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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个人权益保护视角的互联网征信法律问题研究

来源:硕士论文网,发布时间:2020-08-12 15:29|论文栏目:法律论文|浏览次数:
论文价格:150元/篇,论文编号:20200812,论文字数:30056,论文语种:中文,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硕士论文网第2020-08-12期,本期硕士论文写作指导老师为大家分享一篇法律论文文章《基于个人权益保护视角的互联网征信法律问题研究》,供大家在写论文时进行参考。
  这是一篇法律硕士论文,笔者认为,在互联网征信实践中,这种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安排实则考虑到了互联网征信机构与个人在整体能力上的不对等关系以及互联网征信实践中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通过将个人无法或不能进行举证的某些要件事实施加给互联网征信机构来进行举证,可以有效降低个人的维权难度,缓解双方之间的紧张关系。在具体的要件事实上,我国澳门地区、欧盟采取的是征信机构就信息处理行为与个人的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即证明个人的损害不是由其造成),而我国台湾地区采取的是征信机构就其不存在主观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证明征信机构不存在过失或故意)。可见,按照我国澳门地区、欧盟的做法,征信机构只要造成了个人信息侵害就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按照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即使征信机构存在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但若没有过失或故意等情形时也不承担赔偿责任,故,与我国台湾地区相比,我国澳门地区和欧盟对征信机构苛以更为严格的责任。鉴于我国互联网征信业务刚刚起步,法律不宜对其施加过重的责任限制其发展,因此,具体到我国互联网征信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笔者认为,大陆宜采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即互联网征信机构仅就不存在过失或故意承担举证责任。 
 

导   言 

一、问题的提出 
  2015 年 1 月,央行发布《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要求芝麻信用、腾讯征信等八家机构做好个人征信业务的准备工作。由于新获批准的社会征信机构在机构性质和业务模式等多方面都与互联网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学者将这一新型的征信模式称作“互联网征信”,同时,2015 年也被业界称为互联网征信“元年”。作为一种新型的征信业态,互联网征信极大地扩展了征信体系的数据范畴,带来全新的信息处理方式和征信产品应用模式,进而对促进我国征信体系甚至信用事业的发展带来深刻的影响。 与此同时,由于互联网征信在信息收集方式、信息数据来源以及征信应用领域等多方面与传统征信存在显著不同,且我国征信立法相对落后,互联网征信对个人权益带来新的风险:未经同意便收集个人的各类信息、超出范围收集个人的各类信息以及信用评分不准确等。信息自由流动与个人权益保护之间的矛盾在互联网征信环境下表现得更为突出。互联网征信的发展对个人权益保护问题提出新的要求。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本文的研究价值源于互联网征信下个人权益保护面临的严峻形势。作为一种新型的个人征信业务,互联网征信在实现快速成长的同时,也给传统的征信监管制度、个人权益保护制度带来挑战。由于传统的征信法规在制定时并未预见互联网征信,因此,传统征信法规的立法精神、规制方式及保护模式等都存
