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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保障性住房分配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来源:硕士论文网,发布时间:2022-01-06 08:28|论文栏目:社会保障法律论文|浏览次数:
论文价格:150元/篇,论文编号:20220106,论文字数:30056,论文语种:中文,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硕士论文网第2022-01-06期,本期硕士论文写作指导老师为大家分享一篇社会保障法律论文文章《我国社会保障性住房分配相关法律问题探讨》,供大家在写论文时进行参考。
社会保障性住房不仅具有经济属性,还具有社会保障属性,既可以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又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个重要因素。在未来的几年之内,我国将计划新建更多的社会保障性住房,但是,如果没有科学合理的分配制度,社会保障性住房所创造的公共利益会远不及其引发的问题
第1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和目的
  《世界人权宣言》中提到每个人应该享有的生活标准和社会服务,马克思也将“衣食住”放在主要位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们的住房问题是关乎民生、系乎民心的重大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也再次强调,“房子是用来住的,而不是用来炒的,加快建立供给主体的多元化、保障渠道的多样性、住房制度采取租购并举的方式,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建立社会保障性住房制度,公平合理的分配社会保障性住房,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低收入群体根本利益的基础上,更好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不同阶层的群体都能享受到社会发展带来的益处,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因此,有房住是作为人类生存发展的基本物质资料而存在的。人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如果想要满足自身更好的生存和发展,必须首先解决自己的吃、穿、住等一切生活所需。2021 年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规定了居住权这一新型物权。“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为满足自身居住生活的需要,对他人的房屋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其设立目的是对房屋的所有权内容进行合理分配,以满足居住权人和所有人的不同需求。在民法典出台之前,对于房屋权利的法律适用仅存在房屋所有权和租赁权,不仅不能满足不同当事人的多样化需求,也无法实现房屋的可利用价值。居住权属于民法上的概念,但无力购买房屋的低收入群体可以通过取得房屋居住权而不是所有权的方式,实现自己的居住权。在不改变社会保障性住房权属的情况下,不仅可以实现社会保障性住房的价值,弱势群体也可以满足自己的住房需求。这样的方式既能凸显我国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制度优势,也能维护弱势群体的根本利益。但是,社会保障性住房作为一种有限的社会公共资源,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许多问题。尤其是在分配过程中,分配主体徇私舞弊、分配程序存在漏洞等问题经常出现。实践中,一些低收入的社会弱势群体无法实现自己的住房需求。社会保障性住房这种社会公共稀缺资源如果得不到有效的利用,社会保障性住房制度将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如何完善社会保障性住房分配制度尤为重要。
住房分配
1.2 研究的意义
1.2.1 理论意义
住房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必备物质条件。社会保障性住房依托住宅权而存在,具有保护人权的理论意义。住宅权,是人们生存发展所必须享有的基本权利。住宅权与居住权是含义不同的两个权利。在罗马法中,居住权是一种使用权,并不是所有权人在居住,在居住权法律关系当中,当事人双方一般具有亲属、雇佣或者朋友关系,相互之间具有特定身份,居住权不能够随意进行转让。①由此可见,居住权也体现了社会保障的意义。例如,在廉租房和公租房的分配过程中,首先,政府仍然享有所有权,被救济的对象享有居住权,可以减少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权利寻租现象。其次,民法意义上的债权其稳定性远不及物权。在社会保障性住房分配的过程中,社会低收入阶层获得适宜居住的住房,是实现住宅权的一种体现,因此,实现住宅权可以运用行使居住权的方式。总的来讲,社会保障性住房制度的存在,既是一种住宅权的实现,也可以通过设定居住权来实现住宅权。1948 年的《世界人权宣言》中规定了人人有权享有住房。国际人权法强调,人们享有的住宅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是人类出生并被赋予的,人人都应当享有的基本人权,应该受到国际社会的确认和保护。因此,无论处于低收入还是高收入阶层的人们,住房的权利对他们都是平等的,其住宅权都应当被保护,不可以被剥夺,尤其对于低收入阶层的人们更为重要。公法层面的住宅权包括积极住宅权和消极住宅权。所谓积极住宅权,是指在一定的条件下,政府采取积极的方法保障公民享有住宅权,从而满足公民的基本生存需求进而获得人格尊严。所谓消极住宅权,是指当公民的住宅权受到侵害时,公民为了对抗不法侵犯而采取措施对抗他人的权利。②因此,从这两方面的定义看,公民如果能够很好的实现自己的住宅权,不仅需要个人的努力,同时也需要国家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保障权利的实现。③对于高收入的人们来说,其通过高额的收入就可以享有住房,当其住宅权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国家的消极义务维护自己的住宅权,通过民事法律制度充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从目前住宅市场的情况看,处于弱势地位低收入阶层很难依靠自身的力量拥有自己的住房,不仅需要政府采取积极的措施保障其住宅权的实现,而且需要借助公法上的权利,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有力量与不法行为对抗。
第2章 社会保障性住房分配制度的基本理论
  在经济法学中,分配制度既是一个经济学问题,又是一个法律问题。在经济学方面,分配制度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将社会产品和服务分配给不同需求层次的群体,从而实现社会公众共享的目的。①在法学方面,分配制度是指在特定时间内,按照一定的规则,将财产和利益给予特定群体的一种社会关系。因此,结合经济学和法学的概念,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制度是指如何将现有的社会保障性住房公平分配给需要的人的一种法律关系。
2.1 社会保障性住房分配制度的内涵和特征
2.1.1 社会保障性住房分配制度的内涵
