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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两岸民航法律冲突中的适用研究

来源:硕士论文网,发布时间:2020-12-01 19:44|论文栏目:法律论文|浏览次数:
论文价格:150元/篇,论文编号:20201201,论文字数:30056,论文语种:中文,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硕士论文网第2020-12-01期,本期硕士论文写作指导老师为大家分享一篇法律论文文章《法律在两岸民航法律冲突中的适用研究》,供大家在写论文时进行参考。
  本篇论文是一篇法律硕士论文范文,为解决内地与台湾地区之间的区际私法冲突,台湾地区当局制定了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自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末期内地停止炮击金门、发布告台湾同胞书以来,内地和台湾之间多年以来的对峙局面出现了逐步缓和的趋势。到了八十年代末期,台湾当局终于允许台湾地区人民可以前往内地,内地人民和台湾地区人民交流往来上的禁锢终于被逐步打破。

  引 言

  自 1949 年解放战争国民党集团战败退守到台湾地区之后,我国内地和台湾地区就断绝了航空运输,之后两岸之间延续了多年的对峙状态。后来内地开始改革开放,为了适应新时期的发展需求,以《告台湾同胞书》为标志,象征着两岸之间逐步恢复了正常的经济文化交流。虽然两岸之间的通邮通商快速发展了起来,但由于内地民航业当时才刚刚重新起步,再加上台湾地区当局所谓的政治考量,导致三通之中的通航拖慢了两岸之间实现完全三通的脚步;加之当时发生了多起歹徒劫持内地客机飞往台湾地区的劫机事件,台湾当局却包庇纵容劫匪,这更是给两岸民航业蒙上了一层阴影。直到上世纪九十年代,两岸民航领域才开始出现了真正的交流和往来,随着两岸人民交往程度日益增高,商贸活动程度不断加深,大家愈发认识到实现两岸民航直航的重要性。九十年代中期,中央强调要加快实现两岸之间的完全三通,经贸部与交通部也颁布了关于两岸之间航运活动的管理办法,随后两岸之间又进行了试点性质的海运直航运输,一定程度上也为两岸民航直航积累了珍贵的经验。时间进入到了新世纪,随着内地经济的高速发展,两岸之间各方面的交流往来蓬勃发展,双方在民航领域的合作也进入了快车道,两岸之间的人员往来需要经停港澳地区进行转机的历史也发生了改变。为了在内地的台湾同胞更加方便地回台湾地区渡过农历新年,2003 年内地在台湾地区民进党当局的干扰之下,首次允许台湾地区多家航空公司在香港或澳门经停再飞至上海接回,开创了两岸民航间春节包机的新模式。2005 年两岸之间多家航空公司采用往返载客的方式,实现了不用经停港澳的台商春节包机,之后的两岸间包机的服务对象也扩大到了所有合法来往于两岸之间的台湾地区人民。随后两年春节包机又变身成为节日包机,除了传统农历新年以外,在其他传统佳节的时候也增加了两岸之间的包机;之后又把两岸之间包机的范围扩展到每一个周末,服务范围也扩大到两岸之间所有合法往来的居民。2008 年底,台湾地区的海峡交流基金会和内地的海峡两岸关系协会签订了有关海峡两岸之间运输交流的一系列协议,终于实现了两岸人民共同期盼多年的两岸大三通,成为中华民族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里程碑。2009 年内地与台湾地区之间在民航领域达成了进一步的共识,两岸之间的民航直航从之前的包机模式升级为每周的定期航班,两岸人民交流往来的交通成本大大降低了。

