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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地方立法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来源:硕士论文网,发布时间:2022-02-08 10:02|论文栏目:旅游法律论文|浏览次数:
论文价格:150元/篇,论文编号:20220208,论文字数:30056,论文语种:中文,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硕士论文网第2022-02-08期,本期硕士论文写作指导老师为大家分享一篇旅游法律论文文章《新疆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地方立法相关法律问题探讨》,供大家在写论文时进行参考。
旅游业已经被定位为新疆的战略性支柱产业,旅游经济发展中旅游消费者的作用不容忽视,现实中旅游消费者因处于弱势地位而自身权益容易遭受侵犯,因此有必要不断加强新疆旅游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以提高新疆旅游的声誉。新疆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中最为重要的依据是《旅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全国性法律法规,新疆旅游地方立法也因具有自身的特色而在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上发挥着独特的作用
第 1 章 新疆发展旅游业的现实基础与完善新疆旅游消费者
权益保护地方立法的必要性分析
1.1 新疆发展旅游业的现实基础
1.1.1 发展旅游业的优势
(一)旅游资源优势
  良好的旅游资源是大力发展旅游业的重要前提,旅游资源的优势既包括原生天然的优势,也包括后期的良好开发所形成的人为优势。新疆在旅游资源上的优势是明显的,按照《中国旅游资源普查规范》的排名中旅游资源种类和景点数量排全国首位。[1]我区旅游资源种类齐全,在这广阔大地上,有热带雨林一般的丛林,有寒带一般的冰川雪岭,祖国西域特有的沙漠旅游资源,与祖国其他名山足以相媲美的天山、昆仑山等世界名山。河流、草原、瀑布等旅游景色应有尽有,加上少数民族聚集区的特征,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民俗文化等旅游资源给新疆整体旅游资源增添了不少风采。新疆丰富多姿的旅游资源可以对国内外旅游消费者产生很大的吸引力,进而有效带动自治区经济发展。
(二)区位优势
新疆发展旅游业的区位优势是比较明显的,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种优势:
(1)互联互通优势。加快推进互联互通建设是“一带一路”有关国家的共同愿望。我们国家正积极推动与中亚国家之间的交通网络,大力发展与中亚国家的交流。作为我国向西开放的国门,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可以起到重要作用。凭借互联互通的优势,可以发展边境旅游等具有特殊意义的旅游业,为新疆未来整体的旅游经济发展增添活力。
1.2 完善新疆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地方立法的必要性分析
1.2.1 旅游消费者对新疆旅游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
旅游消费者作为旅游市场中最为重要的主体,在新疆旅游业发展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广大旅游消费者能够推动新疆旅游经济持续发展。据自治区文旅厅官网显示的数据来看,自治区接待旅游人数的日益剧增对实现经济收入上具有很大的贡献。如图 1-2 所示:
自治区文旅厅公布的部分旅游相关数据
第 2 章 新疆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地方立法现状
我国现有立法中没有“旅游消费者”的概念,旅游消费者是学理上的概念。旅游者是特殊的消费者,具有消费者的一般共性的同时也具有自身的特殊性,例如地域性、流动性和短暂性等。旅游消费者是“旅游者”和“消费者”的交叉部
分,即旅游过程中为消费需要购买商品或服务的群体,因此“旅游者”的范围比“旅游消费者”的范围大,因此我国法律中对“旅游者”的规定当然适用于“旅游消费者”。因此新疆旅游条例中对旅游者享有的权利规定当然适用于旅游消费者。目前新疆旅游地方立法中涉及到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条款较少,规定旅游经营者和相关旅游行政部门义务与责任的条款较多,这些条款都从侧面起到了保护新疆旅游消费者权益的作用。
2.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条例》对旅游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新疆旅游条例作为新疆旅游地方立法的主导性法规,涉及到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最多。总则第一条提出的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旅游者所享有的权利是其中从正面保护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规定。除此之外,第四章所规定的旅游经营者的义务,第六章所规定的旅游行政部门的义务都有利于保护新疆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属于对新疆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侧面保护。
2.1.1 旅游消费者权利规定层面的保护
  规定旅游消费者所享有的权利最直接的目的和出发点在于保护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确旅游消费者所享有的权利及受侵害时的救济途径在维护新疆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方面有重大的意义。新疆旅游条例第四十五条①规定了旅游消费者享有的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和交易权、人身财产安全获得保障权等权利。第四十七条规定了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受侵害时的解决途径,即协商、调解、投诉,起诉等。
2.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对旅游消费权益的保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自治区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作为地方性法规,针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出了细致性的规定,多数条款可以适用于新疆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上。可是该办法针对的是一般消费者,一般消费者包含旅游消费者,旅游消费者具有自身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
(一)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方式的特殊性
