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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科研机构研究生教育的现实困境与可能路径探索

来源:硕士论文网,发布时间:2021-07-31 19:20|论文栏目:职称论文|浏览次数:
论文价格:150元/篇,论文编号:20210731,论文字数:30056,论文语种:中文,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硕士论文网第2021-07-31期,本期硕士论文写作指导老师为大家分享一篇职称论文文章《关于科研机构研究生教育的现实困境与可能路径探索》,供大家在写论文时进行参考。
随着我国科技体制与高等教育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科研机构参与研究生教育日益面临存量与增量之困,研究生教育“双轨制”受到挑战与质疑。本研究基于科研机构研究生教育的历史分析和俄、美、德的国际比较,提出了立法规范、转设大学、科教融通、质量保障等对策建议。

一、问题提出
由于历史、政治、文化和体制等诸多原因,我国的科学研究事业和研究生教育事业长期以来实行“双轨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明确规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也明文规定: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科学研究机构可以承担研究生教育的任务。这就意味着,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具有开展研究生教育工作并授予学位的合法性。据统计,我国现有575所普通高校、203所科研机构、15所党校招收培养硕士研究生,其中342所普通高校、89所科研机构、1所党校招收博士研究生,这些研究生培养单位均具有招收和培养研究生的主体资格,是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合法主体。但从学位管理来看,自1983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织开展第二批学位授权审核工作以来,有关文件就明确规定“学位授予体系以高等学校为主”。特别是从2002年第九批学位授权审核起,新增学位授予单位时原则上只面向高等学校,不再接受科研机构作为申报主体。科研机构的学位授权审核与研究生教育工作受到了制度性约束。

对于科研机构是否应该承担研究生教育工作,学界存在两极化的看法:来自高校的研究者认为科研院所的人才培养工作存在明显短板和弱项,倾向于“以高校为主”来承担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工作;来自科研机构的研究者则强调科研机构的优势和特色,认为科研机构在研究生教育中发挥着积极作用,甚至具有不可替代性。特别是,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面对诸多“卡脖子”核心技术难题,部分科研机构从国家战略、关键领域急需培养高层次人才的高度,呼吁有关部门进一步支持其研究生教育工作,以便充分发挥科研机构的独特资源优势。那么,新时代研究生教育体系建设中,到底应该如何看待科研机构的研究生培养工作?如何化解当前科研机构面临的困境和问题?如何走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科研机构研究生教育发展之路?本文试图从历史变迁和国际比较的视角,系统分析70年来科研机构培养研究生的主要历程、现状与趋势,重点比较以“双轨制”为代表的俄罗斯、以“单轨制”为代表的德国、日本和美国在科研机构参与研究生培养方面的经验与模式。通过历史分析和国际比较,为我国科研机构的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提出对策与建议。

二、我国科研机构研究生教育的历史变迁
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共中央做出组建中国科学院的战略决策,开启了自主发展科学技术的新征程。1951年,为了培养中国科学院所属各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和教育部所属各高等院校的师资,中国科学院与教育部联合发布了《一九五一年暑期招收研究实习员、研究生办法》,决定招收科研机构研究实习员、高等院校研究生,由此拉开了新中国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序幕。据统计,1951年国家计划招收研究生、研究实习员500名,实际招收276名,其中中国科学院招收了96名研究实习员,占全国研究生与研究实习员总数的34.4%。1955年,国务院通过《中国科学院研究生暂行条例》,正式建立了国家科研机构的研究生教育制度。据统计,1955—1965年中国科学院累计招收培养了1518名研究生,占全国研究生招生总数的11.2%,为新中国研究生教育和学位制度建设积累了经验,奠定了基础。

