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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经济法视角的网络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来源:硕士论文网,发布时间:2021-08-06 08:52|论文栏目:经济法学论文|浏览次数:
论文价格:150元/篇,论文编号:20210806,论文字数:30056,论文语种:中文,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硕士论文网第2021-08-06期,本期硕士论文写作指导老师为大家分享一篇经济法学论文文章《基于经济法视角的网络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供大家在写论文时进行参考。
没有救济的权利注定只是无力的呐喊。在网络市场交易迅速发展的今天,我们不仅要关注如何保障电子商务市场的发展,还要注重背后相关法律的规定及消费者维权体制的建设。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即使在网络空间交易中也不会当然改变,但是在现实中,消费者的维权却面临重要困难,如何打破网络维权瓶颈以促进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值得深思
引 言
  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经济领域也大为拓展。网络购物逐渐成为经济发展中的新兴增长点。与此相随,普通食品的买卖也被“搬”到了网络之中,网络技术的发展,使食品行业经营的时间、空间不断延伸,逐渐形成一种区别于普通食品销售的新模式即网络食品。网络食品的产生,满足了大家不出门便可尝遍天下美食的心愿,迎合了人们高频率、快节奏的生活需求,被社会大众普遍认可接受,并迅速流行起来。但是,伴随着网络食品而来的,并非只有方便、快捷和实惠。区别于普通食品的买卖,网络食品交易中消费者无法现实接触到要买的食品,交易后或者迟迟收不到购买的食品,或者收到食品后出现超保质期、食品质量有瑕疵等,或者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遭遇阻碍等,此类事故频繁发生,网络食品安全风险及交易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成为我们不得不去正视的问题。相比较于普通食品的安全监管,我国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称《食品安全法》)没有对网络食品做出详细的规定。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的不详,食品部门对网络食品的监管一直达不到应有的效果,消费者遭到侵权也经常得不到有效解决。目前,有学者从管理学角度,提出应强化政府对网络的管理与社会组织的自我约束,进而保障网络食品行业的有序发展;也有部分学者从电子商务监管角度,提出规范电子商务交易秩序,保护网商经济的发展;还有学者针对网络食品的监管,从规范网络购物角度,提出制定专门的《电子商务法》或《网购法》等,以便保证网络食品交易的有法可依。3但上述多集中于网络购物或网络食品交易中的某一方面,针对网络食品进行较为系统细致讨论的文章却没有。本文借鉴对我国普通食品的监管规则,从经济法角度对网络食品安全监管进行比较系统全面的研究。
基于经济法视角的网络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的基本理论
  网络食品以网络为媒介进行销售,是普通食品与网络技术相结合而产生的一种食品经营新模式。与普通食品相比,网络食品不仅在经营销售方面有其独特之处,而且其经营方式及涉及的相关主体都有所扩展。
1.1 网络食品的学理解释
  网络食品一词随着网络的发展而逐渐被公众念叨,但究竟什么才是网络食品呢?部分在校大学生认为他们对网络食品并不陌生,因为他们经常购买食用。这说明网络食品虽已在现实中销售,但对广大消费者而言,并非人人皆知。即使有人曾经有所耳闻,但对网络食品具体指代也是模棱两可。那么究竟何种食品才是网络食品呢?它与普通食品又有何区别呢?
