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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其来明诸往:中国法制史教学改革刍议

来源:硕士论文网,发布时间:2021-03-19 10:04|论文栏目:法制史论文|浏览次数:
论文价格:150元/篇,论文编号:20210319,论文字数:30056,论文语种:中文,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硕士论文网第2021-03-19期,本期硕士论文写作指导老师为大家分享一篇法制史论文文章《知其来明诸往:中国法制史教学改革刍议》,供大家在写论文时进行参考。
  摘 要:近年来,中国法制史的教学改革虽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仍面临受人质疑、授课效果差、缺乏当代视野等诸多困境。因此有必要在明确课程定位的基础上,对教学范式进行新调整,才能使法科学生的综合素质得到更全面的发展。思及目前的高等教育环境,兼顾课程“务虚”“务实”双重属性、将思想史与制度史相结合,注重古为今用、以史带法,或许是提高中国法制史教学质量的有效方式。
  关键词:中国法制史;教学改革;务虚务实;教学效果
  《论语》云:“慎终追远,民德归厚矣”,对法制历史进行梳理、研究是对传统法律文化追根溯流的应有之义;古代官修正史中的“刑法志”或“刑罚志”或可视为中国法制史学科的源头之一。至 20 世纪初叶,中国法制史学在本土律学与西方法理学影响下逐渐发展为独立学科,呈现两种治学路径:其一,在传统考据学影响下爬梳古代法律文献,对法制问题进行总结研究,陕派律学代表沈家本先生即是此类介乎传统律学与现代法学之间的过渡人物,杜贵墀、程树德等诸位先生也是其中的佼佼者。其二,借助西方法学知识与理论,建构中国法律制度史与法律思想史的学术体系,梁启超先生确属当之无愧的学术开拓者,杨鸿烈、陈顾远等学术大家也多以此法开展研究。可以说,现代中国法制史学科的发展正是梁启超研究范式的自然延伸与传统文献考据方法相结合的产物。故而就学科特点而言,中国法制史具有交叉性,既是历史学分支,也是法学的基础学科。正由于该学科的史学属性,使其理论性有余而应用性不足,在法学本科核心课程中被边缘化;而又因学科涉及法学研究方法与理论体系,被史学界认为研究不严谨、成果不可靠。凡此种种,致使中国法制史课程长期处于尴尬境地,亟需改革教学理念、思路与方法,建设一套科学的适应现代形势的教学模式。本文的写作目的,旨在总结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的现有经验,尝试对本课程授课宗旨、教学理念、课程范式进行重构。
知其来明诸往:中国法制史教学改革刍议
一 中国法制史的现实困境
  中国法制史的主要目的是提高法学学生的理论素养,使其以历史和发展的眼光理解当下法律制度及其运行状况;但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这门课程确实具有现实可操作性差的特点;且又是难以讲授、掌握的交叉学科。这使学生在学习时既感到难以理解,又觉得浪费时间,更不愿思考课程的科学学习
方法。如此则中国法制史的教学效果自然难以提升。
(一) 学界对课程意义的质疑
  在新编“马工程”重点教材《中国法制史》中,编者将课程意义总结为有助于准确把握历史,训练历史思维,帮助学生在分析问题时具备大局观和理性意识;有助于为现代化建设提供历史的借鉴,帮助充分弘扬优秀法律传统;有助于加深对其他学科的理解,吸收更多的法学“本土资源”。从宏观层面而言,这样的学科意义没有问题:学习中国法制史能够弘扬民族精神,传承几千年来依法治世的成功经验和古代人民无与伦比的法律智慧,科学总结历史经验。这些研究都是主要通过法制史学研究而推进的。但上述课程意义,至少在两个方面仍使不少学生甚至教师提出质疑。其一是课程的定位问题。教材编者总结的课程意义极其宏大,但在学生沸腾的热血冷却之后,却不免追问这样相对务虚、与现实生活距离较远的通识类课程是否有必要上升为法学核心课程?其二是课程的实际意义问题。法学专业追求“经世致用”,学生及部门法教师大多秉持实用主义甚至功利主义,宣称作为传统知识资源的中国法制史缺乏与现代法学的知识同构性,不能带来实用知识,因而不具备太高的学习价值。
(二) 教师的授课困境