1977年,教育部和中国科学院联合发出1977年招收研究生具体办法的通知。1978年3月,中国科学院成立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研究生院(北京),开启了我国研究生院制度建设的历程。同年10月,中共中央转发国家科委党组提出的《1978—1985年全国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指出,中国科学院、高等学校,特别是重点大学要逐步扩大研究生的比例。1980年,我国首部教育类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以立法形式进一步明确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主体地位。1981年,在国务院批准的首批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单位中,科研机构分别为35所、79所,占比分别为23%和22%。1984年国务院批准第二批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45个,其中科研机构仅为5个(占比为11%);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67个,其中科研机构为26个(占比为39%)。经过1981年、1983年、1986年三批次学位授权审核工作,全国共有博士学位授予单位238个,其中科研机构为49个(占比21%);硕士学位授予单位545个,其中科研机构为149个(占比27%)。由此可见,在国家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制度创建初期,科研机构始终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具有不可或缺的地位和作用。

1990年以来,研究生教育进入规范调整、改革发展与巩固提高的制度变革期,“学位授予体系以高等学校为主”的办学思想进一步得到落实和体现,学位授权审核中从严控制科研机构,原则上不再新增科研机构为学位授予单位。经过第四至八批学位授权审核,2000年底,全国共有博士学位授予单位312个,其中科研机构66个(占比为21%);硕士学位授予单位726个,其中科研机构260个(占比为35%)。与此同时,随着国家对科技体制和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高校和科研机构的改革方向与角色定位进一步明确,科研机构研究生招生数占全国研究生总数的比例从1980年初的20%左右逐年下降,1990年该比例约为8%,2000年则降至5.8%。特别是在国家机构改革、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等战略部署之下,一些行业部委被撤销,部委所属的科研机构进行了系统调整。1999年,国务院批准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实现企业化转制,其中部分科研机构在转设为企业的过程中进行股份制改革并陆续上市,如北京有色金属研究院、钢铁研究总院、煤炭科学研究总院等。此后,建设部等11个部委所属的134个科研机构实施企业化转制,还有一部分公益类科研机构也转为企业。科研机构的分类改革、企业化改制,对于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提升产业创新能力、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等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对于研究生教育而言,已经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科研机构,是否仍是学位授予的合法主体就成为一个新问题。

三、我国科研机构研究生培养的现状与困境
1.我国科研机构研究生培养现状

据统计,2017年,我国现有各类科研机构3547个,其中中央级科研机构728个。在这些科研机构中,共有237所科研机构具备研究生招生资格,全年招收研究生1.02万人,其中博士招收1980人。如果按照科研管理体制来划分,89个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科研机构中,已转制为企业或者隶属于集团公司的科研机构有28个,如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等;隶属于国家部委的科研机构为22个,如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等;203个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科研机构中,已转制为企业或者隶属于集团公司的科研机构有101个,隶属于国家部委的科研机构为56个。

从招生规模来看,具有博士生招生资格的科研机构中,只有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的招生规模超过100人/年,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招生规模超过50人/年;绝大部分科研机构年招生规模少于50人,其中有32个科研机构年招生规模在10人以下。具有硕士生招生资格的科研机构中,只有中国农业科学院的招生规模超过1000人/年,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及上海社会科学院、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的招生规模达到100~300人/年;绝大部分科研机构年招生规模低于90人,其中有53个科研机构的年招生规模为11~20人,108个科研机构年招生规模在10人以下。总的来说,随着科研机构的管理体制改革,特别是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组建中国科学院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组建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以来,我国科研机构的研究生规模逐年减少,2016年仅有2.1%的博士生新生和0.7%的硕士生新生进入科研机构攻读学位。换言之,科研机构研究生招生总数在全国所占比例从20世纪50年代的30%,20世纪60年代的11%,20世纪80年代的17%,20世纪90年的8%,降到2000年左右的6%,一直下降到目前的1.3%左右(见表1)。

