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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学前教育立法内容研究

来源:硕士论文网,发布时间:2021-01-23 15:19|论文栏目:学前教育|浏览次数:
论文价格:150元/篇,论文编号:20210123,论文字数:30056,论文语种:中文,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硕士论文网第2021-01-23期,本期硕士论文写作指导老师为大家分享一篇学前教育文章《我国学前教育立法内容研究》,供大家在写论文时进行参考。
  本篇论文是一篇学前教育硕士论文范文,我国学前教育正逐步走向正规化、规范化,学前教育制度正逐步完善;重视学前教育已经成为民众的共识,发展学前教育已经被党和政府上升到了国计民生的认识高度;学前教育逐步归依到公益性和普惠性的本质属性,政府的主导作用逐步加强;“去小学化”政策破解学前教育发展的困境,在活动中健康快乐地成长成为了学前教育的主流价值取向;学前教育逐渐向农村儿童、贫困家庭儿童,少数民族地区儿童,残疾儿童延伸;普惠性幼儿园的发展数量和教育质量得到了大幅度提高。 

  第一章 引  言

  一、问题提出
  学前教育在我国整体的教育体系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基础教育的教学质量和生源素质决定了初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的起点和发展问题,并且全面的服务于社会整体素质的提升和经济发展的增速。当今世界各国在学前教育的重要性上己经达成了共识,并正在积极采取各种举措大力发展学前教育。我国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学前教育事业。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但同时也存在着诸多问题,突出表现在学前教育管理体制不全,权责不清,学前教育管理力量严重不足;学前教育经费严重匮乏,还没有建立顺应时势的独立的学前教育财政投入机制;学前教育师资队伍、民办学前教育市场缺乏应有的规范和保障等。这些问题都已成为我国学前教育进一步改革与发展的巨大障碍。 学前儿童身心发展具有特殊性,因而学前教育工作具有其它阶段的教育不同的特点。学前教育工作特别强调保教结合,并兼具维护政治稳定、协助经济发展、提供社会服务、促进文化传承与创造等多种功能,学前教育及其管理工作也由此相对比较复杂,这势必会产生诸多问题与矛盾,因此也特别需要健全和完善的相关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的出台和颁布,从宏观层面强制性的保障学前教育的顺利开展和规范其在发展过程中的活动和行为,以此从制度化的角度更好地保障学前教育在体制层面上的改革取得阶段性的成果。此外,将研究的视野从国内延伸至国外,借鉴和反思国外先进的学前教育在立法层面上的成功经验,不难发现他们都有相对比较完善的和具有针对性的学前教育法律法规。美国早在1981年就制定了《儿童保育法》等六部学前教育的相关法律;英国、德国、法国、日本、韩国、印度等也都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制定了专门的学前教育法律。通过对学前教育有针对性的进行立法保障,不仅可以根据立法的条例规范和解决学前教育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不当行为和层出不穷的问题,也可以实现教育的公平、平等,此外也可以从立法的角度保障幼儿园的顺利发展并打造特色办学,形成品牌力量,达到教育法制化的目标。我们国家学前教育的体制改革和发展规划要求要尽快的切实推进和颁布更加适合我国现阶段学前教育发展要求的法律法规。 幼儿园在学前教育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其公益性和基础性作用日益成为人们的共识。然而,在我国教育基本法所规定的四个独立学制阶段中,我国最高立法机关相继制定了基础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阶段的教育法律,但是针对于学前教育这一部分的相关法律法规却是缺位的,导致我们国家的学前教育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规定该如何去解决。目前我国学前教育立法仅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这些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突出问题表现在:一是法规位阶过低,法律规范的效力较弱,缺乏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二是法规不成体系,宏观上混淆了“学前教育规范”与“学前教育管理规范”,法规设计常常是顾此失彼;微观上对于学前教育的体制、经费、师资、质量保障方面的规范不配套,法治治理流于“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应急式模式;三是法规本身时效滞后,很多条文内容具有疏漏和不完善之处,已无法应对当前学前教育发展中出现的一系列新情况和新问题。因此,我国迫切需要检视已有学前教育法规及其实施经验,在此基础上尝试从层次的角度提升学前教育立法的地位,在内容上补充制定和完善学前教育相关法律法规。
  二、研究目的
  首先本文在查阅了相关学前教育立法的文献资料以后,试图准确并清晰的界定有关学前教育立法的概念,并在此基础之上探讨了学前教育立法体系的内容研究及其内在的规定性。然后深入的分析了当前我们国家已有的学前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最后对我们国家学前教育的立法发展提供内容方面所需要的进一步的改进和逐步深化的意见。 第一,学前教育立法的相关概念研究。 第二,学前教育立法的理论基础研究。 第三,我国学前教育立法的现状研究。 第四,域外学前教育立法的比较研究。 第五,我国学前教育立法的内容分析。 第六,我国学前教育立法的内容改进。