  中国法制史是传统法律文化的载体,高校学生对传统法律文化的初次感知主要依赖于中国法制史教师的授课。然而这门课程的内容博大精深,学校所能分配的课时量却逐年减少,由此导致了实际教学中的诸多困境。其一,教学指导思想的改进困境。在当下的海外汉学界,更倾向于建构具有针对性的“地方性知识”,以修正以往普适性研究中产生的疏漏与不足。这种研究理念也正被中国史学界接受。然而现有法制史教科书似乎还隐性接受“五种社会形态”等普适性理论的影响,使用阶级斗争等传统概念解释历史 [1]。中国与西方在自然生态、社会制度、文化传统、生活方式以及民族心理等各个方面均存在天壤之别,若不加区别地使用某种普适性理论,恐怕并不能切实体现中华法律文明的独到之处。其二,教学内容的选择困境。由于中国法制史学科的边缘化趋势,部分教师遂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为教学的主要目标,使课堂沦为辅助学生记取“法考”知识的工具。这样做固然实现了课程教学最大程度的功利化,但也在最大程度上降低了学科价值。教师授课的主要任务应在于启发学生思路,激发其学术兴趣;若仅为帮助学生通过考试而授课,无疑彻底悖反课程设置的基本目标。教师侧重于对中国古代法制的静态描述,忽视对其动态实践状况的介绍,也是教学内容选择的一大问题。对此,黄宗智先生已经提出了“表达”与“实践”背离的问题 [2]。其三,教学方式的选择困境。到目前为止,讲授式教学已经被历史证明是传授知识效率最高的教学模式,因而广受各层次教师青睐。相对于部门法学,中国法制史知识点零散,史料罗列多于理论分析,古汉语晦涩难懂。这些因素导致课程教师面对浩如烟海的典籍与越来越少的课时,不约而同地选择以讲授教学为主的授课方式。然而讲授教学的不足也十分明显,即容易使学生满足于知识点的机械记忆,忽视培养问题意识与逻辑思考能力,更难产生自主学习的兴趣。为激发学生兴趣,又有教师尝试改革教学方式;但无论是推行微课或“翻转课堂”,还是引入案例教学,这些改革并非全然成功:教师们用尽浑身解数,但这些案例分析、小组研究、分组辩论还是难以引起学生的兴趣,其结果只是多数人沉默中的少数人狂欢而已。
(三) 学生接受知识的困境
  中国法制史兼具法学与史学的双重难度:古代法制与其社会背景密切联系,要求学生具备相当的历史基础;课程潜藏深刻的理论内涵,更要求学生具备较高的法学素养。如此特征导致学生在接受知识时面临种种困境:其一,掌握知识的碎片化。学生容易陷入死记硬背知识点的歧途,忽视知识体系建构。比如,学生仅仅死记历史上的各种司法机关及其职能,却不能将其发展演变进行梳理;于是既难以形成关于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整体认知,各种零散的知识点也会很快忘记。其二,缺乏关注现实的视野。本课程的教学目的之一是帮助学生认识当代中国显性和隐性的法律本土资源,认识在西方法学理论冲击下中国法制近现代化的得失利弊。但在实际授课中,教师与学生往往缺乏足够的现实关注,使得法制史知识犹如空中楼阁,未能体现其应有的生命力。其三,缺乏中西比较的视野。只有通过比较中西法律文化,才有助于学生更好地了解东西方古代法制文明的巨大差异和不同特征,进而明确在当代法制建设中如何平衡法律移植与借鉴“本土资源”的关系。不过可惜的是,若无教师引导,学生大多难以凭借自身知识储备与学习能力涉足中西法制比较思考。
二 中国法制史课程的改革思路
  面对上述困境,教师有必要重新明确课程定位, 实施切实有效的教学改革,才能有效应对现阶段法学学生的消极情绪,找准学科的发展平台,彻底解决学生学习过程中的困境及教师教学难以开展的问题。
(一) 对中国法制史学科的精确定位
  明确中国法制史的课程定位是解决学科现实困境的当务之急。目前几乎所有大学生学习的基本动力都是就业,也更关注能够即学即用、对找工作有帮助的知识。他们在学习中自然地进行“有用”或“无用”、“热门”或“冷门”的衡量,并以此决定学习的认真程度。这种功利性的学习态度在长时间内难以逆转,中国法制史也凭借晦涩的知识内容,与当代法制不甚相同的价值体系,当之无愧地成为了法学专业中的“无用”“冷门”学科。博登海默曾言:“攻读法律的学生如果对其本国的历史很陌生,那么他就不可能理解该国法律制度的演变以及该国法律制度机构对其周围的历史条件的依赖关系。”[3] 中国法制史确实是“务虚”的通识性课程,其追求的学科目标之一是复原法制历史,即使这种历史与法律实务已不直接关联。