  社会保障性住房,简称保障房,是相对于商品房的一个概念,属于我国城镇住宅建设当中一种特殊的住房类型,社会保障性住房主要是国家通过一定的行政力量,在为住房有困难的中低收入家庭提供满足其生活居住需要的公共产品。②随着我国居民收入差距加大,房价逐年上涨,居民的收入赶不上房价的增长速度,社会保障性住房应运而生。社会保障性住房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资源,社会低收入群体,特别是不能靠自己的能力获得最基本的住房的社会低收入群体是社会保障性住房的重要的保障对象。但是,不是所有的中低收入人群都有权享有社会保障性住房。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受建设成本等因素的影响,我国的社会保障性住房供给相对不足;另一方面,相关市场调节机制的不健全,不能完全依靠市场进行调节,必须借助政府的适当干预,调节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因此,制定细致的准入标准,公平合理分配社会保障性住房极其重要。在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性住房制度下,政府在一定时期内根据相关的法律、政策,利用国家和社会的力量,通过提供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多种选择方式,将社会保障性住房分配给符合特定条件的低收入对象,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后为满足条件的居民提供住房,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在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分配过程中,最重要的是对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居民进行资格的评估,必须严格依据各地制定并实施的社会保障性住房相关制度,制定准入条件,对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居民进行严格资格审查,依据公平的基本原则,遵守相应的规则进行分配。
2.2 社会保障性住房分配制度的公平原则
  公平性是社会保障的基本要求之一,也是在社会保障性住房分配过程中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法律意义上的公平,最初源于私法,它侧重于合法合理分配,强调每个社会成员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因此,检验一种社会制度是否公平的标准通常是个人的基本权利能否得到有效行使。因此,健全社会保障性住房分配制度应当以公平原则为基础,平衡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公平正义是全社会所追求的共同价值目标,而社会保障制度更是应该如此,体现着公平的原则。社会保障制度中,社会保障性住房是必不可少的一项内容。为此社会保障性住房成为政府干预住房分配的一项重要手段,具有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作用。政府也通过建立社会保障性住房制度,使得中低收入的家庭可以享受社会发展的利益,保护他们的住宅权,从而保证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因此,社会保障性住房分配制度始终贯穿着公平性原则,既要保证分配过程透明化,又要实现社会保障性住房公平合理分配,实现程序公平和结果公平。
第 3 章 我国社会保障性住房分配制度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 12
3.1 我国社会保障性住房分配制度的现状 ............................. 12
3.2 我国社会保障性住房分配制度存在的问题 ......................... 13
第 4 章 完善我国社会保障性住房分配制度的建议 ............. 20
4.1 健全社会保障性住房分配制度的法律法规 ......................... 20
4.2 明确分配主体的权责 ........................................... 21
4.3 明确分配对象界定范围 ......................................... 22
4.4 健全科学合理的分配机制 ....................................... 24
第4章 完善我国社会保障性住房分配制度的建议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性住房分配制度还存在诸多问题,具体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4.1 健全社会保障性住房分配制度的法律法规
4.1.1 健全社会保障性住房分配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性住房分配制度需要依靠法律的先行指引,这也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在法理上,一般性法律与具体命令之间的区别就在于,在指导一项特定行动的目标或知识时,具体命令是由权威者来决定,而一般性法律是由该行动的实施者和权威者共同来把握。①从宪法意义上来讲,住宅权要想从应然权利变为现实意义上的权利,就需要制定专门性的法律,来保障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缺失的弱势群体应享有社会保障性住房居住的权利。法律是将宪法的具体化,建立专门的法律,执行时才有力度,受害人能够在自己无法解决住房问题时获得国家的帮助,在自己的权利受到第三人侵害时寻求法律帮助。
第5章 结语
社会保障性住房不仅具有经济属性,还具有社会保障属性,既可以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又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个重要因素。在未来的几年之内,我国将计划新建更多的社会保障性住房,但是,如果没有科学合理的分配制度,社会保障性住房所创造的公共利益会远不及其引发的问题。不仅会成为权力者创造利益的工具,还会因此导致浪费社会资源的现象,从而激发社会矛盾,失去社会保障性住房存在的意义。因此,公平合理的分配社会保障性住房就显得尤为重要,这关系到社会上弱势群体的居住权实现,更是建立责任型、服务型政府的深层次体现。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性住房在其分配程序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说在法律构建、分配主体、分配对象、分配机制等环节。这些问题同时也是目前社会保障性住房分配过程中违规违法行为出现的重要原因。因此,针对实践中社会保障性住房分配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首先在法律层面上,进行专门性立法,提高法律层级;在完善分配主体方面,明确分配主体的权责,要求分配主体进行实质审核;在分配对象方面,明确分配对象的界定范围,适当调整收入标准,取消户籍条件的限制;在分配程序方面,建立多部门信息联合审核机制,加大对分配信息的公开;加强分配主体的内部监督与各部门之间的动态监督,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对违规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我国当前形势下社会保障性住房仍然存在着问题,这些问题既是实体问题也是程序上的问题,可以从现象和根源两方面进行分析。因此,完善社会保障性住房分配制度的过程,可以缓解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问题,也有利于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社会保障性住房分配制度的完善关系到国家社会保障政策的完善。本文对社会保障性住房分配制度进行研究,是对健全我国社会保障性住房法律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制度和其他配套制度会受到越来越多的人关注,也会随之完善。本文主要以社会保障性住房分配制度为出发点,分析我国社会保障性住房发展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出完善的建议。但由于自身知识匮乏,对目前分配环节中出现的问题没能进行深入研究,文中的解决对策可能不完全具有可操作性,需要进一步深入探索。希望可以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从而能够有利于实践中社会保障性住房分配制度的不断完善,确保社会保障性住房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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