  第一章 两岸航空私法冲突的性质辨析

  由于目前两岸并未实现真正的统一,所以事实上台湾地区是一个单独的法域,是一个隶属于中国内部的独特法域。中央政府的管理统治还没有实际实施于台湾地区,同理国家立法目前也无法直接适用于台湾地区,台湾地区实际上拥有一套自己的、与内地和港澳地区都不同的立法司法体系。本文主要聚焦于两岸民用航空运输领域,首先要对内地和台湾地区之间民用航空运输发展过程中所出现的区际私法冲突问题进行性质上的辨析,对其有着正确的认识,才是进一步研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基础。
    一、两岸航空私法冲突不属于国际私法冲突
   国际私法冲突是在不同主权国家之间的私法冲突,是对同一个法律关系所涉及到的多个国家私法规定不同所引发的在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私法冲突。两岸之间的私法冲突与传统意义上的国际私法冲突存在着本质上的差异,两岸问题的由来是当年我国内战所导致的,站在法理的高度,无论是内地还是台湾地区都确立了两岸同属一个中国的原则,台湾地区的所谓“国统纲领”也强调了两岸同在一个国家的范畴内。但是两岸之间到目前为止并没有真正实现统一,而且两岸之间几十年的对峙势必产生了不小的隔阂,所以无论是在立法还是在司法上都走上了不同的道路,在事实上形成了不同的法律体系,导致内地与台湾地区变成了两个不同的法域,同时内地和台湾地区同属一个中国之下,而绝非两个不同的主权国家,所以内地域台湾地区之间的民航私法冲突自然不属于国际私法冲突。台湾地区学术界主流也认为内地与台湾地区之间的私法冲突是一种非常独特的区际私法冲突,不能简单地与国际私法冲突体系相比照,否则就无法正确地解决内地与台湾地区之间的法律问题。虽然有一些西方国家,比如美国和英国就运用国际私法冲突体系内的解决方法来应对本国内部的区际私法冲突问题,对两者之间的不同并没有做出具体的区分。但是一切事物都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中国的现实国情与美国和英国都大相径庭,两岸之间的关系与美国联邦体制下各州之间的关系不同,也和英国这种联合王国体质下英伦三岛之间的关系不同。中国拥有着自己的文明与传统,无论内地与台湾地区还是与港澳地区之间的关系都有着复杂的历史背景和特殊的现实情况。正如我国宪法所表述的:“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中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同样在台湾地区所谓的“宪法”中也有如此表述:“自由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权利义务关系和其他事务之处理,得以法律为特别规定。”台湾地区当局也在对两岸人民关系条例所做的解释中强调内地和台湾地区都是中国的领土,内地的人民和台湾地区的人民都属于中国人,两岸之间的各种交往所引发的案件都适用于台湾地区的法律规定。目前我国还处于国家并没有真正统一的状态之中,两岸之间需要承认一个中国原则这样的大前提下,双方应该在交往活动中不否定对岸为事实上的法律实体,来构建两岸之间更加紧密的关系。综上几点,暂且不论双方各自表述“中国”的具体含义有怎样的不同,也不用照搬西方国家是如何处理其国内法律问题的,更不用理会台湾地区内部少部分台独势力的从中作梗,两岸之间的问题永远都是在一个中国原则之下我国自身内部的问题,内地与台湾地区之间的私法冲突并不是国家之间的国际私法冲突,内地与台湾地区之间的民航私法冲突自然也不是国际私法冲突。
  二、两岸航空私法冲突是独特的区际私法冲突
  某个地区如果拥有较为独特的法律体系,这个地区就可以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域。一个主权国家内部之中如果存在着多个法律体系互不相同的地区,那么这就意味着这个主权国家内部拥有多个法域,这个国家也可以被称为多法域国家。也就意味着这个主权国家内部各个法域之间必然会因为彼此各不相同的法律规定而引发区际私法冲突。所以区际私法冲突和国际私法冲突有着本质上的不同,国际私法冲突是不同主权国家之间存在着不同的法律体系,存在着不同的法律规定而引发的私法冲突,冲突双方是不同的主权国家,拥有着在外交层面上的平等关系,属于国际法的范畴。而区际私法冲突的各方是一国国内的多个区域,它们并没有任何外交性质的关系,而且国家主权横跨在内部各个法域之上,属于内政的范畴。两岸之间的私法冲突属于区际私法冲突,即内地和台湾地区是我国内部的两块不同的区域,双方因为拥有不同的法律规定而在法律适用问题上存在着冲突。就两岸私法冲突的本质而言,内地学术界的观点基本都大同小异,但是在海峡对岸,台湾地区的学术界却有着更多不一样的声音。他们对于两岸私法冲突的本质,大体上有以下几种不同的学术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内地与台湾地区之间的私法冲突是中国国内两个不同法域之间的私法冲突。内地和台湾地区都是一个中国内部的两个密不可分的政治实体,内地和台湾地区都在宪法层面上强调同属一个中国,所以自然而然内地和台湾地区的私法冲突是中国国内的区际私法冲突。第二种观点认为内地和台湾地区的私法冲突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区际私法冲突,而其实是一国的国家立法和本国内部一个区域的地方立法之间的冲突,如同美国的联邦法律和其国内的州级法律之间的冲突。这部分台湾地区学者认为中国类似于美国,国家和各个省市的关系如同美国联邦与各州,内地各省市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区际私法冲突。因为中央政府和台湾地区当局的关系等同于中央中央政府和内地各省市之间的关系,所以内地和台湾地区之间的法律关系就要参照国家法律和内地各省市地方立法之间的上下级服从关系,两岸之间在发生私法冲突的时候全部都适用内地的法律规定。第三种观点认为内地和台湾地区之间的私法冲突其实与两个国家之间的国际私法冲突极为相似。内地和台湾地区都有着各自的立法部门、司法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并且在事实上没有关联性,相当于相互之间“在治权上的独立”,所以有些台湾学者认为内地与台湾地区的私法冲突,就应该对照为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国际私法冲突。