1.1.1 网络食品的含义
  “网络食品”一词是伴随着食品经营销售与网络虚拟空间相结合而组合成的词语,本身并没有一个统一权威性的定义。与普通食品相比较,其区别主要在于食品经营中的网络特征。没有统一的定义加之对网络食品理解上的差异,导致社会中对网络食品的认知呈现多样化。一是作网购食品解释,认为网络食品就是网购食品,即通过网络购买到的食品。许多学者在撰稿研究如何加强对网络食品的安全监管,例如李国光、张严方在《法学》杂志上发表的《网络维权中消费者基本权利之完善》;刘俊芳在《东南大学学报》上发表的《网络食品的法律探析——从食品安全法角度》等文章,虽然文章中写作为“网络食品”,但从内容中可以看出此文中的“网络食品”就是“网购食品”的含义。因为在学者们看来,网络食品就是网购食品,这是不需要进行讨论,也是毋庸置疑的。日常生活中,多数人在问及网络食品时都会在第一时间想到网购食品,并且先前众多学者将网购食品作为网络食品之意进行过阐述,因此,在解释网络食品时往往更多地将其作为网购食品来说明。
1.2 网络食品的经营模式及其相关主体
  网络食品的经营不在局限于普通食品传统的面对面式的买卖,而是将过程延伸到了虚拟空间,经营的空间、时间也大大超出了某一地域或几个小时,参与的主体也不再是单纯的买卖双方。
1.2.1 网络食品的经营模式
  在网络食品市场中,按照食品经营者身份地位的不同,大致可以分为两种经营模式:一种是垂直式购物网站模式。该模式也称为自主销售式购物网站模式。该类网站通常是由食品类企业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建设而成,网站内仅销售本食品企业生产的食品而极少引入其他类食品,相当于食品企业自己开设网站,并把自己生产的食品拿到自己网站上销售。在该类经营模式中,网络服务交易平台地位不突出,责任不明显,往往由食品经营者承担全部责任。在此模式下最突出的网络食品交易模式为 B2B(Business to Business)和 B2C(Business to Customer)。B2B即为企业与企业或商业机构之间通过互联网进行食品的交易,通俗地讲即是进行网络食品交易的供需双方都是商家(企业或公司),他们使用互联网技术或各种商务网络平台,完成食品的交易过程,包括供求信息的发布、订货及确认、支付价款及配送食品等,有时也写作 B to B,但为了简单干脆用其谐音 B2B(2 即 to),例如阿里巴巴、慧聪网、生意宝等。而 B2C 是指企业对消费者个人的交易方式。在垂直式购物网站模式下,一般不会出现 C2C(Customer to Customer)形式的食品交易。因为垂直式购物网站模式大多是由企业类经营者建设而成,而个人一般情况下并不具备建立购物网站的能力,所以很少出现 C2C 交易方式。另一种是平台式购物网站模式。平台式购物网站模式一般为由网络服务提供者建设网络交易服务平台,然后由网络食品经营者提出申请并经网络服务平台经营者审查,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后进入该网络交易服务平台进行食品的买卖。该模式下可以包括 C2C 和平台式 B2C、B2B 等网络食品交易形式。由于 C2C 的交易形式更适合实力较弱的个人卖家,所以 C2C交易形式往往可以占到该类模式中的 80%—90%,而平台式 B2C、B2B 往往是实力比较大的企业级买卖双方,所以在该类模式下所占比例相对要小的多。比较这两类模式,垂直式购物网站模式中食品经营者往往可以自主采购,自己生产、销售与售后服务,因此主体比较单一,规模也不大,相关部门对其监管难度相较于平台式网站模式要小,而且垂直式购物网站中食品经营者多为企业类主体,在线下都拥有自己的实体食品厂店,往往容易管理,违法的可能性相对要低,我国法律中规定的食品生产经营需要的许可证件也相对比较齐全;而平台式购物网站内往往主体众多,集群效应明显,价格差别比较大,质量水平高低不一,网络技术水平要求高,网站信息量大,使得该模式在网络购物市场中占有绝对优势比例的同时也增加了对其管理的难度,因此本文侧重于讨论对平台式购物网站模式下网络食品的安全监管问题。
2 网络食品市场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网络食品市场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区别于普通食品市场的新的问题。由于网络食品在经营销售中与普通食品有着较大的差异性,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中对网络食品规定较少,导致执法监管中出现真空,尤其是网络食品经营者的资格和食品的来源等都得不到有效监管,网络食品安全问题逐渐显露出来,网络食品消费投诉也逐年提升,网络食品市场监管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受到社会重视。
2.1 网络食品监管法律不够健全
  网络食品市场中的种种监管不力,往往是由于法律规定的缺失导致的。由于网络食品经营上的特殊性,造成《食品安全法》适用过程中的模糊与被动,网络食品法律监管往往不能获得很好的效果。
2.1.1 网络食品市场主体准入标准低
  网络食品经营者虽然是通过网络销售食品,消费者点击鼠标即可完成食品的交易过程,但其效果上仍然等同于一项交易合同的完成,最终效果仍要落实到相关法律法规,并设定好买卖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由于不管是普通食品经营者还是网络食品经营者其目的都是追求盈利,都具有营利性,因而交易活动都要恪守伦理和法律规范。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如果要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或餐饮服务行业,必须要依法获得国家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或餐饮服务许可。网络食品经营主体从事的仍然是食品类经营活动,因而经营者应该按照我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取得工商部门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或流通许可证明。但现实中并非如此,与普通食品实体商店经营方式相比,拥有生产、流通许可证明的网络食品经营者数量极少。根据对部分网络食品经营者的调研显示,淘宝网上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经营者不到 50%,绝大部分经营者都是无证经营的。
