受环境变化影响,经济上也存在弱点,人为温室气体排放激增导致的全球气候变暖引发海平面上升,正威胁和挑战小岛屿国家的生存。1992 年,《21 世纪议程》以纲领性方式规划了小岛屿国家的行动基础、行动目标和政策工具,并要求联合国召开一次小岛屿国家可持续发展全球会议,以维护小岛屿国家的发展利益。小岛屿国家第一次被视为一个独特的群体。1994年,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国际会议第一届会议在巴巴多斯举行。会议通过了《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巴巴多斯宣言和行动纲领》(《巴巴多斯行动计划》)。但此后,由于发达国家援助不足,该计划没有得到认真执行。根据联合国提供的数字,1990 年,小岛屿国家的对外援助约占其国民总收入的 2.6%,但 2002 年下降到 1%。
二、研究目的和文章结构
  研究目标:从领土被海水淹没这一逻辑起点出发分析海平面上升对小岛屿国家在海洋权益、国际法主体资格及人权保护的影响及其面临的国际法挑战,进而对相应的解决方案进行分析和建议,最终落脚于人权保护的探讨。研究内容和文章结构:论文将分成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绪论主要从选题背景、研究目的和研究意义入手,展示文章结构和研究方法,分析相关问题的研究现状;第二部分介绍从海平面上升的大背景谈起,分析小岛屿国家的基本情况,进而提出海平面上升对小岛屿国家的影响:对小岛屿国家领土及海洋权利的影响、对小岛屿国家的国际法主体资格的影响以及对小岛屿国家居民人权的影响;第三部分顺承第二部分,提出相应的法律问题,即对海平面上升导致小岛屿国家面临的国际法问题进行分析:海平面上升对小岛屿国家海洋管辖权问题分析、对淹没的小岛屿国家是否保留国际法律人格问题分析以及小岛屿国家居民人权保护问题分析;第四部分对第三部分分析的三个问题提出相应的法律选择:针对小岛屿国家海洋管辖权问题,提出保留其历史性权利,永久固定既存基点和基线;继续保留物理上消失的小岛屿国家国际法主体地位;继续推进气候变化和难民保护的国际法制建设,主张违反气候变化国际义务的国家承担国家责任。
国际法视角下海平面上升对小岛屿国家影响分析
第一章 海平面上升对小岛屿国家的影响概述
第一节 小岛屿国家海平面上升现状及应对措施
一、小岛屿国家概述
(一)小岛屿国家的概况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颁布的《国际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海洋法公约》)首次对岛屿法律制度进行了明确,然而截止今日,国际上依旧未统一定义小岛屿国家。本文研究的小岛屿国家,指一些小型低海岸的国家。一般在国际文件中称其为“Small Island Developing States(简称“SIDS”),直译为“小岛屿发展中国家”(本文简称“小岛屿国家”)。多位于大洋中心,国土比大陆国家要狭小很多,经济产业不够多元化。20 世纪 80 年代末和 90 年代初,“小岛屿国家”开始作为法律术语使用,国际公约中最早使用该术语的是 1992 年的《生物多样性公约》和 1992 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小岛屿国家里只有新加坡被视为发达国家。其他国家都被视为发展中国家或最不发达国家,这些国家普遍面临着可持续发展的挑战。结合联合国统计数据可知,当前全球共 52 个10小岛屿国家:1.非洲:普林西比、佛得角、圣多美、几内亚比绍、毛里求斯、马尔代夫、科摩罗以及塞舌尔;2.