这正是本学科的价值所在,“我们回顾历史,不是为了从成功中寻求慰藉,更不是为了躺在功劳簿上,为回避今天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寻找借口,而是为了总结历史经验、把握历史规律、增强开拓前进的勇气和力量。”中国法制史旨在培养学生的法学素养。虽然中国的当代法与古代法在文本上已经断裂,但法律传统却不会断绝;而且法律是一种符号,不仅可以用来解决问题,同样可以传达意义。通过历代相沿的古代法,我们能把握中国法的精神和传统,创造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模式,不再深陷于西方中心主义的法制现代化陷阱。中国法制史也兼具“务实属性”,同样能为法制建设提供直接的智力支持。习近平主席强调:“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中国法制史应被视为兼具法学“务实性”与史学“务虚性”的学科。以探究传统法律文化为主,注重总结其当代价值与借鉴意义,会是本学科较为恰当的定位。
(二) 中国法制史的教学改革思路
  第一,明确中国法制史“务实”与“务虚”的双重属性。[4] 既然已经确定中国法制史培养学生基本法学素养的理论学科定位,教师就必须在教学改革方面转换思路:一方面,高等教育的基本目标是培育人格健全、拥有人文主义与科学主义情怀的社会建设者,而非狭隘的职业教育。为迎合学生就业需要与社会浮躁风气而将课程改造为“法考”辅导班的趋势必须扼制,这种所谓的改革只会导致中国高等教育的全面失败。另一方面,只传授中国法制史理论知识的教学思路也不可取。本学科的最终目标是为当代法制建设提供历史殷鉴,将学术理论与社会现实相结合,解析历史经验的当代价值。只有在未来的教学改革中平衡法制史学的“务虚”与“务实”的两个侧面,才能实现课程效果的有效提升。
  第二,应当注重思想史与制度史的有机结合。学习中国法制史离不开对历朝历代法制指导思想的深刻领悟。陈顾远先生曾指出,从史学的视角看,制度是思想的表现与标志,而思想为制度的源本或摇篮;从法学的角度说,“理论诚为事实之母,经验亦为理论之基”,法史研究应该以理论与经验同时并
重,不可偏废。纵观中国法制的发展历程,能够发现任何时代的主导法律思想,一定会在法律制度中得到体现;而一个时代的法律制度也会反作用于主流法律思想。制度与思想相辅相成,在教学中将二者结合起来,才能使学生更好地理解中华法律文明。
  第三,关注古为今用,帮助学生将知识应用于实践。比如 2008 年刑法修正案规范了对年满 75 周岁的老人的刑罚适用,教师宜引导学生联系中国古代尊老恤幼的法律原则加以探讨。通过联系法律实践,能够赋予中法史教学以更多的活力,必然能够大大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在引导学生关注现实
法律问题的同时,强化了对法制史知识的理解,提高透过表象从深层次把握法律问题的能力。
三 提升课程教学效果的几点建议
  蔡枢衡先生说:“大学法律学系中的中国法制史科目,常常不易找到一个主观上兴味浓厚、客观上胜任愉快的教授。”今天中国法制史所面临的现状大抵也是如此。当“枯燥”“无用”成为学生对于此课程的评价时,教学质量的提升就不是反复的道理说教,或是新奇的教学方式所能实现的,教师只能凭借自身深厚的历史、文化积淀去改变他们的看法。
(一) 强化意识、提高兴趣
《中国法制史》课程时间跨度长、涵盖内容广、历史资料浩繁久远;对学生来说,内容复杂看不懂,重点问题抓不住。这种情况客观上造成教师难以突破传统的“以教师为主体”的教学模式。讲课若过分追求“系统”,就难以给学生留下充分的思维空间;考试若仍以验证知识点记忆为核心,学生就难以燃
起学习热情和求知欲望。学生还常认为中国法制史过于偏重理论,没有实践价值。这种困境不会因为采用微课或翻转课堂等模式而发生好转。真正卓有成效的做法是:教师充分提升自身理论水平,在授课时不仅通过精深学识、个人魅力来感染学生;还能够理论联系实际,将法制史知识与社会现实结合,解析当下法制体系的社会背景与历史流变,使学生们切身体悟到掌握课程知识是学好民法、刑法等学科的坚实基础,如此才能加深学生对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程的重视。
(二) 以史带法、互利互导
1. 借助古典名著带动学习
