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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阅读批判法学的解放精神

来源:硕士论文网,发布时间:2020-11-11 18:04|论文栏目:法学论文|浏览次数:
论文价格:150元/篇,论文编号:20201111,论文字数:30056,论文语种:中文,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硕士论文网第2020-11-11期,本期硕士论文写作指导老师为大家分享一篇法学论文文章《简析阅读批判法学的解放精神》,供大家在写论文时进行参考。
  本篇论文是一篇法学硕士论文范文,解放可以理解为追求个体在社会中有权自我抉择,公权力、其他任何人不得干预个体的自由意志并且要充分尊重其价值选择,即解放的实质就是对权力的限制与权利的追求。尽管解放在现代性和后现代性中针对的对象有所不同,在现代性中是突破神明对人的控制,而后者更多的是强调作为社会主体的人不要成为被理性束缚的工具,但终归在两场“战役”中扮演的角色并无太大差异,都是反抗者和挑战者。批判法学派所追求的至高理想是挣脱社会中存在的等级观念的束缚,将人从性别、种族、僵硬的理性主义和普遍价值中解放出来,让整个社会朝着客观、公正的方向发展下去。想要实现如此伟大的事业,批判法学派就必须在解放的视阈下对自由主义法学进行批判。
 

  引 言

  1.选题的研究意义
  批判法学是产生于上个世纪 60 年代的重要法学派别,是以批判西方自由主义法学、揭示西方资本主义法律丑陋面纱为研究核心的学术派别。美国学者斯蒂芬·M·菲尔德曼在其著作中提到了他对于批判法学的定位,他将批判法学定义成从现代主义法学到后现代主义法学的重要过渡,是连接现代主义与后现代主义的桥梁。批判法学的学者,如图什内特、昂格尔等人更是激进理论的代表人物。尤其是昂格尔本人,他的理论观点与政治诉求都以激进的方式表现的淋漓尽致,被誉为思想与政治理论上的“新左派”。昂格尔本人认为 “批判法学升起于现代法律思想和实践中的左派传统,”为新时期资本主义社会权利与权斗争提供全新的思考问题的视野,为激进主义从新的角度下了一个定义。虽然批判法学运动已经没有了当年的席卷之势,但其观点、思想仍在各国产生着深远的影响,它产生于自由主义世界的水深火热当中,又无形的推动了自由主义法学自我完善、改进,成为了资本主义社会、法律体系进步的助推剂,有着重要的研究价值,其主要学者的观点,如昂格尔对待中国法治的看法等,都是我们应当仔细研读的地方。因此对于批判法学运动的研究可以让我们对解放精神有更为深刻的理解和认识。在当前全球化大背景之下,解放精神的正确解读对于中国当代法学理论发展至关重要。
阅读批判法学的解放精神
  2.文章思路及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宏观和微观两个视角,具体阐述了批判法学学者的理论观点,从理论观点中对解放精神进行解读,并通过与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中的解放精神相比较,揭示了自由主义法学中法的本质和批判法学在追求解放精神时呈现出的问题,一方面用新的视角对批判法学运动的价值以及存在的问题作出全面审视,另一方面对解放精神的内涵做出了实质性、科学性的理解。文献研究法通过查询相关书籍对解放精神在不同历史阶段的具体呈现进行了解。通过检索和借阅相关文章对自由主义法学、批判法学、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相关理论进行了掌握,进而对批判法学中的解放精神产生更深刻的认识。通过大量的阅读文献,理解和研究其他学者的研究成果,可以提升自己在整个研究过程中的准确性、客观性、科学性。比较研究法,本文通过对马克思法哲学中的解放精神与自由主义法学、批判法学中的解放精神进行比较,突出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中蕴含的解放精神更具有科学性、实践性、宏观性、彻底性等特征,进而得出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对解放精神的定义是正确的结论。

