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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典型司法裁判案例的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法律保护探讨

来源:硕士论文网,发布时间:2021-10-12 09:29|论文栏目:电子商务案例分析论文|浏览次数:
论文价格:150元/篇,论文编号:20211012,论文字数:30056,论文语种:中文,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硕士论文网第2021-10-12期,本期硕士论文写作指导老师为大家分享一篇电子商务案例分析论文文章《基于典型司法裁判案例的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法律保护探讨》,供大家在写论文时进行参考。
 信息安全不只是个人的事情,还关系到国家经济、政治等方面的安全。特别是我国作为世界第一大电子商务消费市场,尤其需要加强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实践中电子商务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被泄露的事件也频繁发生,因此笔者希望通过此文的研究,能够对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贡献一点微薄的力量。
引 言
(一)研究背景
  关于“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保护”的选题,是通过在知网和整理了大量的相关资料后,结合我国当前对电子商务中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现状,确定的选题。电子商务给消费者的生活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了隐患。我国公安部近期发布的《2019 年网民网络安全感满意度调查报告》显示,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已经成为网民最关注的问题之一。其中,认为网络个人信息泄露非常多和比较多占被调查人数的五分之二,并且有五分之一的网民表示其个人信息曾经被泄露。此外,由于目前我国尚未明确规定消费者个人信息权,消费者个人信息被泄露后往往是通过隐私权侵权纠纷等具体的人格权侵权纠纷等间接地途径来进行救济,这就给消费者维权带来不少困难。因此,本文主要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进行研究。
(二)研究目的与意义
1.研究目的
  本文旨在对电子商务中的个人信息以立法为保护手段进行研究,同时指出当前我国电子商务中对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现状。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对电子商务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最后系统分析研究并借鉴先人已有的研究成果,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措施。
2.研究意义
  首先在理论层面上,本文的研究是在结合先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进行在研究,有助于充实和完善我国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理论研究。其次在实践层面,对于消费者而言,本文的研究本文有助于提高消费者的网络购物安全防范意识;对于对于电子商务经营者而言,能够规范他们的行为,提高其对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重视程度
基于典型司法裁判案例的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法律保护探讨
1 典型司法裁判案例及争议焦点分析
1.1 典型司法裁判案例
1.1.1 杨某等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隐私权纠纷案[8]原告:杨某与赵亚琼为夫妻关系,2017 年 3 月 25 日,原告赵亚琼在京东购物平台上给孩子购买尿不湿,并成功支付了货款。2017 年 3 月 27 日下午,原告赵亚琼接到一个自称是京东售后服务人员打来的电话,称原告在京东上购买的尿不湿在运输过程中出现意外破损,需要给原告退钱,听到此消息后,原告立即登录京东账户并查看购物订单,但此时原告发现无法查询到购买的尿不湿的订单,原告立即将无法查询订单的事情告诉自称是京东售后服务的人员,该人员又非常详细的说出了原告订单的准确信息,后原告误以为这个人就是京东的售后服务人员,并按照该人员的退款提示的要求进行了操作。过后不久,原告赵亚琼发现自己的交通银行信用卡被人盗刷了人民币 8900 元,在发现信用卡被盗刷后原告第一时间打电话给交通银行询问缘由并报警,同时原告亦在第一时间与京东进行交涉,但是京东以各种理由推卸责任。原告表示,自己的京东账户从来没有告诉过其他任何人,原告怀疑是京东泄露了原告的账户个人信息导致银行卡被盗刷,因此,原告夫妻二人将京东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判令京东赔偿因信息泄露给原告造成的信用卡被盗刷损失人民币 8900 元。京东公司辩称,京东公司已经到合理的提示义务,并无过错,且京东公司系统并非原告信息泄露的唯一渠道,原告被电信诈骗系其自身疏忽导致,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故京东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无法举证或举证不足,因此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夫妻二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京东公司泄露了其个人信息,也不能证明原告被骗是因京东公司未履行服务保障义务造成的。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杨某与赵亚琼的全部诉讼请求。[8] 参见“赵亚琼等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隐私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北京1.2 两个案例引出的主要争议焦点及分析1.2.1 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被泄露可否通过隐私权纠纷来寻求救济目前,我国法律尚未明确公民的个人信息权,当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被泄露后,可否通过隐私权侵权纠纷来寻求救济。如在前述 1.1.2 案例中,被告东方航空公司在二审中曾提出,原告庞理鹏的姓名、电话号码及行程安排等内容属于双方运输合同中的必备内容,不构成隐私信息。针对该争议焦点的分析,世界各国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方式不尽相同。有的国家以隐私权侵权纠纷的形式进行保护(如美国),有的国家则将个人信息上升至一种独立的个人信息权对其进行保护(如德国)。虽然,目前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公民的个人信息权,法律界对于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方式也存在着不少的争议,但是,这并不妨碍受信息泄露侵害消费者依法维权。我国《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了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但需要注意的是,法律、法规虽然明确规定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受保护,但并不意味着每个人的个人信息被泄露后都可以得到有效地维护,需要结合到具体的个案中进行分析有学者认为:个人信息是一种隐私权利,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需结合具体案情方可认定,只有对符合隐私理由的公民个人信息,才给予民法上的保护。[11]这种主张也是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主流做法。即法院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认定消费者被泄露的个人信息包括哪些内容,被泄露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隐私信息,或消费者被泄露的信息是否可以结合起来归入个人隐私进行整体保护;若属于隐私信息或可集合起来归入个人隐私进行整体保护,则可以通过隐私权纠纷来寻求救济,否则可能需要通过其他的方式来寻求救济。