  以中国古典名著为重要的辅助材料,搜寻其中与中国法制发展重合的部分,以史学与法学的契合点为突破口,加强学生对法学知识的理解和记忆。这样既可以使法制史知识简易化、通俗化、趣味化;又可以强化学生对法学知识的理解和吸收;还能引导和强化学生对古典文化知识的学习,让学生在短时间内将课堂知识变成自己的知识,达到史学知识和法学知识双管齐下的效果。
2. 通过“名人效应”加深学生记忆
  教师常对学生强调理解的重要性,指出这样学习才能事半功倍。但世事无绝对,中国法制史学科的部分知识确实强调纯粹记忆,这时任课教师应该做的就是想办法采取不同的教学方法强化学生对这部分知识的记忆,利用“名人效应”不失为一个好方法;例如讲解“旧五刑体系”中的“宫刑”,可以以西汉司马迁创作《史记》的故事作为例子,帮助学生有效记忆知识。
3. 使法制史的课堂教学融趣味性和知识性为一体
  当今社会,大众媒体的广泛传播已经成为了群众获得信息、获得知识的重要手段。热播电视剧《芈月传》《大秦帝国》《知否知否应是绿肥红瘦》等是学生热议的话题,不少流行书籍也让学生在潜移默化中了解历史、政治与文化。老师在授课过程中可以根据学生的知识水平层次适当地增加这种通俗易懂又结合历史和法学的内容以增强学生的理解能力和学习兴趣,例如在讲到秦朝法制的时候,可结合电视剧《大秦帝国》中涉及到的法制内容;而在论及两宋法制特征时,可以选取《知否知否应是绿肥红瘦》中的情节补充进行说明。这样既可以达到向学生传授知识的目的,又可以激发他们学习的兴趣,实现知识性和趣味性的统一。
(三) 方式创新、与时俱进
  任何教学活动都必须考虑受众特点,年龄、经历、知识层次是决定讲授方法的重要因素。正如引发社会关注的《百家讲坛》,让我们认识到学术原来也可以如此平民化;而《国家宝藏》《如果国宝会说话》等热播综艺、记录节目,也令人感受到中华历史的勃勃生机。同理,目前高校的大学生已经是“00后”的新新人类,要使中国法制史这样带着厚重历史色彩的理论课程对他们产生吸引力,教师就必须对晦涩的语言、零散的知识进行全面改造,决不能满足于做“课件放映员”[5]。需要强调的是,教学范式的改革绝非“翻转课堂”所能涵盖,而是更多在于对学生“创新”意识的培养。教学方式的更新原则自然也不是仅仅将课堂交给学生,而在于将“讲”与“不讲”、“粗讲”与“精讲”、“多练”与“不练”有机地结合起来,做到教学时间要精简,教学内容要精练,教学过程设计要精心,教学语言要精彩。若能做到以上几点,即使是传统的讲授式教学也能取得优良的教学效果 [6]。总而言之,中国法制史课程教要跟上时代发展和科技进步,在较短的时间内将内容庞杂,承传千年的中华法制讲授给学生,把“死东西”“活”现,引起其兴趣,开阔其视野,培养其创新精神,这是一种任重道远的工作,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使这种工作,这项系统工程实现其整体的最优发挥,达到最佳效果;就必须在上述教学理念和改革原则指导下,实行教学体系系统构件的最佳组合,因地制宜、灵活多样。唯有如此才能使法学专业学生能够全面和谐地发展,才能培养出新一代法学专业应用型、复合型的高级人才。
参考文献
[1] 茆 巍 . 论 中 国 法 制 史 教 学 中 的 困 境 与 改 革 [J]. 法 制 与 社会 ,2013(27):221-222.
[2] 黄宗智 . 清代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 [M]. 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
[3] 博登海默著 . 邓正来、姬敬武译 .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4] 李莉 . 建立多元教学评价体系 , 促进一体化教学改革 [J]. 教育现代化 ,2016,3(04):76-78.
[5] 徐祖澜 . 定位与创新 : 中国法制史教学改革刍议 [J].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09,24(02):108-112.
[6] 毛艳玲 , 孙千惠 , 陈国广 . 本科高校学院教学管理研究 [J]. 教育现代化 ,2018,5(31):251-252+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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