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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发展农村幼儿教育的政策分析

来源:硕士论文网,发布时间:2021-09-16 20:18|论文栏目:幼师教育论文|浏览次数:
论文价格:150元/篇,论文编号:20210916,论文字数:30056,论文语种:中文,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硕士论文网第2021-09-16期,本期硕士论文写作指导老师为大家分享一篇幼师教育论文文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发展农村幼儿教育的政策分析》,供大家在写论文时进行参考。
  [摘 要]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教育事业的重点在农村。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教委、国务院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等部门对应农村幼儿教育的办园体制形式、领导、管理和师资方面颁布了一系列相关政策,以此促进我国农村幼儿教育的变革和发展。笔者针对改革开放以来,国家颁发的一系列有关农村幼儿教育的文件政策进行综述并分析。
  [关键词]农村幼儿教育;文件政策;综述;分析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据统计,我国0- 14岁的儿童有3.4亿左右,其中农村约有2.5亿。所以农村儿童是我国儿童的主体,农村幼儿教育也应是我国幼儿教育的重点。2003年全国在园幼儿2 004万,其中农村在园幼儿940. 40万,只占全国在园幼儿总数的47%,可见,农村幼儿的入园率是比较低的[1]。农村幼儿教育是提高农村人口素质,促进农村发展奔小康的基础工程。农村幼儿教育的发展,有利于小学教育的普及与提高,有利于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有利于实行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是广大农民群众的迫切要求。必须把农村幼儿教育纳入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和目标管理。20世纪70年代末期,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中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农村幼儿教育随着农民的生活和观念的变化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国家相应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以此促进我国农村幼儿教育的变革和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发展农村幼儿教育的政策分析

  一、总体上关注农村幼儿教育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开始从总体上关注农村幼儿教育,在许多关于教育和幼儿教育的文件政策中都提到了农村幼儿教育,关注到幼儿教育在国家整个教育事业中的重要地位,并认识到农村幼儿教育对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作用。1983年5月,国家教委在《关于加强和改革农村学校教育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明确提出了“积极发展幼儿教育”的要求,并在9月份颁发的《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展农村幼儿教育的几点意见》指出“幼儿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幼儿教育在农村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主动同妇联、卫生、农业等部门配合,认真抓好这项工作”。1997年7月在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全国幼儿教育事业“九五”发展目标实施意见》的通知中指出,我国“九五”期间的总目标是:农村积极发展学前二年或三年教育,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加强对农村地区幼儿学前班的领导与管理。到2000年,农村学前一年幼儿入园(班)率达到60%以上。我国是个农业大国,农村与城市相比在各方面还有很大的差距,由于受到农村各种条件的限制,农村幼儿教育就应采取适合农村现有条件的多种办园形式,以便为越来越多的农村学前儿童提供受教育的机会。1986年6月国家教委颁布《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办好幼儿学前班的意见》,指出“举办学前班是现阶段发展农村幼儿教育的一条重要途径”。1991年6月国家教委通过颁布《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进和加强学前班管理的意见》,再次强调“学前班已成为我国学前教育不可缺少的一种组织形式,对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起了积极促进作用”。2003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和老少边穷地区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为越来越多的学龄前儿童提供了受教育机会;幼儿教育质量得到提高”。为进一步推动幼儿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提出了相应的意见。进入新的世纪,我国农村在经济发展等方面有了巨大的变化,从而使人们对教育的要求也越来越强烈,而农村的教育,尤其是幼儿教育比上个世纪虽已有很大的发展,但在很多方面还存在着问题,如师资问题,特别是如何提高农村整体师资水平已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2006年2月教育部颁布《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意见》,指出“十一五”时期是农村教育承前启后的重要发展时期。随着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逐步建立,进一步加强农村师资力量成为发展农村教育的当务之急。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中特别提到要“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努力提高农村学前教育普及程度。”以上政策对发展农村幼儿教育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并促使农村幼儿教育迅速发展。