亚洲及太平洋地区:图瓦卢、基里巴斯、新加坡、斐济、所罗门群岛、巴林、关岛、库克群岛、美属萨摩亚、北马里亚纳群岛联邦、法属波利尼西亚、瑙鲁、马绍尔群岛、瑙鲁、密克罗尼西亚联邦、帕劳、纽埃、萨摩亚、巴布亚新几内亚、汤加、瓦努阿图、东帝汶;3.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多米尼加共和国、荷属安的列斯群岛、多巴哥、美属维尔京群岛、巴巴多斯、英属维尔京群岛、巴哈马、海地、牙买加、圭亚那、古巴、圣基茨和尼维斯、安圭拉、格林纳达、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阿鲁巴、伯利兹、安提瓜和巴布达、苏里南、多米尼克、蒙特塞拉特、波多黎各、圣卢西亚以及特立尼达。
二、海平面上升现状及未来
  气候系统由大气、陆地、极地以及海洋等气候构成,其产生变化并导致了海平面的上升,也是全球气候变化的一大结果。新世纪初,国际社会在对气候变化问题进行探讨和努力应对后提出:对比全球平均变暖速度,北极冰盖的变暖速度超出 2 倍之余,在世界环境变化区域排于首位。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 简称 IPCC)在 2007 年发布的第四次评估报告中提到:海平面进一步上升,范围达到 18 至 59 厘米,且该估计并未考量到意外情况,换而言之,极地冰融化速度还可能增加。2018 年初,《中国的北极政策》表明,自 1990 年开始,北地地区一直呈现出不断升温的态势,其夏季海冰数目显著缩减。结合科学家预测可知,在 2050 年左右,季节性无冰现象可能在北极海域出现。”海平面的不断上升和侵蚀对于全球来说,都是具备毁灭性特征的,以孟加拉国举例,海平面每增加 1 米,其被淹没 17%的领土面积。随着海平面不断上升,北冰洋气温的上升已远远超过世界气温上升的平均值,北冰洋海岸带已在严重丧失。学界普遍认为,北极地区气温上升速度快于其他地区,海平面上升时影响北极气候的主要原因,随着潮间带区域与低洼海岸的淹没,区域生命体的生存与发展受到威胁。可见,海平面上升时会产生连锁反应的,例如低洼地区的淹没,令海岸线出现寝侵蚀现象,沿海发生洪水问题,水质被影响的同时,河流范围发生转变,海浪高度增加等等,正如同蝴蝶效应一般,所有这些物理结果对人类都有潜在的不可逆的影响。从空间角度来看,海平面上升有着一定差异性,在全球,西太平洋与印度洋海平面的上升幅度远远高于平均水平,尤其是沿海国家,例如越南、埃及以及孟加拉国等,受到沿海窄地带人口众多的因素影响,其未来更显脆弱。由预测表明,随着海平面的升高,每增加 1 米,乌拉圭损失 0.05%的国土面积、荷兰损失 1%的国土面积、埃及损失 6%的国土面积、孟加拉国损失 17.5%的国土面积、马朱罗环礁最高,占比达到 80%。即便部分国家在整体上受到海平面你上升的影响较小,也依旧存在局部区域会受到海平面上升严重威胁的现象。例如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泰国等国家,多为低洼沿海平原,一旦海平面升高 35 厘米, 势必令海水推进至海岸,推进约为 1 公里。对于小岛屿国家而言,基里巴斯已于 1999 年失去了 Tebua Tarawa 和 Abanuea 两个岛屿。52 个小岛屿国家中,像图瓦卢、马尔代夫、基里巴斯、马尔岛群岛这样的国家,受海平面上升的影响而被淘汰出世界地图的风险极大,居民也将面临被迫搬迁的问题。
第二章 海平面上升使小岛屿国家面临国际法问题分析
第一节 海洋管辖权问题分析
第二节 被淹没小岛屿国家国际法主体资格分析
第三节 居民人权保护问题分析
第三章 小岛屿国家应对海平面上升问题的法律路径
第一节 海洋权益保护与人工岛礁建设
第二节 保留物理消失的小岛屿国家国际法主体地位
第三节 完善难民保护的国际法制度.