在着与互联网征信实践脱节的问题,互联网征信在当前阶段面临法律供给不足的困境。正是由于以上原因,互联网征信下存在许多侵犯个人权益的情形,个人权益和征信机构权益之间出现失衡。这就对互联网征信下个人权益保护进行专门的研究提出了要求。 鉴于互联网征信下个人权益保护面临的严峻形势,本文的研究意义即在对互联网征信模式进行科学分析的基础上提供一套个人权益保护的制度建构,缓解互联网征信下征信机构与个人之间的紧张关系,最终有效促进个人权益保护与我国信用事业的发展。从宏观政策角度来看,由于我国政府对互联网征信的发展还抱有谨慎的态度,本文的研究意义还在于及时回应征信实践中出现的新业务、新问题,并从法学角度进行规范分析,从而可以为政府提供一种可供参考的制度建议。 
互联网微众银行
三、文献综述 
(一)国内研究现状 
 1.互联网征信及其存在的问题 
  黄小强在《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界定、发展现状及建议》(2015)认为互联网公司在对客户信用状况进行判断时,主要凭借客户的网络消费、网络投资、网络社交等各种网络行为,依托大数据技术将其转化为身份特质、履约能力等信用指标予以信用评分。这种方式的优势在于信息收集比较全面,能够较为全面地反映用户的信用状况,但存在信用信息缺乏共享、发展不够成熟的问题。 李真在《中国互联网征信发展与监管问题研究》(2015)一文中认为,与传统征信相比,互联网征信在征信数据来源、征信机构性质、信用征信的数据构成、应用方式以及应用范围等方面存在不同。同时,作者在文中创造性地提出我国互联网征信业存在着安全隐患、潜在违法违规、缺乏统一标准、缺少信息共享以及监管存在困难等问题。 
  钟曜璘、彭大衡在《阿里征信模式对我国金融征信体系建设的启示》(2014)中指出阿里征信具有海量信用信息来源、出色的信息数据等优势,还认为阿里征信存在信用信息过于片面,且征信模式不可复制的缺陷。尹振涛在《互联网征信元年纪》(2016)中指出互联网征信在信用数据共享、机构独立性以及征信报告的准确性等方面尚存在问题。 
 2.互联网征信下的个人权益 
  张忠滨、刘岩松在《互联网征信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探讨》(2015)认为个人在信息采集、加工、使用中处于弱势地位、征信数据安全得不到保证以及数据跨境流动缺乏监督等原因,认为我国应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明确对个人侵害的赔偿机制。 叶文辉在《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发展新型征信机构的思考》(2015)指出个人的隐私权益和信息安全在互联网征信下存在诸多风险隐患,例如,互联网征信机构未经个人同意便采集个人信息;互联网征信机构超出可能限制的范围采集个人信息;在提供或收集个人的不良信息时,没有履行相应的通知义务。 王秋香在《大数据征信的发展、创新及监管》(2015)中详细介绍了大数据征信对个人隐私权、个人信用评分的准确性以及其他方面带来的挑战。在文中,她认为网络爬虫技术过度采集个人信息,并用于征信以外的其他目的侵犯了个人隐私,数据清洗技术的使用也不足以对个人隐私提供足够的保护。同时,由于大数据涉及领域广,废料数据相应的也多,数据准确性存在问题;征信的算法模型的有效性还有待于检验。在大数据征信中同样存在着保护个人的知情权和异议权的问题。鉴于上述问题,她在文中提出要完善个人的信息安全、加强征信的监管等。 
 