如在 1.1.2 所选取的案例中二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庞某被泄露的信息包括姓名、尾号为**49 的手机号码、行程安排等,根据《最高法关于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的司法解释》第 20 条的规定,原告庞某被泄露的行程安排属于私人活动信息,可以认定为隐私信息,可以通过隐私权侵权纠纷寻求救济。同时,二审法院还在判决书中表明,单独就原告庞某的姓名和手机号来看,两者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发挥着身份识别和信息交流的重要作用,单独的姓名和电话号码信息不属于隐私信息,庞某单独主张姓名和手机号码信息被泄露是无法通过隐私权寻求救济的。但是当庞某的姓名、手机号码和出行目的地等隐私信息结合在一起后,因结合之后的整体信息里包含了隐私信息,进而可以通过隐私权纠纷寻求救济。由此观之本案中,法官在对侵犯个人信息类案件进行审理裁判时的首要考量因素是,消费者被泄露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独立的隐私信息,或者被泄露的个人信息结合起来是否属于隐私信息,而这也是司法实践中审理法官的主要做法。
2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2.1 电子商务概述
2.2 消费者的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
2.3 我国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和不足
3 国外对电子商务中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
3.1 美国的保护模式
3.2 欧盟的保护模式
3.3 日本的保护模式
4 完善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建议
4.1 健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保护体系
4.2 健全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监管体系
4.3 完善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相关配套措施
4 完善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建议
  对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保护体系不完善,监管措施不到位,电子商务经营者对个人信息管理不善、消费者对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不高,是目前我国电子商务领域中,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虽然我国已是全球第一大电子商务消费市场,但是鉴于目前我国法律保护体系不完善的现状,我们应该在立足国情的同时,放眼世界,从而不断完善我国电子商务行业对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体系。
4.1 健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保护体系
  目前我国有将近 200 份法律文件涉及到个人信息的保护,这些法律文件多,但是比较分散,多个部门法均对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规定,但没有形成一个比较完善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体系。随着电子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进步,电子商务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被泄露的风险和难度也在不断的增大,这就需要我们建立健全对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保护体系。笔者认为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
4.1.1 加快《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进程,明确个人信息权2020 年 5 月,我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正式宣告了我国“民法典时代”的到来。《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明确了个人信息的法律地位,但与其他各章列明的“xx 权”不同的是,《民法典》并未明确个人信息权,而仅表述为“个人信息保护”。笔者认为,《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在国内外尚未对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形成统一认识的情况下,立法机关的这种审慎处理是妥当的。但是可通过可以先通过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单行法,这也是目前我国学界的主流观点。如周汉华教授认为,加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科学地阐明不同制度的界限,不仅可以规范信息收集者和信息管理者的行为等问题,而且可以有效解决大数据利用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协调发展等问题。[41]王利明教授认为应加快制定以私权保护为中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42]我国自 2003 年起就委托相关专家对《个人信息保护法》进行起草,全国人大网也曾向社会公布了《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但是《个人信息保护法》却千呼万唤出不来。可喜的是,在 2020 年 5月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表示,今后一个阶段,全国人大常委会将重点完成的六个方面的任务,其中便包括了加快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据栗战书委员长介绍,《个人信息保护法》已形成草案稿,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根据各方面意见进一步完善后,按照年度立法工作的安排,争取及早将法律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结 语
  信息安全不只是个人的事情,还关系到国家经济、政治等方面的安全。特别是我国作为世界第一大电子商务消费市场,尤其需要加强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实践中电子商务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被泄露的事件也频繁发生,因此笔者希望通过此文的研究,能够对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贡献一点微薄的力量。本文首先通过对两个涉及电子商务中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典型司法裁判案例进行介绍,指出目前电子商务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被泄露后,在诉讼维权的过程中存在的焦点问题,如可否通过隐私权救济寻求救济,可否向泄露主体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等。然后结合相关理论研究对这些焦点问题进行归纳分析。其次通过对域外部分国家的个人信息保护模式进行分析介绍,并结合前文案例和我国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最后从立法、监管和配套措施等三个方面对完善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提出建议。需要指出的是,限于笔者水平有限、阅历不足,本文的行文在某种程度上还显得不够成熟,某些理解和某些主张还存在值得商榷的余地,还盼各位老师、同学多多批评指正,笔者在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中也将会继续努力,不断提高自身专业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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