  第二章  学前教育立法的基本理论研究

  一、学前教育立法研究的相关概念 
  按照立法的规范,法律首先要对其规制的对象有一个清晰的界定,而这一界定一般在法律文件的“总则”中开宗明义地予以说明。 从在园年龄来看,广义的学前教育一般是指对出生至 6 或 7 周岁的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有时甚至包括胎教。狭义的学前教育是指对 3 至 6 或 7 周岁的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 从机构类型来看,广义的学前教育包括学前家庭教育和学前公共教育。其中,学前公共教育包括正式学前教育和非正式学前教育。狭义的学前教育一般指正式的学前教育,是指在正规教育场所(如幼儿园、托儿所、儿童福利院以及孤儿院等)、具有系统的教育内容、由专业人员实施、时间较为集中的教育形式。学前家庭教育具有生活性、时间上的首施性和延续性、方法上的个别性和多样性、目标上的随意性和差异性等特征。比较而言,学前公共教育尤其是在幼儿园的学前教育具有接纳对象的社会性、教育活动的群体性、教育人员的专业性等特征。 从机构性质来看,学前教育机构有公办和民办之分。其中,“公办”有公办幼儿园和公办性质的幼儿园之分;“民办”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之别。它们的共同之处在于,必须达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基本办园标准,并在相应行政机关(公办幼儿园在教育行政机关、民办幼儿园在民政机关)申请注册才能举办。其不同之处在于,公办幼儿园是由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利用国有资产、投入与运营经费主要依靠国家财政性经费、主要管理者由教育行政部门聘任或任命、教育行政部门能够对其进行实质性管理与考核的幼儿园;公办性质的幼儿园则主要是由非教育行政系统(如政府、军队、高校、国企等)举办,虽然其管理者与教师的聘任以及投入与运营经费都由所属系统负责,但这些系统主要还是依靠国有资产和国家财政性经费的支撑;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面向社会大众招生、具有较高的保育和教育质量、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接受政府指导价的幼儿园,它与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最大区别在于其具有较高的公益性。在实践中,除了营利性私立幼儿园,把公办幼儿园、公办性质的幼儿园、普惠性私立幼儿园三种统称为普惠性幼儿园。目前我国公办幼儿园仍然发挥着“主导”和“保底”的功能,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数量增长非常迅速,已占据甚至超过了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的半壁江山。 从制度规制来看,一些西方发达国家把学前教育纳入了义务教育范畴,视学前教育为基础教育的一个重要阶段,凸显出“教育性”与“福利性”并重的属性。而一些经济发展水平落后或义务教育起步较晚的国家则把学前教育看做非义务教育,主要凸显出“福利性”的属性。 
  二、学前教育立法研究的理论基础
   学前教育立法是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一种制度安排,而这种制度是一种外在制度,其合法性和合理性来源于对作为内在制度的学前教育规律、规则和秩序的尊重和遵循。学前教育的性质问题不仅是一个重大理论问题,而且是一个重大的实践问题。学前教育的性质宏观上决定了学前教育的地位,微观上决定了政府在学前教育事业中的责任以及学前教育保障机制问题。目前我国学前教育发展中存在的诸多重点问题和难点问题,如师资保障问题、经费保障问题等都与学前教育性质的定位模糊有关。因此说来,学前教育的性质问题以及由此引发的学前教育的地位问题,是学前教育立法理论与实践必须突破的瓶颈。 学前教育是我国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础教育的基础。从心理学的视角来看,一个人的后天教育在塑造其行为习惯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儿童时期是人的智力、体力、语言等诸多方面发展最迅速和最重要的一个阶段。学前教育既能够为儿童将来的学习做好知识准备,又可以激发和养成儿童学习的动机和习惯。从经济学的视角来看,学前教育属于公共产品,具有强烈的正外部性。只有通过政府提供财政性教育经费,才能保障儿童平等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从社会学的视角来看,学前教育是一项重要的社会福利性事业和社会公益事业。一方面,学前教育能够起到安定劳动者的作用,这对于贫困家庭来说尤为重要;另一方面,学前教育具有很强的外溢性和回报率,它不仅使儿童及其家庭从中获益,而且整个社会也能够从中获益。从国外经验来看,强调学前教育的“教育性”并不必然排斥学前教育的“福利性”。学前教育的“教育性”与“福利性”并重不致于降低学前教育的“教育性”,相反还能扩展学前教育的经费来源。 为此,学前教育立法应明确规范以下相关问题;第一,通过明确定位学前教育的性质来确立学前教育的法律地位。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是我国学校教育制度的一个独立阶段。在时机成熟的时候可以确定,学前教育是义务教育的一个重要阶段。第二,明确界定学前教育的政府责任,并通过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公示制度、问责制度、法律责任、救济制度等确立政府的主导作用。第三,明确安排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经费在全部教育财政经费支出中应占的合理比例。第四,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试行学前一年教育纳入义务教育经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试行 0—6 或 7 周岁学前教育。 