  1 解放精神在历史发展进程中的体现

  解放指的是打破现有束缚的一切行动,包括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为表现的生产方式上的解放,也包括在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等上层建筑上的解放,同时也包括人思想层面、精神意志方面的觉醒。因此对于解放的理解,笔者认为应当是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厘正人在生产方式和上层建筑等抽象概念关系的活动。比如人与生产方式的关系是主导关系还是附庸关系的辨别,再如对政治制度变革、法律制度完善给予人最大限度自由的探索,都是解放的体现。解放精神则是孕育在实践性解放活动中的、意识层面上的一种精神,它的特性是非物质的、反抗的,并具有一定的批判和怀疑属性。解放精神被阐述最多的是在资产阶级解放运动、马克思主义提出的政治解放与人的解放理论之中。在两者之中我们可以提炼出定义解放精神的共性言语,就是对待现实社会患处展现出的一种救赎精神,一种对现有问题的厌恶、对美好未来憧憬的突破精神。除此之外解放精神还应当展现出自我批判、自我超越的特性,这也是为什么马克思主义体现的解放精神更具有解放的科学性,此部分内容笔者会集中在后文阐述,在此不做过多赘述。对于解放精神的理解多以抽象的词藻加以定义,解放精神看似是一种虚幻飘渺的价值追求,但是并非如此,它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等等各个领域,是全球化背景下各国追求的永恒主题。在法学中,解放精神滋养着法学研究事业的发展,为实现人类解放的目标注入不竭动力。解放精神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解放精神讨论的对象是什么应当引起我们关注。它在许多概念之中均有所体现,虽然与理性、人权、民本等相关概念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并不模糊。在本文中笔者从宏观与微观的角度阐述解放精神在不同时期、不同学派中的体现。宏观层面是指从权力限制与权利追求的角度出发,对解放精神进行抽象认识。权力与权利的话题是法学研究的必经之路,权力与权利是民主制度建构的终极话题,理顺权力与权利的关系,对于民主建设,实现民主在追求解放上的手段性与目的性的统一、理想与现实的统一有着重要意义。如探讨法律保障权利实现的作用,法律保障权利实现的限度以及法律不仅仅是保障现有的权利范围不受侵犯,对于权利衍生或者延伸出的概念,法律也应当承担起保障义务,诸如保障工人的休息权,就要明确规范用工时长并且能够连贯的实施下去,因此保障权利之外延伸出的概念也是解放精神所要求的。从法律对权力限制和权利保障方面可以从历史发展的进程中抽丝剥茧,更清晰的观察解放精神不断丰富的过程。微观层面是指从法律自身特性看待解放精神的内涵,讨论如何在法的本质、法律推理、法律分析与解释等问题中解读解放精神。 
  1.1 古希腊先哲的“初醒”
  古希腊先哲对于解放精神的解读从对人本质的探索开始。早期古希腊哲学的问题大多主要集中于世界的起源、宇宙的起源等问题上。对待人的本元是什么,不少学者停留在将人归结于简单的自然事物上,有着水本元说等。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将逻各斯与哲学联系在一起,逻各斯意指客观的可理解的规律,主宰着一切,社会上的法律就是逻各斯下孕育的的产物,拥有着自然的本质。从哲学家们的观点中我们可以看出此时的人被定义为大自然的依附,即在此问题中人处于一种被自然万物解释的地位。尽管此时的人被以自然万物的本质解释着,但其对人的认识已经在感性中体现出理性,对人的发展、如何认识法律都有着重要的意义。随着古希腊的衰败,哲学家们开始将关注自然的视角转向了人本身。首先是智者派反对宇宙主义,提倡以人为中心的人本主义。智者派的代表人物普罗泰戈拉将人比作万物的尺度,法律做为一种人为现象不应解释为自然的恩赐,提出了每个人都有权利参与公共事务,而这种权利,应当是人的本性。从智者派的观点中我们可以看出古希腊哲学家的关注点已经从自然转向了人本身,从侧面反映出了人本思想的传播,人本主义思想的传播也带动了人们开始关注权利的概念。但智者派的人本思想没有让苏格拉底停下脚步,苏格拉底总结得出智者派观点存在主观主义,智者派的人本主义并不是哲学中的本质,应当找寻普遍的真理,这种真理就是“善”,随后他信奉了法律、正义,为恶法亦法的论断贡献了自己的生命,很显然法律站在了权力一端。苏格拉底为法律献身后,柏拉图开始反思老师探求的客观真理究竟是什么,不同于苏格拉底研究法律与人、法律与权利本身,柏拉图将苏格拉底推崇的正义表述为一种“理想”,将国家的治理都寄托在培养哲学王式的统治者身上。此时我们可以看出试图通过限制权力,保障权利实现的方式出现了。
  1.2 中世纪宗教神学统治对解放精神的消磨
  与古希腊时期相比来讲,解放精神在中世纪宗教神学的统治下有所消磨。经院哲学将宗教教义与古希腊哲学家们强调的理性相结合,上升成为了统治阶级的思想。但即便是神学思想占主导地位,在这个发展阶段我们还是可以从中看出理性等解放精神的保留。这些虔诚的教徒心中同样自我矛盾,一方面希望透过教义强调一切都是神的安排,另一方面又不得不对理性主义进行改造,作为解释宗教教义合理性的工具,以求得到人们的信服。在中世纪生产力低下、阶级矛盾尖锐的社会背景下,宗教教义的具体内涵也出现了不同。宗教最早兴起于市民阶层,是社会底层人心中的信仰,人们将改变现状的希望寄予上帝,希望得到上帝的恩赐,此时的人并不是处于主动的地位,而是处在一切都是神安排的境地。直到后来,宗教跨越了阶级,被上层社会的贵族们所信服,原有的反抗可谓消失殆尽。宗教教义被上层社会的贵族解释成了隐忍、信仰、遵从神的旨意,而不是采取与贵族们斗争的形式去争取解放,唯有完成自我救赎,才能得到解放。贵族们进行意识形态统治,人们权利的范围缩减,宗教神权空前膨胀,解放精神迎来了危机。为什么中世纪的人们对宗教如此信服,即便是深受其害也认为其是实现解放的正确道路?第一是经济原因,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比较低下,人民只有服从才能保证自己的财产不受侵犯。第二是政治原因,神学中的神权成为了限制王权的力量,其在整个欧洲形成了独立于国家政权的统一体系,这一体系的形成确实起到了限制贵族权力的作用,缓和了阶级矛盾,但也足够麻痹民众的双眼,成为统治民众的又一主要形式。神权王权双重统治的模式下,王权虽然得到限制,但是市民阶层的权利并没有因此得到很好的保障,王权的处境与之前相比也非常艰难,权力与权利的关系变得微妙。