旅游消费除了包含物质方面的消费,还包括精神意义上的消费,而且精神意义上的消费性质更加突出。旅游消费涉及到的环节比较多,通常包括“食、住、行、游、购、娱”等六大要素,任何一个环节中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都有可能被侵犯,这时旅游消费者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上具有选择权:在于旅行社签订合同的情况下,既可以选择让旅行社承担责任,也可以让侵权的特定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责任。旅游消费者通过让旅行社承担责任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是选择整体权益保护,出发点是旅行社未能完整系统地提供服务,旅行社向旅游消费者承担责任以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可以向有关商家行使追偿权;旅游消费者选择特定的经营者承担责任是选择单独环节权益保护。旅游消费的特殊性更多在于精神消费和享受,权益遭侵犯后难以通过“修理、更换”等方式救济,一般都是经济赔偿或补偿的事后救济手段。
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受侵害时投诉情况
第 3 章 新疆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地方立法存在的问题 ...................16
3.1 旅游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有待完善................................16
3.2 旅游消费者权利规定存在缺陷....................................17
3.3 旅游消费者人身安全保障机制存在不足............................18
第 4 章 我国其他省和直辖市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地方立法经验及启示 ......20
4.1 海南省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地方立法概况及特色....................20
4.2 陕西省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地方立法概况及特色....................21
4.3 北京市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地方立法概况及特色....................22
4.4 对新疆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地方立法的启示........................24
第 5 章 新疆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地方立法的完善路径 ....................28
5.1 完善旅游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28
5.2 细化和完善旅游消费者权利规定..................................28
5.3 适当加重侵害旅游消费者人身安全的行为的处罚力度................29
结论 ...............................................................31
第 5 章 新疆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地方立法的完善路径
5.1 完善旅游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
旅游消费者具有流动性和异地性等特征,因此我们需要强调旅游消费者投诉的处理的及时性。笔者认为目前新疆旅游条例的规定由于投诉事项处理的期限过于漫长,而且转交相关部门的期限具有较强的模糊性,因此不利于对旅游消费者权益的及时保护,通过考察其他省和直辖市的相关规定和相关案例,根据《旅游法》第九十一条①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②之规定,笔者建议新疆旅游条例根据投诉事项的复杂性程度来采取不同的处理期限。对无法当场处理的投诉事项,二十四小时内告知投诉者,对复杂性一般的投诉事项,建议在七日内处理完毕;对于复杂性程度较高的投诉事项,建议规定在三十日内处理完毕。及时有效处理旅游消费者的投诉事项,是切实保障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体现。着重考虑旅游消费者的需求和利益,及时完善旅游消费者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有助于提升旅游消费者满意度,能够吸引更多的旅游消费者并实现新疆旅游经济的稳定发展。
5.2 细化和完善旅游消费者权利规定
旅游消费者是所有旅游活动的核心主体,有了良好的和源源不断的客源才能进一步讨论旅游业的持续发展,因此旅游消费者是推动旅游业向前发展的不容忽视的主体。目前新疆旅游条例中有关旅游消费者权利的规定较为笼统,在规定旅游消费者权利上采取的是概括式立法方法,实际操作性不强,因此不利于有效保护新疆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笔者建议新疆旅游条例中,更加细化旅游消费者享有的权利,以提升法规条款的准确操作性
结论
旅游业已经被定位为新疆的战略性支柱产业,旅游经济发展中旅游消费者的作用不容忽视,现实中旅游消费者因处于弱势地位而自身权益容易遭受侵犯,因此有必要不断加强新疆旅游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以提高新疆旅游的声誉。新疆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中最为重要的依据是《旅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全国性法律法规,新疆旅游地方立法也因具有自身的特色而在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上发挥着独特的作用,成为了规制旅游市场的重要手段,旅游行政执法与处罚的重要依据,因此新疆旅游地方立法中针对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而存在的问题尤其需要我们不断去克服。目前自治区旅游地方立法中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存在局限性,主要存在于新疆旅游条例中。该条例针对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第一,旅游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需要完善;第二,旅游消费者权利规定存在缺陷,缺乏实际操作性;第三,旅游消费者人身安全保障机制存在缺陷。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我们可以在结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情况,可以适当借鉴其他省和直辖市的相关规定。旅游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上,可以适当缩短原有的处理期限并明确制定转交其他相关部门的期限。旅游消费者权利规定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以提高相关法律条文的实际操作性并充分有效保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旅游消费者人身安全事关重大,需要我们引起格外的重视,适当加重侵害旅游消费者人身安全行为的处罚力度,有利于维护新疆旅游消费者权益。由于笔者理论功底与学识相对有限,对于本文的参考资料收集难免存在纰漏,本文的研究还存在诸多的不足之处,形成的观点和建议还不够成熟。在今后的工作与学习当中,笔者将对新疆旅游地方立法中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继续保持关注,期望能够做到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并能对这一问题有更为创造性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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