2.2 网络食品质量法律难以保障
  由于网络食的销售并非面对面交易,消费者购买食品时也无法对食品进行充分的鉴别,导致销售过程中食品变质、食品过保质期、食品破损、假冒等问题层出不穷。甚至有些预包装食品(预先定量包装或者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质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限量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是自制食品,这些食品既无产品外包装,又缺乏必要的安全卫生认证,无论是产品品牌或是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消费者得到的都是销售者的口头承诺,食品质量不能保证。
2.2.1 网络食品生产包装不合法律要求
  因为对网络食品的质量检查监督要比普通食品更加复杂,所以使得网络食品的质量问题比较多且集中体现在自制、散装和进口三类网络食品上。依据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从事食品生产的经营者应当有与其生产食品相适应的食品加工、包装等设施,要与其它类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要有合理的布局设备及工艺流程,避免食品的交叉污染;从事食品生产的人员要注意个人卫生,拥有清洁的工作衣帽等具等。因此从事食品的生产要有符合卫生条件的生产环境、工艺流程和食品接触者的健康证明。目前不少网络食品经营者将自制的小食品、香肠、干货等在网上销售,这些自制食品的外包装上往往既没有生产者地址、名称,也缺少品牌,自制者仅仅将此食品加工的要点、品尝心得以文字形式登出,并将食品拍成精美图片放在网上,这样消费者很难了解食品真实的生产环境、生产工艺和生产人员的健康状况等,很大部分“三无”产品往往都是自制食品。散装食品也是网络经营食品中比较常见的食品类型,而且散装食品种类繁多,包括了肉干、果脯、坚果、茶叶等众多食品种类,这些散装类食品往往在储存环境、盛放容器、隔离设施等硬件方面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经营者在销售散装食品时必须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但是不少网络食品经营者在对散装食品进行包装销售时,不加贴产品的任何信息或者只贴上自家商店的标志,不合法律要求,食品质量无法保证。
3 国外网络食品监管实践及其借鉴
3.1 国外对网络食品的法律监管
  国外多数国家对于网络食品虽然没有专门法律规制,但是在针对网络市场中经营主体准入及监管方面,各国政府都立足本国实情做了大量工作,也颁布实践了多部法律法规,因而可以从这些对网络市场监管的法律体系中看到对网络食品等网络经济领域的监管。
3.1.1 美国的网络食品安全监管
  美国是全世界电子商务发展最早和最发达的地区,其网络市场的发展程度与规模早已超过世界上多数国家,超过 50%的电子交易额发生在美国。同时,全世界的商业网站有 90%在美国,美国经济多年的持续发展与本国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密不可分。为了保证网络经济在法律的规范下健康发展,在九十年代中期,美国便开始了有关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美国对于网络市场进行监管的立法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对原有法律的延伸。作为英美法系国家,美国保持其在本国法律上所具有的继承性,经常根据网络市场发展的现实情况,依据现有的法律条款进行引申和补充,从而形成关于规制网络市场监管的新的条文和规范。《统一商法典》是美国联邦政府为了协调各州有关商业交易立法而制定的,由于网络的发展,电子商务出现了与传统商业活动不同的特点,故而使得《统一商法典》在电子商务领域已显过时。因此,美国法研究机构在《统一商法典》基础上增加了有关调整电子商务的规范内容,从而形成了《统一商法典》第 2 条 B 项(UCC Article2B),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UCITA)作为各州电子商务立法的“模范法”。美国政府正是通过对规范网络市场的法律和政策进行完善发展,既继承了现有法律的延续性又在发展中不断地根据现实进行补充修改,从而逐步建立起成熟的网络经济市场监管体系,保障网络交易的安全健康进行。另一类则是针对网络市场中的某些问题进行专门性立法。当对传统法律的解释不足以解决当前网络市场发展中的问题时,美国政府就不得不进行专门性立法。至今已进行的立法有:一是电子商务方面的部分相关立法,例如 1999 年的《电子交易统一法案》内容涉及法案的适用范围,电子记录、电子签名和电子合同的认定、形式、效力以及电子支付、网络中的交易规则等。二是有关数字签名的形式与法律效力。例如《1996 年的全球及国家商务电子签章法》等。三是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在网络领域内的延伸,此外在网络的反垄断问题、司法管辖等均有不同程度的立法,对网络食品的监管往往就通过众多对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规制来实现。
3.2 国外网络食品监管对我国的启示
  上述国家对电子商务、网络经济特别是对网络食品市场的立法及其实践,对我国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了很多启示。
