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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命运共同体视角下国际环境法治实现路径分析

来源:硕士论文网,发布时间:2021-07-13 15:11|论文栏目:国际法学论文|浏览次数:
论文价格:150元/篇,论文编号:20210713,论文字数:30056,论文语种:中文,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硕士论文网第2021-07-13期,本期硕士论文写作指导老师为大家分享一篇国际法学论文文章《人类命运共同体视角下国际环境法治实现路径分析》,供大家在写论文时进行参考。
 [摘要]人类命运共同体是新时期全球治理的中国方案,清洁美丽的世界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核心部分,国际环境法治是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途径。当前,国际环境法治的实现面临着国际环境法碎片化、国际环境法实施过程不畅、国际环境争端解决机制不完善等障碍。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以其丰富内涵和坚定追求为国际环境法治的实现提供助力:对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的深化、对国际环境法体系完善的指引、对国际环境法实施水平的提升以及对国际环境争端解决机制的协调。为了实现国际环境法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国应积极作为,通过现有国际秩序推广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转化为国际环境法语言,并搭建新平台落实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与国际环境法治的交融实践。
 [关键词]人类命运共同体;生态文明;国际环境法治;中国方案
 自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人类命运共同体以来,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场合和领域对其进行了阐释和发展。从国内来看,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相继被写入党章、十九大报告以及《宪法》序言,成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组成部分。在十九届四中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要“坚持独立自主和对外开放相统一,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不断作出贡献。”①从国际上来看,从“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到世界政党高层对话会,再到博鳌亚洲论坛以及更多的高层次国际交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国际组织所接受,其国际影响力逐渐提升。人类命运共同体不仅仅是一种政治理念,还是具有重大价值的学术命题,学术界已从政治学、经济学、历史学、法学等多个学科角度展开了研究。就法学领域来看,一些学者从法理学角度进行了探讨。例如有学者详细探讨了法治如何给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智慧,助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①;有学者论证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并不具有法律规范的实践意义,而更多是法治价值方面的理论意义②;有学者则从人权司法保障角度讨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路径③。更多学者从国际法领域进行了研究,例如有学者结合全球治理的大背景探讨了理解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多个维度及构建方案④;有学者研究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对当代国际法发展所具有的重要意义⑤;有学者提出,法律移植是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的法治道路之一⑥;有学者提出共商、共建、共享的“三共原则”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基石⑦;有学者则具体研究了如何通过联合国的改革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⑧。总体来看,目前法学界关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研究成果大多是从宏观层面探讨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的法治路径,缺乏对经济、文化、生态环境等具体领域的研究。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五个组成部分:经济、文化、政治、安全、生态中,生态环境处于基础地位。清洁美丽的世界、美好的生活环境是其他几个方面实现的绝对前提,尤其是在全球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的今天,环境问题不仅对发展中国家和落后地区产生影响,还早已跨越国界,深深影响着发达国家,在环境危机面前任何国家和地区都难以独善其身。鉴于生态环境在人类命运共同体中的重要地位,本文试图从国际环境法的角度探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国际环境法治实现中的积极价值,以及中国在此过程中应有的责任担当,从而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研究打开不同视角,权作引玉之砖。
人类命运共同体
一、国际环境法治实现的现实障碍
 法治是全球治理的一项核心原则,在这一原则下,所有个人、机构和实体,包括国家本身,都要对公开颁布、平等执行和独立裁决并符合国际人权规范和标准的法律负责。所谓国际法治,是指国际社会在法治原则下运行,以法律规范为基础构建、调整国际秩序,由国际立法、国际守法、国际司法等部分构成⑨。依此推之,国际环境法治即以国际环境法为基础构建国际环境秩序应对国际环境问题。可从动态和静态两个层面来理解国际环境法治:动态层面是指国际法主体遵守国际环境法,依据国际环境法开展活动;而静态层面则是指国际环境法已经得到遵守,国际环境法治秩序已经建立的客观状态,是动态过程实现的目标和结果。本文主要在静态意义上使用国际环境法治的概念。必须承认,国际环境法实施四十多年来,人类在国际环境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全球自然环境状况得到了相当程度的改善,目前国际环境法治的确已具备了可靠的制度依托。但我们仍要清醒地认识到,全球环境问题并未得到遏制,全球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罗马俱乐部的最新研究报告认为,人类的生态足迹已经超过了地球的承载力,地球正面临巨大危机①。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发布的《全球环境展望5》指出,多数全球环境问题仍在恶化,国际商定环境目标仅部分得以实现②。例如,《2018排放差距报告》指出,在经历了三年的稳定期后,2017年全球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却出现增长趋势,照此趋势至2030年全球气温升高很可能会突破2℃临界点③。国际环境目标与国际环境现实之间存在着巨大落差,人类未来的生存环境仍不容乐观,国际环境法并未发挥理想作用,国际环境法治的实现面临重重障碍,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与国际环境法治的联结
(一)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阐释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蕴含着丰富的思想内涵,它的提出源于我国领导人对世界复杂局势的深入思考,是对“世界怎么了?我们怎么办?”的深切回应。贫富分化、经济危机、恐怖主义、网络安全、气候变化等非传统安全威胁持续扩散,反一体化和极端民族主义思潮盛行,给国际社会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在此背景下,中国领导人汲取以“和”为核心的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以及马克思主义共同体理论、康德世界主义等优秀思想资源,结合新中国外交理论和实践,创造性地提出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结合一系列重要讲话,笔者认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核心内涵是,在当前世界局势剧烈变动的时期,和平与发展仍是时代主题,各国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依存程度空前加强,各个国家应在追求本国利益时兼顾他国合理关切,在谋求本国发展中促进各国共同发展。中国共产党的十九大报告所提出的“坚持对话协商,建设一个持久和平的世界;坚持共建共享,建设一个普遍安全的世界;坚持合作共赢,建设一个共同繁荣的世界;坚持交流互鉴,建设一个开放包容的世界;坚持绿色低碳,建设一个清洁美丽的世界”则是其基本外延。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内涵和外延为我们勾勒出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想图景,在这个设想中,世界各国相互尊重、共同协作,摒弃国家利益绝对至上和相互对抗的陈旧观念,以建设新型国际关系秩序为路径,以追求人类共同利益为目标,真正实现天下大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蕴含着新型权力观、义利观、文明观和交往观,它的提出是我国领导人对当下世界关系的深度思考和高度把握,为应对全球性危机贡献了中国方案和中国智慧,充分体现了中国人的世界观、方法论,有利于传播中国声音、彰显中国价值、塑造中国形象①。