研究生招生比例

2.改革中的科研机构面临一系列研究生教育管理困境

(1)科研机构的管理体制改革导致学位授权审核管理问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相关规定实施以来,我国的硕士、博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基本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国家动议→单位申请→主管部门组织初审(或者通讯评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复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1986年及以前为国务院批准)。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后,绝大部分科研机构进行企业化转制,成为工商登记的企业法人,与原主管单位脱钩,实行企业化运营。这就面临着在学位授权审核工作中,没有归口管理的主管部门受理科研机构的学位授权申请问题。2005年,有关方面积极建议、充分酝酿,在中国工程院、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支持下,组建了“中国工程院工业研究院所研究生教育学术委员会”,旨在为转制为科技企业的行业科研机构的研究生培养与教育发展提供宏观的指导、交流与协调,试图发挥推荐学位点申报、评估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指导研究生教育规划等方面的作用,但由于这个委员会不是实体机构,并未“收编”这类工业科研院所,无法充当工业类科研机构的“婆婆”。

(2)科研机构的单位性质变化凸显了学位授予主体资格问题。在有关方面研究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过程中,高等学校是否为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的唯一“合法”主体成为大家关注的重要议题。课题组调查显示,绝大部分被调查者建议不在学位立法中明确限制科研院所等机构的学位授予主体资格。但是,一些企业性质的科研机构经工商登记为企业法人后,所有与该科研机构相关的法律文书和印章都已相应更换,原来在招生简章和学位证书中出现的科研机构名称已名存实亡。而冠以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学位证书显然难以被用人单位和考生所接受,已转制的科研机构的学位授予资格和研究生教育主体地位受到质疑。从实践情况来看,这些科研机构的报考人数明显不足,主要靠调剂生源得以维持。

(3)科研机构的性质与价值诉求难以回避人才培养质量保障问题。随着我国研究生教育规模的快速扩张,社会各界更加关注研究生教育质量。2014年国家出台《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每六年对学位授权点进行一轮合格评估,重点考察研究生培养条件、培养现状、导师指导、质量保障制度建设等情况。科研机构的性质与价值诉求决定了其在人才培养方面存在天然的劣势,比如绝大部分科研机构没有相对独立的校园、教学设施,难以开齐开足研究生培养所需的基础课、公共课,对导师的管理以及对研究生培养过程的管理也容易出现问题。据报道,首轮合格评估中,被撤销的博士学位点中近60%属于科研机构。研究生教育管理制度对科研机构新增学位点的约束,以及在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中被撤销学位点的风险,使得一部分科研机构的研究生教育工作面临着生存危机和发展困境。

四、科研机构研究生教育的国际比较
从国外经验来看,各国科研机构培养研究生的路径与模式均受到国家科技体制与教育体制的影响。以俄罗斯为代表的国家采取“双轨制”模式,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均具有研究生教育与学位授予权。以德国、法国、美国与日本为代表的国家在研究生培养方面采取“单轨制”模式,仅有高等学校具有研究生培养与学位授予权,科研机构通过多种形式参与研究生培养工作。本研究重点考察俄罗斯科研机构开展研究生教育的基本情况及其发展趋势,同时对美国等科研机构参与研究生教育的主要做法与特点进行分析。

1.俄罗斯科研机构研究生教育概况及其变化趋势

早在20世纪20年代,苏联人民教育委员会就出台了《关于在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培养科学干部的规章》,初步确立了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分别设置研究生部、独立培养研究生“双轨制”模式,这一模式在苏联解体后得以延续,并在白俄罗斯、乌克兰等国家得以沿袭。据统计,2004年全俄共有1452个研究生培养单位,其中高校为621个,科研机构为831个。目前,俄罗斯国家创新体系主要包括四大类科研系统:公共部门类科研机构(包括各部委和科学院系统组织的科研机构、各地方政府组织的科研机构)、企业类科研机构(主要是工业企业的研究院、实验基地等)、高等学校、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其中,公共部门类科研机构是从事科研活动的主体。据统计,2014年俄罗斯科研活动的41.5%分布在公共部门类科研机构,35.1%分布在企业类科研机构,21.5%分布在高校系统。