3.2.1 法律规范宽严适度的市场准入环境
  从上述电子商务较为发达的国家来看,一般都非常重视本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并将其列为重点发展目标,为网上经营主体营造宽松的市场准入环境,同时还颁布相关法律对网络经营主体进行严格管理。所以在我国,加强对网络食品的监管,一方面要营造相对宽松的市场准入环境,我国网络经济发展欠具规模,电子商务处于起步阶段,网商交易还需要加以引导支持,因此不宜制定过于苛刻的市场准入条件,应该鼓励中小微企业及个人商家开展网上商业活动,繁荣网络交易市场,推动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另一方面,相关部门又要切实强化对网络食品经营的管理,营造出“宽进严管”的状态,严格督促经营者按照要求进行食品宣传买卖,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加强网络经营主体监管立法研究工作,建立完善的网络经济监管法律体系,为网络食品市场的公平有序发展保驾护航。
4 完善网络食品安全监管之建议
  网络食品经营作为新兴的食品交易模式,其优势是显而易见的。较之普通食品,网络食品购买方便、快捷,种类丰富多样,价格实惠,从一开始便受到消费者的欢迎,网络经济以其不可逆挡之势开始席卷全球。在未来的经济发展竞争中,谁能把握住网络经济的机遇,谁就可以在新一轮经济竞赛中占得优势。网络食品交易尽管面临众多问题隐患,但作为网络经济发展的代表,我们不能完全否定它,而应对其积极规范和完善,促其良性发展。
4.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为了能更好的实现对网络食品市场的监管,保证执法者执法时有法可依,逐步消除网络食品交易中的隐患,有必要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部分学者曾提出要制定专门的《网络食品监管法》或是《网购法》,本文认为网络食品也是食品,只不过在其销售过程中与普通食品有区别而已,如果仅仅针对网络食品的监管就制定一部专门性法律,是没有必要的。只要通过对现有《食品安全法》等法律的补充完善,就会实现对网络食品的安全监管。
4.1.1 完善《食品安全法》监管内容
  为了加强对我国食品安全的监管,杜绝食品安全事件的频繁发生,2009 年我国制定颁布《食品安全法》从食品安全监测、评估、标准、生产经营、检验及进出口等方面对食品安全作了详细的规定,强化了食品部门对食品市场的监管职责,缓解了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现状,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我国食品市场的安全。同时,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补充出台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但是对网络食品的监管,《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却并不明确。目前,执法部门对网络食品的监管往往是依据对《食品安全法》的扩大解释,导致执法的不力。为了实现对包括网络食品在内的食品市场的有效监管,可以对《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稍作补充。
4.2 规范网络食品市场的主体准入
  网络食品经营者是在网络经济条件下出现的一种新的经济组织形式,要对它们进行市场准入规制,应该体现其应有的特殊性。首先,对网络食品经营者市场准入的规制要依靠网络技术完成。网络交易之所以发展如此迅速,正是因为它借助了网络能给经营者和消费者带来便利。经营者与消费者无须见面足不出户即可完成食品交易,因此只有借助网络技术,才能在不增加成本的基础之上完成对网络食品经营者市场准入的监管。其次,要着眼于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法律规制方案,并逐步与世界接轨。这是网络的无国界性决定的,只要有互联网,用户都可以进行食品的经营与购买,因此,要全面实现好对网络食品市场准入的规制就应努力营造全国性的监管方案,严格主体准入条件,严把准入资质。
5 结语
  没有救济的权利注定只是无力的呐喊。在网络市场交易迅速发展的今天,我们不仅要关注如何保障电子商务市场的发展,还要注重背后相关法律的规定及消费者维权体制的建设。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即使在网络空间交易中也不会当然改变,但是在现实中,消费者的维权却面临重要困难,如何打破网络维权瓶颈以促进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值得深思。网络食品的便利、实惠等优点使得这种销售形式从无到有并得以快速发展,它在给消费者带来新体验的同时也存在着许多不和谐问题,网络食品安全如何保障,消费者权益怎样保护成为社会关注的重点。本文立足于网络购物实践,结合电子商务相关知识,分析网络食品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并针对当前网络食品市场中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建议。加强对网络食品的安全监管并不意味着放松对普通食品的管理,相反对于普通食品的管理更不能松懈,两者安全皆要抓。况且许多网络食品经营者线下本身就有着自己的食品实体商店,消费者在网上购买的食品也是从实体店中直接发货,对现实中实体食品商店的安全监管也是保证网络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食品安全责任关乎民生,重于泰山,不容一丝一毫的松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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