第三章 小岛屿国家应对海平面上升问题的法律路径
第一节 海洋权益保护与人工岛礁建设
一、永久固定既存基点和基线
  小岛屿国家的地势低洼,随着海平面的上升容易出现领土被海水淹没的现象,从而变成无领土岛屿,即《海洋法公约》(本节简称“《公约》”)所述拥有大陆架的岩礁,小岛屿国家原本存在的管辖权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发生转变,成为国际海底区域或是公海。通常来说,小岛屿国家在气候变化上基本不存在推动力,其受到气候变化影响造成的被损害后果是不应当承受的。随着海平面的上升,基线不确定性增加,海洋法基础被挑战,海洋边界出现不确定性。边界不是固定不变的,因此现有海洋边界会因为海平面的变化而变化。缔约国在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并未重视因为海平面上升产生的影响,因此《公约》中几乎没有相应的规定。海平面上升导致正常基线不稳定,一些外国学者主张采用动态基线。SarraSefrioui 提倡对《公约》第 5 条进行另一种解释:物理现实与正常基线相符,后者具备动态性。换而言之,正常基线能够进行实际地理条件基准系统的构建,需要移动基线,依据新基线对重新划定海洋边界,在这之后,原有基线确立的海洋边界效力丧失。该观点对于基线的划分和当前海洋地理情况符合,但也存在着弊端,尤其是在基线的不确定性上,沿海国家必须不断对海洋边界进行检查,海域图也很难统一,国家与国家间容易出现海洋权益矛盾。除此之外,部分失去国土的国家还需要投入巨大资源成本对基点予以维持。出于对海平面上升后产生国际海事法律秩序影响的考虑,一些学者主张永久性地确定或冻结现有的基点和基线。此观点同样存在优势和弊端。首先,其考量到海洋法律秩序当前状态的维持,各国可以继续行使其海洋资源的权利,这体现了公平。但是损害《公约》规定的海洋范围和地位的确定性。与以前不同,随着海平面上升,沿海国家的领土将逐渐被海水淹没,对于小岛屿国家而言,有着明显的限制,因为海平面的上升小岛屿国家可能丧失自身国土,即便存在剩余部分也无法与《公约》提及的岛屿概念相符。值得关注的是,沿海国内范围的不断扩张在外国船舶行驶的可能性上有所忽略。相反,公海面积会随沿海国领土以及小岛屿国家的消失而增加,小岛屿国家的海洋权益将会因此受损。所以对小岛屿国家而言,基线不变,在小岛屿国家管辖海域的不确定上有着现实意义,同时能够缓解划界矛盾,积极意义显著。
结论
  从地区角度来看,海平面上升带来的影响差异较大,在不同国家中,沿海地区和地势较低的小岛屿国家更容易受到影响,国际社会的的挑战由此产生。国家国际法,跨过界气候难民的人权保护以及许多其他法律问题。近些年来,国家领土消失逐渐成为现实,就低洼地区的小岛屿国家而言,问题已经十分严峻。他们需要面对的是国土被不断上升的海平面缩淹没,是失去家园,全国居民将被安置在国外。而且国家治理能力有限。当前,全球集中在沿海区域的商业活动和人口众多,达到一半左右比例。在此背景下,应当怎样解决海平面上升问题成为本世界需要关注到的重点社会内容。海平面的增幅令新的海洋产生,港口、低洼岛屿以及海岸都会被影响,海洋边界变动的同时,边界愈发混乱,令国家与国家间出现更多不公正,冲突和不稳定,但《海洋法公约》的谈判者未能考虑到海平面上升对海洋法的影响并制定相关规则。沿海地区是小岛屿国家的主要生活和经济活动地区,受此影响,海平面上升势必为其带来巨大影响。就地势不高的国家而言,国家存亡直接被左右,例如巴哈马、马尔代夫以及基里巴斯等,海平面只要高于这些国家国土一米,就会被淹没。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表示,随着温室气体排放量的不断增加,等大约 100 年,海平面可能提高 1.4 米,小岛屿国家大多沉没。地球气候呈变暖趋势不可逆转,全球气候变暖的气候异常现象是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挑战, 当前海平面上升仍是关系小岛屿国家生死存亡,关乎其人民生计、安全和福祉的最大威胁。怎样应对新问题,对各项法律提出了新的挑战,例如国际人权法、海洋法以及国际难民法等。海平面上升对于小岛屿国家来讲是一个无法避免的灾难,而引起海平面的上升是我们全人类的责任,对小岛屿国家而言,未来国家如何存续,居民人权如何保障是最根本的问题所在。本文认为,无论是建造人工岛屿也好,固定海洋基线也好,都是暂时性的含有预防性质的措施,在领土未被全部淹没前,小岛屿国家可以采用固定领海基线的方式或者修建人工岛礁来保障其原有海洋权利;但随着海平面的不断上升,如果不幸整个小岛屿国家被淹没,国家主体资格是否存续?小岛屿国家原有居民该何去何从?本文认为,在小岛屿国家丧失其领土的短期甚至一段时间内,可继续保留其国际主体地位及其原有的历史性权利,直至其原有居民得到妥善安置。至于原有居民的安置问题,需要各国结合自身情况因地制宜,如跨境迁移和人工岛礁建设均有其可行之处。同时要完善各种基金以支持小岛屿国家应对海平面上升;另外还需要完善难民保护的国际法制度建设并且呼吁违反气候变化义务主体承担国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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