2013年,俄罗斯颁布联邦法案《关于俄罗斯科学院、国立科学院重组及部分俄罗斯联邦法律条款修正》,明确由联邦科研机构管理署对科研机构进行重新评价和分类管理。对于在特定学科领域处于领先的科研机构,联邦科研机构管理署将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进一步巩固、发挥其在该领域的学术引领作用;对于具有学术发展潜力的科研机构,则制定政策帮助其改善、提高学术能力和影响力;对于尚未取得重要学术成果的科研机构,将进行重组或撤销。经过科研机构的重新评定、重组、撤并,俄罗斯科学院系统的科研机构总数从2005年的488个减少到2015年的158个,其中国家医学科学院、农业科学院都并入了俄罗斯科学院。与此同时,科研机构中研究生培养机构总数从2005年的833个减少到2015年的771个

2.欧美等国科研机构参与研究生教育的主要做法及其特点

美国具有规模庞大且实力雄厚的高等教育体系与科研系统,其科研系统由高等院校、政府科研机构、企业的研究机构以及非营利组织下属科研机构组成。美国研究生教育采取“单轨制”,唯有高等院校具有研究生学位授予权。各类科研机构通过筹建高等教育机构、设立奖学金资助研究生培养、与高校开展联合培养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参与研究生教育。建立独立的高等教育机构例如研究型大学或者研究生院是科研机构参与研究生培养的重要方式。政府与相关专业协会(例如美国西部院校协会)对于高等教育机构的建立与授权开展研究生教育的认证日益严格。帕蒂兰德研究生院的建立是科研机构通过建立高等教育机构参与研究生培养的典型案例。兰德公司于1970年创办兰德研究学院(1987年更名为兰德研究生院,2004年更名为帕蒂兰德研究生院),该院于1975年首次获得美国西部院校协会认证,可授予政策分析专业博士学位。研究生院独立运行,同时获得兰德公司的智力与资源支持。兰德公司作为一家非营利的综合性决策研究机构,通过研究和分析帮助有关部门改进政策或提供决策参考,其研究人员通过授课、举办工作坊、作为博士学位论文指导委员会成员等方式参与博士生培养。传统的研究生培养通常以某一学科为基础,而政策问题不可避免地属于跨学科性质,兰德公司丰富的人脉资源使得研究生院的博士生有机会接触数以千计的全球顶尖政策研究专家,并切实参与现实情境和跨学科研究项目,从而推动研究生院的课程设置,激发博士生论文选题的创新想法,提出有待解决的新政策问题,还引发对现实中复杂政策问题的深入思考。总之,帕蒂兰德研究生院可以为博士生提供独特的教育经历,同时博士生培养工作也为兰德公司的研究项目提供多元视角和多维支持,使其能够长期保持在政策研究方法创新的前沿。两者的有机结合、有效互动,正是科教融合、协同创新的魅力之所在。

在德国,高等院校是唯一具有法定授予研究生学位的教育机构,而德国的科学研究主要由高等院校、高校之外的研究机构、企业研发部门承担。高校之外的研究机构包括四大科学联合会:马克斯•普朗克科学促进学会(1948年)、弗劳恩霍夫应用研究促进协会(1949年)、莱布尼茨联合会(1995年)、亥姆霍兹联合会(2001年)。它们不具备独立的研究生教育与学位授予权,需要通过与高校的密切合作联合培养高层次高质量科研人才,而且在培养和支持博士生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联合培养与双聘教授是德国科研机构与高校在研究生培养方面进行合作的普遍形式。①科研机构与高校在招生规模与准入要求、课程设置与论文研究、培养形式与毕业标准等方面进行规划部署并签订联合培养协议。②科研院所与高校联合聘用的顶级科学家以及教授称为双聘教授,他们担任研究生导师并有效协调校所之间的合作。以莱布尼茨联合会为例,在读联合培养博士生约3800人,双聘教授人数达360余人(见表4)。莱布尼茨联合会认为这样的合作能够使得多方受益:科研机构能够不断获得创新、智力流动和新想法;大学教师被赋予高等教育以外的视角;研究生受益于最新的研究知识并且积极参与研究。

 