  第二章 内地与台湾地区的区际立法现状

  一、台湾地区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之评析
  二、内地的区际立法现状

  第三章 两岸航空相关法律规则适用中所存在的问题

  一、航空运输当事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规则适用问题
  二、航空侵权损害中的规则适用问题
  三、航空运输合同纠纷中的规则适用问题
  四、航空器权利的规则适用问题

  第四章 两岸区际私法冲突的解决方式

  一、问题解决的基本原则
  二、区际私法冲突中常见解决方法的缺点
  三、两岸区际私法冲突的具体解决措施

  第五章 两岸航空法律纠纷中法律规则适用问题的解决途径

  一、航空运输当事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二、航空运输合同纠纷中的法律适用
  三、航空侵权损害中的法律适用
  四、航空器权利的法律适用

  结 语

  内地与台湾地区的区际民航私法冲突的解决看似有多种方式却都困难重重。统一实体立法途径虽能可以从根本上解决法律适用问题,但目前在两岸之间并没有实现的可能性;统一区际冲突法本质与统一实体法模式一样,也是难以实现的。内地与台湾地区各自进行相关的实体立法并使之趋同化,这在实现之中也几乎不可能做到。内地与台湾地区各自制定区际私法的模式则有助于解决问题,但内地目前尚未有专门的区际立法,不利于内地司法实务的发展;而台湾地区出台的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却又有种种缺陷,比如对本地法律规定的过度适用和对内地法律规定的排斥带来了新的冲突:无法保证审判结果的公平正义,不利于两岸民商事往来的正常发展。虽然区际冲突法方法不是最佳选择,但是目前的较为现实的选择,所以内地应该专门对两岸航空区际私法冲突作出具体的法律规定。除此之外也可以通过进一步深化海协会与海基会之间协议模式,内地与台湾地区的民航承运人也可以采取类似的民航运输合同来减少法律冲突上的纠纷。由于内地与台湾地区的区际私法冲突的独特性和复杂性,不仅要加强相关的成文立法,还应该建立正式的判例制度,在司法实务中引导审判者进行正确的法律适用。判例具有明确具体、适应性强、滞后性弱的特点,这可以与成文法律取长补短。判例可以根据具体真实的案情对区际私法冲突中适用规则的深入诠释,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限制法官在司法实务中的自由裁量权,可以使其更加公平公正地进行审判工作。在司法实务中还要避免区际法律适用中的对本地法律的滥用,内地与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在民商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内地与台湾地区之间的民商事法律规定相对平等的原则需要贯彻在司法实务的全过程之中。从两岸之间现状来看,要做到上述这些还需要花费较长的时间。但无论如何,这些基本原则和行之有效的方法会为我们指明前进的道路。内地与台湾地区之间的民航直航已经实现数年,但与直航相关的立法与司法则处于起步阶段。两岸民航直航健康有序发展,两岸旅客的安全快速的旅行,两岸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两岸经济的蓬勃发展,都离不开于两岸之间的法律建设在正确的方向上不断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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