  二、促进农村幼儿教育的办园体制形式的发展

  办园体制本质上就是指办园的主体。农村幼儿园办园主体单一,因此存在着许多问题,如:领导工作薄弱,事业发展缓慢;事业经费缺乏,办园条件很差;幼儿教师整体素质较差;教育工作中比较普遍地存在着小学化、成人化的倾向,幼儿园的数量和质量均不能满足群众的要求等。为了切实改变这种状况,国家颁发了一系列的文件政策提出:要采用多种形式的办园形式,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努力改善办园的条件。1983年9月21日,国家教委颁发的《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展农村幼儿教育的几点意见》中指出,农村应坚持“两条腿”走路的方针,以群众集体办园为主,充分调动社(乡)、队(村)的积极性;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办园:可办独立建制的幼儿园,也可在有条件的小学附设幼儿班;可办常年性的,还可办季节性的。1986年6月10日,国家教委颁发了《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办好幼儿学前班的意见》,指出根据基础教育由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农村幼儿教育经费由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各种渠道进行筹措。乡(镇)的财政收入也应有适当比例用于发展当地的幼儿教育。其费用应主要用于改善办班条件。城乡幼儿教育都应继续提倡各种社会力量根据自愿、量力原则捐资助学。为了更好地发展农村幼儿教育,国家提出要开展一些适合于农村特点的幼儿教育形式,并且在农村要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和对家庭幼儿教育的指导。1991年6月17日,国家教委颁发的《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进和加强学前班管理的意见》中指出,学前班是我国农村发展学前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各地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办学形式:可举办一年制的,也可举办三个月至半年的短期学前班;可以是全日制,也可以是半日制或隔日制等。学前班可单独设置,也可附设在小学。班额一般不超过40人。全日制每班应配备教师2人。在人口稀少,居住分散,幼儿不足一个班的地区,可组织幼儿活动小组(站)或游戏小组,但不允许和小学生合班进行复式教学。2003年1月27日,教育部等10个部门颁发的《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提出,根据城乡的不同特点,逐步建立以社区为基础,以示范性幼儿园为中心,灵活多样的幼儿教育形式相结合的幼儿教育服务网络。积极扶持农村及老少边穷地区的幼儿教育工作,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均衡发展,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发展农村幼儿教育的责任,负责举办乡(镇)中心幼儿园,筹措经费,改善办园条件[3]。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发展幼儿教育中的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和对家庭幼儿教育的指导。近些年,城乡学前班有了很大的发展,特别在农村地区发展尤为迅速。据1989年统计,全国学前班幼儿人数占全国在园(班)幼儿总数的47.3%。其中,农村学前班幼儿占农村在园(班)幼儿总数的60%,县镇学前班幼儿占县镇在园(班)幼儿总数的36.2%,城市学前班幼儿占城市在园(班)幼儿总数的23.7%。应该肯定,学前班已成为我国学前教育不可缺少的一种组织形式,对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起了积极促进作用。但是,目前学前班在教育和管理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地方学前班管理的归属不明确,办班条件差,教师专业素质低,教育的内容、形式和方法不符合幼儿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规律,比较普遍存在“小学化”的倾向[4]。这些问题已严重地影响了学前班的健康发展。为改进和加强学前班的领导和管理,提高教育质量,1986年6月10日国家教委颁发的《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办好幼儿学前班的意见》中,对幼儿学前班的管理领导、学前班的性质、学前班的教育内容、师资的配备及培训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意见。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中强调:要多种形式扩大农村学前教育资源,新建扩建托幼机构,在小学附设学前班,充分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的富余校舍和教师资源。通过幼儿园体制的改革、多种幼儿形式的发展,农村幼儿园改变了由政府包办的情况,给幼儿园很大的灵活性;同时多种办园形式与渠道的建立,有利于为农村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筹措大量资金;并有利于满足多方面的农村幼儿教育的需求。