三、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推进国际环境法治的实现
  在国际环境法治的实现面临多重障碍的当今世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出可以为国际环境法的发展提供崭新的指导思想,为国际环境法的实施营造良好的国际氛围,为国际环境法治的实现注入新的内核和动力。总体来说,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对国际环境法治实现的意义并不在于提供具体制度,而是在价值观和方法论层面的指引。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提供的先进价值追求,有利于推动国际环境法律秩序的变革,为国际环境问题的解决提出了有力回答①。
(一)对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的深化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建基于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环境状况,体现了国际法的一般理论和国际环境现实。对于缺乏权威立法机构和核心法律文件的国际环境法而言,基本原则是现代环境治理机制创建和发展的基础。目前学界关于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尚未有定论,但是一般都认可国家环境主权与尊重外国环境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风险预防原则、国际环境合作原则等为国际环境法领域的基本原则②。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和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之间存在着密切关联,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既是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的集中体现,也丰富着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内容。这里主要就国际环境主权与尊重外国环境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进行简要论述。国家环境主权与尊重外国环境原则是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国家主权是处理一切国际问题的出发点,是国家参与国际活动的前提和基础,但是,绝对的国家环境主权会成为一国拒绝承担国家环境义务的借口。为此,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第二十一条提出,“各国有责任保证在他们所管辖或控制下的各项活动不致对别国的或超出其国家管辖范围外的地区的环境造成危害”,主张对国家环境主权原则进行合理限制。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主张,一国在追求本国人民利益的同时不得损害他国人民的利益,在追求本国利益时兼顾他国的合理关切;在着眼于全人类的全球正义的同时,削弱了国家主权的绝对性和排他性③,提出了对国家环境主权原则的适当限制,更加强调国家在国际环境保护中的义务,要求考虑一国环境活动对他国和国际社会的影响。
四、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下国际环境法治实现的中国路径
  国际环境法治关涉全人类的共同利益,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一环。目前,全球环境治理处于新旧格局交替的转型期,美国的环境治理影响力受新政影响正在逐渐衰弱,欧盟虽有强烈意愿但受内部政治变动影响实力有限。值此关键时期,尤其需要中国坚持人类命运共同体思维,发挥负责任大国的中流砥柱作用继续推进全球环境治理①。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中国要“成为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参与者、贡献者、引领者”。我国在全球环境治理中的角色逐渐从被动跟随转向主动引领,既是推动我国可持续发展的内在需要,也是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责任担当②。在这个过程中,我国应积极贯彻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以自身行动为国际环境法治的实现贡献力量。过去几年间,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对于国际法的嵌入态势已经基本形成③。这就要求国内学者超越单纯的意义探讨和内涵分析,进入模式、机制层面的研究,使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与国际环境法治更好地交融,从而推动“中国方案”的落地。
(一)通过现有国际秩序推广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
  贯彻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推动实现国际环境法治,并非意味着在现有体系之外另起炉灶,而是应在已有的国际秩序之上做出新建树。联合国是当今世界最重要的国际组织,也是唯一一个覆盖全球的国际组织,《联合国宪章》是对世界上所有国家和地区均具约束力的国际公约,具有最普遍和最高的法律效力,奠定了二战后现代国际社会秩序的基石。因此,维护和支持以联合国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借助联合国这一最高平台阐发中国理念展现中国担当,是一条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现实、便捷、可靠的途径④。2017年,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被载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决议,在国际社会中引起广泛共鸣,使更多国家接受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国际环境保护活动中,我国应同样在更多的联合国会议和活动中阐释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例如,原定于2020年由中国承办的第十五次《生物多样性公约》大会(注: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大会延期到2021年举办)将对未来十多年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应通过这次会议推广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最大程度上凝聚国际共识,为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争取更多支持。
五、结语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5月18日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必须坚持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要积极引导国际秩序变革方向,形成国际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解决方案。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一座取之不尽的宝藏,是我国参与全球治理、发挥引领作用的理论源泉。推动实现全球环境法治需要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中汲取理论营养,需要在这一理念指导下开展行动。进一步丰富和阐释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我国参与全球治理贡献智慧,是下一阶段学术界应重点关注的研究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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