面对日益激烈的国际科研与人才竞争,德国联邦政府、科研机构与高校纷纷制定实施新战略与精英计划以吸引优秀的学生学者进入科学研究项目中。马克斯•普朗克科学促进学会(简称“马普学会”)作为德国顶尖的科研机构,在政府资助下,以最佳的工作条件、自由的选题方式吸引全世界领先的科学家开展独立研究,同时,马普学会高度重视对博士生的培养——将其视为培养初级科学家应尽的责任。目前,马普学会共有60个研究院(化学、物理和技术领域26个,生物学和医学23个,人类和社会科学11个),研究院所中的博士候选人以三年左右的时间独立完成跨学科研究论文,由高校与研究机构的(双聘)教授负责指导,但授予学位的权利仍属于合作中的高校。2017年,由德国大学与四大科学联合会联手创建的马克斯•普朗克研究所(MPS)则采用一种全新的研究生教育模式,它以优越的科研条件、跨学科跨机构的组织形式,汇聚不同领域的顶尖科学家,吸引全球范围最具学术潜力和科研抱负的科研后备力量在认知和神经科学、光子学和生命科学等领域进行开创性研究。

五、科研机构研究生教育的可能路径
综上所述,我国科研机构参与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工作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和资源优势。在新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制度创立初期,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中国科学院为代表的科研机构做出了历史性贡献,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现代化的不断推进,一批高等院校逐步发展成为教育中心和科学研究中心,肩负起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诸多职能,也成为研究生教育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主体。面对研究生教育发展的新形势,科研机构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何去何从,需要从国家的顶层设计、科研机构的自主适应、科技与教育的协同发展以及系统外部的评估督导等方面统筹考虑。

1.在学位立法中进一步明确科研机构的主体资格和权责边界,规范和完善国家学位治理体系

是否参照欧美等研究生教育发达国家的做法,明确研究型大学作为研究生培养的主体单位,并改革实施研究生教育“单轨制”,需要充分尊重科研机构参与研究生教育的历史贡献,充分认识科研机构培养研究生的科研资源优势、充分理解具有中国特色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格局,还需要充分研判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战略部署。从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战略高度来看,高等院校、国防科研机构、国企科研机构、部委科研机构和地方科研机构等五大科研体系都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升我国创新体系的整体效能、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都具有积极意义。

当前,教育部、国务院法制办等有关部门正在调研论证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适时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笔者建议有关方面在加快推进学位立法工作时,充分考虑学位授予主体资格背后的学理依据、价值导向和政策效能等因素。从教育体系建设和教育现代化水平提升的角度来看,谁应当是研究生的培养单位?高等院校、科技界或产业界,哪一种力量有可能成为更有效的研究生教育提供者?是高等院校吸引科技界、产业界的参与,还是科技界、产业界本身就可以成为更好的研究生培养单位?①从学理上讲,随着知识生产模式的不断发展与变革,知识生产的场所和主体呈现出多样性、异质性和社会弥散性等特质。因此,从知识生产、科技创新的角度来讲,科研机构、创新型企业都可能成为更加有效的研究生教育场所和主体,这种场所及其从业主体对于高层次人才培养、研究生教育而言,同样具有吸引力和有效性。②从实践来看,一批高水平科研机构正在承担国家重大重点研发计划或科研项目,建有国家重点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等高端学术平台,具备培养拔尖创新人才的资源优势、基础条件和实践经验。

因此,建议在国家学位立法中进一步明确科研机构的学位授予资格,为已经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具备培养高水平人才的实力和条件的创新型企业开展学位授予和研究生教育工作预留机会和空间。从国家的顶层制度设计中,充分考虑企业化科研机构的特殊性质,有效避免这些承担研究生培养任务的科研机构并入集团公司后,经营单位的逐利导向和经济行为影响或制约其作为办学主体的公益性、学术性、自主性。建议在学位法的司法解释中,进一步明确作为学位授予主体的科研机构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必须作为相对独立的办学实体,并在其办学章程中明确其作为办学主体的职责使命、权责边界;进一步明确作为学位授予主体的科研机构必须建立健全研究生培养制度体系,规范研究生培养全过程管理,完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做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持续跟踪与反馈,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科研机构研究生教育治理体系。