  三、明确农村幼儿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农村幼儿教育与城市幼儿教育相比,发展缓慢,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其中很关键的问题是农村幼儿教育工作领导和管理的薄弱[5]。要促进农村幼儿教育的发展,提高农村幼儿教育的质量,就要加强农村幼儿教育的领导和管理,明确各级行政部门的职责,并且各个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努力,加强领导,保证农村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顺利进行。1983年9月21日,国家教委颁发的《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展农村幼儿教育的几点意见》中提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与妇联、卫生、农业等有关部门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努力。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应配备和充实幼教专职干部,定期对农村幼教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县教育部门要负责农村幼教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园长、教师的培训,办好示范性幼儿园和公社中心幼儿园,加强对幼儿教育的研究,组织交流经验。县教育部门要逐步选派懂专业的干部担任公社中心园园长或公社幼教辅导员,负责全公社幼儿园(班)的业务指导,组织干部、教师进行业务学习和研究。1986年6月10日国家教委颁发的《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办好幼儿学前班的意见》指出各类学前班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领导和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建立和健全审批管理制度。乡、村举办和停办学前班,由乡人民政府审批,报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将学前班,作为幼儿教育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列入议事日程,加强管理和指导。区、县幼教干部(包括教研员或视导员)和乡(镇)辅导员(或乡中心幼儿园园长),应对所在地区各类学前班定期检查指导,及时解决各种实际问题,总结推广经验。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学校负责人应加强领导,并注意在业务上接受当地幼教干部或辅导员的指导。1987年10月15日国务院颁发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等部门关于明确幼儿教育事业领导管理职责分工请示的通知》中指出,幼儿教育应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1991年6月17日,国家教委颁发的《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进和加强学前班管理的意见》中指出,学前班的领导和管理,应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行政上由主办单位及其上级部门管理农村学前班,可实行乡办乡管或村办村管;附设在小学的,可实行乡(村)办校管。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学前班管理的具体办法,并建立督导、评估制度,切实加强领导。1996年1月9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学前班工作评估指导要点》中指出附设在小学的学前班由一名小学校长负责分管;乡、村举办的独立的学前班由乡、村文教办设专人分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管理、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履行登记注册手续。农村幼儿教育的发展与农村的经济、社会发展关系密切,要促进农村幼儿教育的发展,需要各级政府把农村幼儿教育纳入到农村整体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中,才有可能创造条件不断提高农村的幼儿教育水平[6]。2003年1月27日教育部等10个部门颁发的《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地方各级政府:要提高对发展幼儿教育的认识,加强对幼儿教育工作的领导,把幼儿教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把幼儿教育工作作为考核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发展农村和老少边穷地区的幼儿教育事业。县级以上教育部门要加强幼儿教育管理,要办好乡(镇)中心幼儿园,发挥其对乡(镇)幼儿教育的指导作用,乡(镇)幼儿保育、教育的业务指导由乡(镇)中心幼儿园园长负责。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中强调:健全国家资助政策体系,各地要根据学前教育普及程度和发展情况,逐步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和城镇低保家庭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予以资助。