  2 批判法学解放精神概述

  2.1 批判法学解放精神的由来
  2.2 批判方式与策略中解放理念的渗透

  3 批判法学对自由主义法学在解放视阈下的批判

  3.1 宏观层面
  3.2 微观层面

  4 将批判推向顶峰与建设理论的提出——昂格尔法社会学角度的解放精神

  4.1 批判理论的顶峰
  4.2 建设理论的提出

  5 批判法学的问题以及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中解放精神的深刻内涵

  5.1 批判法学追求解放精神时忽略的问题
  5.2 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中解放精神的深刻内涵

  6 解放精神在中国法学理论中的渗透

  6.1 行政专横下的社会主义视角
  6.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再认识

  结 论

  研究批判法学对自由主义法学的批判有助于破除资本主义世界法治的“神话”,更有助于我们采取一种多元的视角来分析法律在社会发展中的定位和角色。在批判的过程中,笔者认为不能仅仅将目光局限于得出什么样的结论与成果,更重要的是分析诸多理论背后的精神价值。对于解放精神的研究就是我们分析问题的利器,为我们寻求更深程度的自由提供了意识层面的指引。自由主义法权基础因为自由主义思想体系带有强烈的意识形态特征而受到冲击,加之人们渴望突破等级束缚的诉求愈加强烈,自由主义法学学者在左右为难之际最终选择了担任资产阶级“辩护人”的角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资本主义早已千疮百口的政治民主制度,法律成为了维系统治者统治的工具。对待自由主义法律思想的压榨和政治制度的腐朽统治,批判法学从来不吝啬自己的观点和理论,将批判进行到底。昂格尔在有机群体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超自由主义理论,但从昂格尔的理论中可以看出他并没有与资产阶级法律思想彻底决裂,这也决定了他乌托邦式的建设构想仅仅只停留在理论层面,无法真正实现人性的善与自由。因此以昂格尔为代表的批判法学解放理论虽然气势恢宏,但也因缺乏客观性与实践性而难以应用于社会建设之中,这也让蕴含在批判法学中的解放精神失去了些许的光泽。与批判法学相比,马克思在审视资本主义政治体制与解放运动发展桎梏的问题上,并没有对资产阶级抱有幻想,而是采取与自由主义彻底决裂的方式。与此同时马克思给出的治世方案更具实践性,充分尊重了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对资本主义存在以及必将走向毁灭的必然性做出了充分论证。因此笔者认为马克思法哲学折射出的解放精神更具备彻底性与实践性等特征,是对解放精神最科学的阐释与解读。除此之外,对于解放精神内涵的诠释往往不能让我们停止研究的脚步,笔者在诠释其内涵之余更加关注其对于中国法学理论建设的实践性意义,任何理论研究脱离现实研究意义都将失去光泽,因此要重点关注解放精神的内涵对于中国法治理论建设的意义。最后想表达的是,关于解放精神的实质内涵的解读不仅需要理论支持,还需要融入时代特色,需要与时代进步同频共振。作为一名研习法律的后生,无论是在理论层面还是在实践层面都存在着诸多不足,需要老师们批评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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