第一章   互联网征信基础分析 

 
  互联网征信是我国征信业发展过程中的一项创新,其在促进我国征信业务发展的同时,也进一步激化了个人权益保护与信息自由流动两者之间的矛盾。在互联网征信的背景下,个人权益的保护具有新的研究价值。为清晰界定互联网征信的运作机理和基本特点,本章首先以微众银行的征信实践为例介绍了互
联网征信的基本性质;其次,以传统征信模式为参照,本章分析了互联网征信的基本特点。本章对互联网征信的基础分析是后文进行法律分析的基础。 
第一节  互联网征信概述 
 一、微众银行征信模式引发的法律思考 
  2015 年 1 月 4 日,在考察深圳前海微众银行时,李克强总理敲下电脑回车键,见证了国内首家互联网民营银行——深圳前海微众银行的第一笔放贷业务,卡车司机徐军拿到了 3.5 万元的小额贷款。微众银行主要由国内社交平台腾讯集团发起,它没有营业网点,也不开展柜台业务,在没有任何担保的情况下仅仅凭借互联网为借款用户发放信用贷款。与传统银行的放贷业务不同,微众银行通过手机客户端的 APP 实现放贷,用户只需进行几项简单的操作,最快 1 分钟便可以获得贷款。因此,不管对微众银行还是贷款申请人来讲,这种经营模式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微众银行可以高效发放贷款,贷款申请人也免去了繁琐的程序。  
  然而,风险控制、尽可能降低坏账率是银行经营的关键,支撑微众银行在线快速发放信用贷款的重要支撑是腾讯深耕多年积累的海量数据。目前,腾讯在社交、支付、虚拟财产、消费以及投融资等领域都积累了海量的大数据资源,腾讯通过对这些海量的数据进行挖掘分析,并利用统计学、传统机器学习方法来预测用户的信用状况以及风险表现,从而得出用户的个人信用评分。由于腾讯可以实时对用户的各类网络行为数据进行评估,因此,它可以及时关注用户的信用状况变化。只要用户在网络存在各种行为数据,便可能从微众银行获得不同额度的授信。值得指出的是,截止 2015 年 6 月 30 日,微信活跃账户超过6 亿,QQ 智能终端月活跃账户 6.27 亿;另,有报告指出,截止 2015 年 12 月,中国网民规模达 6.68 亿,中国网民平均每周上网时间为 26.2 小时,相当于平均每天 3.7 小时。5这意味着,腾讯有着广大的用户信用评估数据来源,可以对用户的性格特点、兴趣爱好、社会关系、消费能力、信用状况等进行基础画像和全方位的评价,同时,它可以将在央行征信系统中没有信用记录的蓝领工人、学生、自由职业者、个体户以及农民等纳入到微众银行的授信服务之中。与传统银行的征信模式不同,微众银行的信用发放采取的是一种新型的个人征信模式,即互联网征信。然而,值得思考的是,这种互联网征信模式不加限制地收集个人的各类信息,进行信用评价并将信用评分用于金融机构授信之中,是否会对个人的权益造成潜在的侵害? 
二、互联网征信的基本含义 
  互联网征信是相对于传统征信业务产生的概念。它是指通过采集个人在使用互联网各类服务或者进行互联网交易时留下的各类信息数据,并结合线下渠道采集的信息数据,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互联网信息技术进行分析、计算,从而对个人的信用状况进行有效评估的征信业务种类。作为传统征信业务的有益补充,互联网征信业务在提高征信技术、扩大征信覆盖面以及促进征信业务多元化等方面都有着积极意义。 互联网征信的开展是与大数据技术密不可分的。一方面,随着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车联网、手机、PC 以及各种 APP 的广泛使用,互联网应用、电子商务、社交网络等每时每刻都在产生着海量的半结构化、非结构化的数据;另一方面,随着海量数据的产生,市场中的信息壁垒逐渐数据化、经济关系呈现网格化,数据的价值被逐渐发现。通过对大数据进行智能分析、智能评价,互联网征信企业提供各类数据产品。互联网征信的产生得益于大数据的发展。互联网征信正是通过对个人在各个网络平台上留下的行为数据、社交信息、交易信息、身份信息等进行分析评价,从而预测个人的信用状况和信用风险,帮助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有效的风险防范。因此,互联网征信的发展与大数据技术是密不可分的。 

第二章   互联网征信视角下个人权益保护法律问题探析

第一节  互联网个人信息收集范围的法律问题 
一、传统规定不适用于互联网征信 
二、互联网信息收集范围界限模糊
第二节  互联网个人信用评分的法律问题
一、基础数据分割下的个人征信 
二、个人信用评分的准确性不足 
第三节  互联网征信侵犯个人权益的法律分析 
一、对个人隐私权的侵犯
二、对个人信用权益的侵犯
三、对个人知情权的侵犯 

第三章   互联网征信视角下个人权益保护的制度构建 

第一节  明确互联网个人信息收集范围 
一、确定互联网信息收集范围的原则
二、确立互联网信息收集的“负面清单”
第二节  促进信息共享、保证评分准确 
一、公共部门的强制信息共享
二、民营主体的自愿信息共享
第三节  完善互联网个人权益保障制度
一、完善互联网征信下的相关权利 
二、互联网征信民事责任的国际经验借鉴 

结    语 

   作为我国征信事业发展中的一项重要创新,互联网征信对个人权益的保护带来一系列问题。为有效保护互联网征信下的个人权益、平衡个人权益保护与信息自由流动之间的关系,未来立法应重点明确互联网信息收集的范围、构建混合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以及完善互联网个人的权益保障制度。虽然互联网征信的发展对我国的法律制度带来一定的挑战,但是我们同时应该看到互联网征信业务对我国信用事业乃至整个社会经济的积极作用。对于尚处于成长阶段的互联网征信,社会更应该保持一种冷静、包容的态度,积极解决实践中的问题。当然,法律制度的建构特别是立法工作,不是一蹴而就的,其需要协调各方的利益,需要大胆假设、小心求证。我们相信,在众多法学工作者的不懈努力下,我国未来的互联网征信业务法律制度将日趋完善,同时,也希望本文能对行业的研究略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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