  四、提高农村幼儿教育的师资水平

  农村教育质量整体不高影响着我国教育的整体质量。而师资水平的高低是影响教育质量的一个关键因素[7]。在农村,由于幼儿教师的待遇差、地位低、缺乏各种保障,使得农村幼儿教师整体素质低,且不稳定,这种不稳定,导致农村幼儿教师的流动性强,造成无法实行各种培训以提高教师素质的局面,直接影响到农村幼儿教育的质量。为了解决农村幼儿师资的问题,全面提高师资水平,国家颁发了相关文件政策。首先解决农村幼儿教师编制、待遇及保障问题。只有得到固定的编制、相应的工资待遇和相关的保障,农村幼儿教师才有可能安心地、全力投入到幼儿教育的工作中去。1979年10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全国托幼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中指出,农村社队园所保教人员的待遇,应相当于同等劳动力的报酬。经过培训考核或工作成绩突出的保教人员,其报酬可高于同等劳动力。1983年9月21日,国家教委颁发的《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展农村幼儿教育的几点意见》指出:妥善解决农村幼儿教师的报酬。农村幼儿教师一般应同当地民办教师或社队企业职工待遇相当,或不低于当地农民实际收入的平均水平。对长期任教,工作成绩显著的幼儿教师,应给予适当奖励。1986年6月10日,国家教委颁发了《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办好幼儿学前班的意见》中指出:农村幼儿教师逐步实行聘用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可研究制定幼儿教师专业合格标准,由县教育部门负责考核,合格者发给《专业合格证》。凡持有此种证书者方可聘用。农村幼儿教师由乡(镇)政府统一管理,与当地相同条件的小学民办教师享受同等待遇。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改善农村幼儿教师待遇和加强管理工作的办法,调动幼儿教师的积极性,鼓励他们长期从事幼儿教育工作。1991年6月17日,国家教委颁发的《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进和加强学前班管理的意见》中指出,学前班教职工的编制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局)会同编制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针对各种办学形式的特点,参照劳人编〔1987〕32号文提出的标准制定。1995年8月30日,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教育委员会、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推行农村幼儿教师社会养老保险的通知》中提到:实行农村幼儿教师社会养老保险,即使是农村任教的非公办聘任幼儿教师,也可向当地民政部门所属农村社会保险公司申请办理农村幼儿教师社会养老保险。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所属农村社会保险公司负责农村幼儿教师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业务工作。各县(市、区)教育部门应积极配合农村社会保险公司,做好入保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工作。推行农村幼儿教师社会养老保险,有利于解除农村幼儿教师的后顾之忧,稳定幼教师资队伍,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农村幼儿教育事业发展,农村幼儿教师社会养老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以保障幼儿教师老后的基本生活为宗旨。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中提出:要逐步实行城乡统一的中小学编制标准,对农村边远地区实行倾斜政策,制定高等学校、幼儿园教师编制标准。其次,要加强农村幼儿教师的管理和培训工作,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幼儿教师素质,建设一支稳定、合格的农村幼儿教师队伍。1983年9月21日,国家教委颁发的《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展农村幼儿教育的几点意见》指出:幼师和幼师班应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对农村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分配;也可试行在计划外招收不包分配的农村学生,还可举办不包分配的职业幼师班,为农村培养更多的幼儿教师。现有幼儿教师要进一步进行整顿和培训提高。农村幼儿教师应挑选思想品德好,热爱幼儿教育事业、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的青年担任。对未经系统专业训练的幼儿教师要有计划地进行培训,并列入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的教师培训计划。力争在1990前,通过各种渠道,使多数幼儿教师都能受到一定程度的专业培训,并使多数示范性幼儿园、公社中心幼儿园园长和部分骨干教师达到幼儿师范毕业的程度。1986年6月10日,国家教委颁发了《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办好幼儿学前班的意见》中指出:学前班教师应由热爱幼儿教育事业,思想品德好,具有高中毕业或相当的文化程度,掌握教育学科基础知识,身体健康的教师担任。教师一般应在职前接受一定时间的专业培训,并加强在职进修。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将幼儿教师的培养和进修,纳入师资培训规划。1991年6月17日,国家教委颁发的《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进和加强学前班管理的意见》中指出,学前班教师的资格与幼儿园教师相同。在当前新师资培养尚不能满足要求的情况下,应根据“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有计划地对尚未受过专业培训的学前班教师进行培训。1996年1月9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学前班工作评估指导要点》指出:学前班应每班配1- 2位教师,并且要求其热爱幼儿,相对稳定,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毕业的文化程度,受过一定的幼教专业培训。2003年1月27日,在教育部等10个部门颁发的《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制订幼儿教育师资培养、培训规划,加强幼儿教师培养、培训机构的建设;要按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将幼儿教师的培训纳入当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要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实行幼儿园园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格实行持证上岗。要实行教师聘任制,建立激励机制,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和水平。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幼儿教师享受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地位和待遇。依法保障幼儿教师在进修培训、评选先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稳定幼儿教师队伍。2006年2月26日,教育部颁发的《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意见》中提到:“农村教育的关键在教师”,“进一步加强农村师资力量成为发展农村教育的当务之急”。因此要积极做好大中城市中小学教师到农村支教工作;实高校毕业生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智力支教活动。通过组织“特级教师讲学团”巡回下乡送教,城镇骨干教师到农村学校支教带教或“走教”、“联聘”等形式,缓解农村学校紧缺师资不足的矛盾[8]。积极组织农村学校教师到城镇办学水平高的学校跟岗学习、进修提高。要积极开发优秀教师示范课远程教育课件,将城镇优质教育资源送到农村学校。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中也强调要对农村幼儿园园长和骨干教师进行培训。农村幼儿教育的发展关系到我国整个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国家、地方政府制定政策保障农村幼儿教育的发展,全社会也应来关注农村幼儿教育的发展状况,并伸出援手支持、帮助农村幼儿教育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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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湛.在全国幼儿教育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J].学前教育研究,2002(1):5- 10.
[3]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农村学前教育工作研讨会[C/OL].[2007- 06- 09].资教中国网http://www.yojochian.com.
[4]许志勇.影响农村学前教育发展的主要因素分析[J].学前教育研究,2001(1):34- 35.
 
王 萍       东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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