  第三章  我国学前教育现状与立法内容分析

  一、我国学前教育发展的现状
  二、我国学前教育立法的内容

  第四章  我国学前教育立法的内容改进研究

  一、域外学前教育立法的启示与借鉴
  二、我国学前教育立法的内容改进建议

  结  语

  我国学前教育理论研究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学前教育立法研究。学前教育立法研究包括立法过程研究和立法内容研究,其中学前教育立法的内容研究是整个学前教育立法研究最基础、最核心的领域,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本研究在厘定学前教育立法相关概念的基础上,首先对学前教育立法的内容体系及其内在的规定性进行探讨,然后对我国现有学前教育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具体分析,最后提出我国学前教育立法的内容改进建议。回顾研究过程和研究结果,本研究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做了积极地探索。 第一,对学前教育立法的相关概念进行了研究。本研究从内涵和外延两个逻辑范畴,对学前教育、学前教育立法、学前教育立法的内容三个概念进行了较为深入地分析。特别是通过理论分析和事实分析,对学前教育立法的内容体系进行了原创性探讨,为学前教育立法提供了科学的思维模式和合理的实践模式。 第二,对学前教育立法的理论基础进行了探讨。本研究运用现代学前教育理论、主体性教育管理观和法理学理论与方法,对学前教育立法的立法基点、立法思想和立法技术进行了开创性研究,使得学前教育立法研究建立在科学的理论假设基础之上,弥补了以往学前教育立法基础理论研究的不足。 第三,对学前教育立法的内容进行了系统分析。本研究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学前教育的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进行了系统全面地收集和整理,并运用理论分析和事实分析所构建的标准对其进行了系统分析,找出了其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为我国完善现有学前教育相关政策法规、制定独立的、专门的学前教育法律提供了目标和线索。 第四,对我国学前教育立法的内容提出了改进建议。本研究从内容体系和具体内容两个方面为我国完善现有学前教育相关政策法规、制定独立的、专门的学前教育法律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建设性意见。很多建议得到了地方立法机关的肯定和采纳。 本研究的观点还有待与同仁们的碰撞,更有待于在实践中进行检验;有些建议还有待进一步深化和细化。本研究为此将作出进一步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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