2.支持科技体制改革,引导部分科研机构转设为大学实体

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需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改革人才培养、评价和激励机制,构建更加高效的科研体系。2012年,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正式更名为中国科学院大学;2017年,以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为基础,整合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本科生教育及部分研究生教育资源创办了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两所致力于培养拔尖创新人才的研究型大学的出现,给一批国家级科研机构的改革发展探索了新道路,指明了新方向。

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中医科学院等国家级科研机构也可以从院校设置的角度进行充分论证,积极探讨在国家部委和国家级科研机构的指导下组建创新型大学的必要性、可行性,特别是改制为大学后在生源结构优化、师资队伍优化、课程体系优化、校园环境优化和管理制度优化等方面的积极意义,主动探索构建更加高质量的高层次人才培养体系和更高效的科技创新体系,一方面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另一方面服务创新型国家建设战略。

3.推进科教融通发展,鼓励科研机构与高校联合培养研究生

2010年以来,教育部和中国工程院积极推动高校与工程院所联合培养工程博士的改革试点,以期通过制度化、规范化、规模化的联合培养项目,促进工程科技领域博士生培养资源的优化整合,实现博士生理论知识与实践创新能力协调发展,进而推动科教融合和协同创新发展。经过近十年的试点探索,“联合招生、合作培养、双重管理、资源(成果)共享”的基本模式和制度体系逐步完善,联合培养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与此同时,一些地方院校也在积极探索与科研机构的战略合作模式,如郑州大学与郑州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中国农业科学院棉花研究所、中国科学院过程工程研究所等科研机构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共建特色学科领域的院系组织。在共建过程中,科研机构保留其独立法人资格,同时作为学校的法人学术单位,享有学校研究生招生指标,联合开展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从国际比较中,我们也注意到,德国、法国、瑞士等研究生教育发达国家都在积极探索这种高校与科研机构联合培养博士生的办学模式,比如前文提到的德国马克斯•普朗克研究所正在跨越学科界限、组织藩篱、国际疆界,通过联合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汇聚不同领域的顶尖科学家,旨在引导世界各地最有科学抱负与才华的学生进行具有开创性的科研学习。

因此,为了鼓励和引导科研机构与高等院校协同发展、良性互动、科教融合,建议国家进一步出台科研机构与高校融合发展、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指导意见,明确作为独立法人的科研机构与高等院校的权责关系和协同机制,特别是规范联合培养过程中研究生招生计划及其奖助规则、导师激励约束机制、沟通协调机制、成本分担机制、培养质量保障机制,完善高校、科研机构、政府部门等多重主体协同参与的联合培养研究生教育治理体系。

4.发挥第三方学术组织协调作用,系统构建科研机构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

“立德树人、服务需求、提升质量、追求卓越”是新时期研究生教育的主题、主线,完善内外部质量保障体系是促进研究生教育内涵式、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手段。2014年以来,教育部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学位点合格评估办法》等重要文件,强调要以人才培养为核心,开展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估工作,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学位授予单位,采取约谈、通报、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学位授权等处理办法。但从学位点合格评估的相关标准和要求来看,评价要素主要参考高校的研究生教育实践,对科研机构研究生培养的特色和优势兼顾不足;评价专家主要来自高校,对科研机构研究生教育存在不了解、不理解、不认同等偏见,评价结果难免失之偏颇。

建议有关部门在完善学位质量评价、完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治理体系的过程中,充分调研科研机构研究生教育的现状、问题,有针对性地设计评价指标、要素、标准及要求,充分预判学位点合格评估工作及其结果对科研机构的影响。针对部分科研机构存在的政策理解不到位、管理认识不深刻、风险评估不充足、发展思路不明确等问题,建议进一步发挥第三方学术组织,如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科研机构研究生教育工作委员会的咨询、协调与指导作用,研究解决科研机构研究生教育的共性问题,系统构建科研机构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   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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